第五章工程保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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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11第五章工程保险概论第一节保险学的基本知识第二节工程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学的基本知识一、保险的基本要素二、保险的分类三、保险的基本原则2019/8/1122019/8/113第一节保险学的基本知识一、保险的基本要素保险的基本要素如下:1.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方。即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之各种组织,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保险费之请求权,在约定之危险事故发生时,负担补偿损失之义务。2.投保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另一方。即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3、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自己订立保险合同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为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者,投保人不同于被保险人。4、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由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具的临时保险合同凭证。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暂保单: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手续前给投保人开出一张保险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得到总公司批准前先出立一张保险证明。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合同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只有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保险人有权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事先通知投保人。(3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4)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5)其他书面协议形式。附加保险条款和批单幻灯片8为了便于双方履行合同,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签发的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2)在货物运输保险订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3)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2019/8/1172019/8/1185.保险条款:即保险单中规定合同内容之各种条款,有基本条款(或称普通条款)与扩展条款两种。6.保险标的:即危险事故所发生之客体:如海上保险之货物船舶、人身保险之身体等。7.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各种利害关系而具有之经济利益。此种利益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损,不发生则继续拥有。2019/8/119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请问:该游客是否可做为投保人?8.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当事人间所约定之最高赔偿或给付金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1)以定值方式确定保险价值。在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确定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2)以不定值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投保时不约定保险价值,只按财产实际价值约定保险金额。按照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分为:足额保险、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3)以一次事故可以造成的最大损失金额来确定保险金额(第一危险保险)(4)以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9.保险金:俗称赔款,即在损失发生时,保险人支付于被保险人之补偿金额。申领和处理补偿金额之手续或程序,称为索赔或理赔。在人身保险方面,又常称为给付。保险金赔偿办法:比例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免责限度赔偿方式。2019/8/11122019/8/111310.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对保险人承担危险责任所支付对价之金额,通常所称保险费之计算,乃指保险费率之计算。以保险费率乘保险金额即为所需之保险费。11.保险期间:保险人负担危险责任之存续期间,亦即合同之有效期间,通常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后订立。2019/8/1114二、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障范围分类财产保险:又称产物保险,它是以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即补偿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企业财产险、内陆运输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盗窃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保险等人身保险:以人类之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补偿因各种危险事故发生所致之损失,给付一定金额或实物作为补偿之保险。如:人寿保险、疾病保险、伤害保险、老年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2019/8/1115(二)按经营方式分类社会保险:由国家政府颁布法令,实行对公民个人和赡养亲属的经济补偿措施。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普通保险:依靠多数人交付保费的办法筹集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成员因灾害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商业保险、企业互助保险等。(三)保险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1)含义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证最大限度的诚意和最高度的诚实,双方都应恪守信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2)3)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告知的内容主要有:a.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因素和事实。投保人告知义务如实告知的范围,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无限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是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需告知。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案例: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该房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不应该负担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b、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明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案例分析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该案例中保险公司以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增交保费的权利。根据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保险公司不得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3、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1)何谓近因?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而是指在效果上最接近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风险事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2)近因原则的运用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如某人因被盗导致车辆损失,若该被保险人只投保了车损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车损险基础上加保了附加盗抢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无法分别估算,则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建筑物在建造过程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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