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涉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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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第八章涉外保险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与海运风险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第三节出口信用保险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与海运风险一、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三、海运保险保障的风险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一、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定义: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二)价格术语的含义与作用含义:是国际贸易中专门使用的术语。作用:①能表明商品价格金额的构成;②能明确双方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等重大问题。(三)价格术语与运输、保险的关系明确了价格术语,就明确了买方或卖方的责任。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从一国的某一港口运至另一国家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货方:托运人或承租人。船方: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别:1.提单定义:是在国际班轮运输中经常使用的单证,由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签发。对托运人或发货人而言,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对收货人或其他善意提单持有人而言,它是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货运合同。2.租船合同租船合同主要有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海运提单的产生与发展提单起源于欧洲早期的航海贸易。到17世纪,由于航海贸易的发展,提单被赋予物权凭证的性质,提单可以直接代表货物。提单使国际贸易由实物交易到单证交易的转化成为可能。近年来,电子提单的出现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增加了提单的安全性,保留提单可转让功能。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的特点:①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表明其收到货物,并负有把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交给提单合法持有人的责任;②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③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三)提单的分类1、按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指货物已由承运人装船的提单。备运提单: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但还未装船而签发的提单。2、按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在提单上批注表面状况良好或未在提单上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做不良批注的提单。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记名收货人名字或名称的提单。(限于个人物品等)提示提单:指在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的提单。(经指示人背书后转让)3、按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的抬头不同空白提单:指在收货人一栏内无记载,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按运输方式的不同直达提单:是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直接运往卸货港,中途不得转船的提单。(最常见)转船提单:是货物在装货港启运后,在中途港把货物交给其他承运人用另一船舶运至目的港的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是承运人以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而签发的提单。(以海运为主的集装箱多式联运能实现“门到门”运输)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四)提单的内容1、船名和船舶国籍;2、承运人名称;3、装货港地和目的港地;4、托运人名称;5、收货人名称;6、货物品名、标志、包装;7、货物的件数、重量或体积;8、运费;9、签发提单的日期、地点和份数;10、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托运人填写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五)提单背面的主要条款1.管辖权条款2.首要条款3.承运人责任条款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条款5.运费和其他费用条款6.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7.留置权条款8.货物灭失或毁坏的通知、时效条款9.赔偿责任限额条款10.危险货物条款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条款12.集装箱货物条款13.冷藏货物条款14.选港条款15.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16.共同海损与新杰逊条款17.双方有责碰撞条款18.战争、瘟疫、冰冻、罢工、港口拥挤等条款19.地区条款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六)电子提单定义:是一种利用EDI系统对海运途中的货物支配权进行转让的程序。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是利用计算机联网设施,使用专用密码进行信息交换,通告货物支配权转移的一种特殊通讯工程。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三、海运保险保障的风险海上保险:是以船舶和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障的风险范围:船舶在营运中,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遇的危险。保障的风险分为两大类:1.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2.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外来风险。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三、海运保险保障的风险(一)海上风险定义:是指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海上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是一种特定范围内的风险,不是承保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同时又不局限航海所发生的风险。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海上风险,按其发生性质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谓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洪水一般是指海上飓风、大浪引起船舶颠簸、倾斜造成船舶的船体、机器设备的损坏。由雷电直接造成的或由雷电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海底地壳发生变异,引起海洋剧烈震荡而产生巨大波浪,致使船舶或货物受损害或灭失。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舱面货物受海浪冲击落海而造成的损失。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等运输工具或储存处所造成的损失。1.自然灾害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182、触礁船舶擦过水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但仍能继续前进的一种状态。3、沉没船体全部或大部分沉入水中而失去航行能力的状态。4、碰撞中国:船舶与船舶或与其他固定或浮动物体的猛力接触。英国:船舶与船舶碰撞。1、搁浅2.意外事故海上意外事故:指运输工具遭遇外来的、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由于意外的原因船体与海岸、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发生接触,持续一段时间而不能进退的情况。(港内落潮引起的搁浅、自动搁浅不属于此处)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196、倾覆船舶在航行中翻倒或倾斜而不能继续航行的状态。5、失踪船舶在海上航行失去联络,没有消息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况。我国规定“两个月”即构成失踪。7、火灾意外的、超过正常范围的燃烧造成的船货损失。8、爆炸9、暴力偷窃使用暴力掠夺船舶或货物的行为。10、投弃发生共同海损时,投弃船上物品或货物。11、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是船长或船员故意损害船东、租船人或货主利益的一种非法行为。其成立条件有:(1)必须是船长、船员主动的和故意的行为;(2)必须使船东、租船人或货主的利益受到了损害;(3)此行为必须无船东、租船人或货主的默许或参与。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20(二)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的意外因素。如偷窃、短量、破碎、淡水雨淋、钩损、锈损等。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20往往是与政治、军事、社会动荡以及国家行政措施、政策法令等有关的风险。常见的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商人A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A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练习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在海上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以投保,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想保险人索赔。本案中,尽管商人A因尚未取得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但仍可以投保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二、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一、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现行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该条款的责任范围部分,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种险别投保。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一)平安险(FPA)平安险的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但是,现在其负责的范围已超出了全损的范围。具体地说,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整批货物:一张保险单项下记载的全部货物;一张保险单项下分类标明保险金额的某一类货物的全部;一张保险单承保多份提单项下的某一提单项下的货物的全部;被保险货物使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运的货物的全部。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平安险(FPA)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一)平安险(FPA)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海难:海上发生的沉没、触礁、碰撞、台风等灾难;海上失火、爆炸、战争、海盗、船长船员等的不法行为则不属于海难。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共同海损牺牲的货物,保险人作为单独海损,先予以赔付;保险人享有向其他受益人要求分摊的权利,被保险人也要参与分摊。共损费用的分摊,需要先理算,保险人并不先行赔偿。救助费用可以列为共损的费用项目,保险人予以赔偿。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实际上,平安险的主要责任有三项:①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但对全部损失赔偿;②对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和全部损失都赔;③对于在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也负责赔偿。平安险一般适用于那些低值、裸装的大宗货物。(一)平安险(FPA)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本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德国MY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CIF买卖合同,货物通过集装箱装运,从德国经海路运至上海,交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捷高上海公司。货物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凭提单在港区提货,运至其所在地的某园区内存放。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在该园区内为收货人拆箱取货时,货物坠地发生全损。涉案货物起运前,MYMY公司签发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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