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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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非比例再保险第一节非比例再保险概述一、非比例再保险的概念定义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于分出公司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直至一定的额度或标准的一种再保险方式。非比例再保险的两个限额:分出公司确定的自负责任额,即非比例分保合同的起赔点。接受公司承担的最高责任额。例见P82二、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比较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分保费计算基础不同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三、非比例再保险的发展过程单一危险的超过损失再保险集体危险的超过损失再保险累积危险的超过损失再保险又称超过赔付率再保险、年度超过赔付率再保险空间上的延伸、时间上的延伸四、非比例再保险的优点分出公司可以有效控制风险责任,具有平衡和稳定每年经营成果的作用对单一风险和一次事故导致的群体风险的损失或责任的累积都能给予保障。分出公司可以保有总保险费的大部分,有利保费资金周转。分保手续简化,节省经营费用接受公司不必提存保费和赔款准备金,不用支付再保险手续费四、非比例再保险的缺点接受公司不用支付再保险手续费,对分出公司不利接受公司不必提存保费和赔款准备金,分出公司承担信用风险再保险费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分出公司的主观意志,不象原保险有客观标准,较难制定合理的费率可能诱发分出人的道德风险或掩盖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对接受人不利第二节超额赔款再保险简称超赔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对各个险位的个别赔款或多个险位的总赔款,在超过再保险合同中约定自负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按计算基础不同分为两种方式险位超赔再保险又称一般承保超赔保障,主要以一次事故中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当赔款超过自负额时,由接受公司对此超额负约定的责任。对分入公司赔款的计算,有两种计算方法对一次事故的总赔款没有限额对一次事故的总赔款有限额示例见P86事故超赔分保定义:如果一次事故涉及许多风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以赔款总额为基础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出额,当赔款总额超过自负赔款额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至一定的额度。又称巨灾超赔再保险。目的在于保障分出人在一次事故中的责任累积。事故次数的划分应针对不同的灾害事故对一次事故持续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赔款金额的计算合同的分层设计设置若干层次的超额分保。每一层的分入人责任不很重,分保费用低廉。而各层次的额度累积仍可达到非常高的金额。举例1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的应用弥补比例再保险的不足应用于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意外保险等第三节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一、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定义也称损失终止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方式。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约定的标准时,由分入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可控制分出人某一业务年度的赔付率。所以又叫损失终止再保险。赔款计算基础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实质对分出公司提供财务保障。合同一般约定两个比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比率、分入公司最高责任比率确定该比率时,应考虑营业费用等因素分摊计算举例2共同再保险:由分出人负责原应由分入人承担的损失的一部分,一般为10%,目的是使分出人对超过预定赔付率以上的部分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例:自负赔付率70%,分保赔付率40%,并规定了赔付金额最高为600000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如果当年净保费收人为2000000元,总计净损失赔款为2500000元,即赔付率为125%。赔款分担如下(单位:元):当年净保费收入2000000当年总赔款2500000赔款分担分出人70%1400000接受人40%600000接受人40%赔付率责任中超过限额的部分:2000000×40%-600000=200000例:接上例,若将超过自负损失赔付率部分以后分出人再负责10%,也就是说接受人只负责超过部分的90%,但不超过接受人的赔付限额,这样上例中的赔款分担计算如下(单位:万元):当年净保费收入200当年总赔款250赔款分担分出人70%140分出人再负责11(200×55%×10%=11)接受人40%80(55%×90%=49.5%,但最高赔付率限额为40%,即80)如果接受人还有60万元赔款金额的限制,则其只负责60万元。四、适用范围超赔付率再保险主要适用于农作物冰雹险小额损失集中、发生频率高,年度变化不大、经营较稳定的业务。在安排成数、溢额或超额再保险后为进一步保护分出人承保业绩而采用。第四节非比例再保险和比例再保险结合运用成数再保险和超额赔款再保险混合运用举例3溢额和超赔再保险混合运用举例第五节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条款最后净损失条款目的明确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分摊责任对象的赔款,应该是分出公司在此合同项下分摊赔款前承担的最后净损失/最后净赔款最后净损失/最后净赔款在规定责任范围内确定的实际损失赔付总额加上法律及其他费用,减去损余或追回及从其他分入人摊回的赔款即在本合同分摊赔款前,其他赔案全部处理完毕时分出公司所应负责的全部赔款净额,即最后净赔款最后净赔款的确定,通常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可就初步确定的超过起赔点的赔款,要求分入公司先行支付,再行调整。举例见P94净自留成分条款作用:当有多层次再保险合同组合运用时,规定分出公司的最后净赔款应如何确定。含义:分出公司的最后净赔款应是其净自留成分内的净赔款,净自留成分是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超赔再保险合同与比例再保险合同结合运用。多层次的超赔再保险。目的防止分出公司将不应列入最后净赔款的赔款列入最后净赔款,从而增大分入公司的实际赔偿责任。任何一次事故条款最后净赔款额的确定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有一定界限,这种“界限”由“任何一次事故条款”划定。一般性的灾害事故的“事故损失条款”:通常用其来划定一次事故损失。含义:任何一次事故造成的且为分出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损失或赔款的总额,而不论这次事故中遭受损失并获得赔款的保单数量或危险单位有多少巨灾事故的特殊扩展条款时间条款举例4地区条款:如洪水以河谷或分水岭为界限再保险费条款按每一合同专门制定费率按接受公司分摊分保赔款的成本来计算用净保费收入的百分比表示两种形式固定费率调整费率责任恢复条款责任恢复定义:责任恢复条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恢复责任额度、恢复责任的费用恢复责任额度:再保险责任可恢复的次数一次责任恢复的含义:在分保合同有效期内即一年中,可有一次金额等于一个再保险责任限额全损的责任恢复,或有多次部分损失金额的责任恢复,但累计损失金额不得超过一个再保险责任限额。可以恢复一次、恢复两次、恢复次数无限恢复责任加交保险费问题自动恢复。按分摊赔款的数额,增加支付恢复责任日至合同到期日期间的再保险费。例见P98按分入公司全年的再保险费收入和合同约定的固定比率加交再保险费。例见P98合同期限条款一般为一年,也有不定期方式合同到期时的未了责任处理方式:按保单签发基础处理按赔款发生基础处理赔款处理条款关于赔款的通知、赔款帐单的编送和摊回的规定指数条款规定:再保险合同生效时与赔款时货币价值的不同,要以指数来重新调整两者的数值,使赔款受币值影响的高涨部分,由分出人和分入人共同分摊。(规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要随通货膨胀率的提高而作相应的调整,以共同承担因通货膨胀造成的赔款的增加。)如合同为超过2万以后的8万,规定在赔款支付时的通货膨胀率与赔款发生时相比较,如在15%以内,不作调整,如超过该幅度双方的责任额要进行调整。现如有一笔赔款23000,在赔款支付时的通货膨胀率为15%,未超过规定幅度无需调整,由分入人承担3000元赔款;若另有一笔赔款在支付时通货膨胀率为50%,超过了规定的幅度,则要进行调整,双方责任调整为:自负责任:2万×150%=3万分出责任:8万×150%=12万则赔款在3万以内均由分出人负责。汇率变动条款规定:对不同货币要折成合同中规定的使用货币,并将自负额和分出额按和合同起始日或商定日期的兑换率折算。(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主货币:合同的责任限额用主货币表示、摊赔赔款时要将合同的责任限额折合成其他货币。各种货币的汇率:合同起期时的汇率或赔付时的汇率计算责任限额,用前者计算应摊付的赔款,用分出公司原始赔款日的官方汇率)举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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