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社会保险法•一、社会保险的定义与我国法律规定•1.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2.我国《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一节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社会保险法•一、社会保险的定义•3.《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一节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社会保险法•二、社会保险的基本特点•(一)社会性:•范围的社会性、目的的社会性、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二)互济性:共同缴费,分担风险(三)强制性: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四)补偿性:•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做为缴费的补偿第一节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社会保险法•三、社会保险法的概念是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的主体•国家或政府•管理和实施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第一节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社会保险法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基本框架(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社会保险基金从总体上讲是来源于整个社会,具体说是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方合理负担的。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五项保险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失业保险要求企业和职工都缴费,这三项最重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负担的,工伤和生育两项保险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1、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保值和增值2、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保值和增值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基金待遇的角度看,是指随着社会其他成员的收入水平或生活费用的变化,特别是随着物价的变化,如何保证领取社会保险金的劳动者实际所得能够保值和增值。其二从社会保险基金自身的角度看,是指对于一部分处于暂时闲置状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用何种方式使之保值、增值和有效运用3、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还包括审计和监督。主要是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在管理上做到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审查基金收支能否实现平衡,是否用于平衡当地财政赤字等;是否将基金用于风险投资,以及投资经济安全性《社会保障法》第三节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法定年限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法定年限,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后,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有如下法律特征:1.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是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条件。2.劳动者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这是享受养老保险的事实前提。3.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一定物质帮助给被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者,以维持其老年生活是养老保险的宗旨。4.养老保险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一)我国养老保险的历史与现状1.20世纪50年代,是养老保险初创阶段2.1958年至1966年,是我国养老保险的调整发展时期3.第三个阶段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遭到严重破坏4.自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养老保险进入改革时期,逐步重建新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并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做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化管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包括:1.扩大养老保险适用范围,建立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3.改革养老保险资金来源负担4.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监督和发放的社会化《社会保障法》第四节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1、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2、我国关于失业的概念有以下几个特点:(1)失业人员仅指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劳动者,而不包括农村劳动者,因而,大量进城务工的民工并不在失业人员统计之列;(2)失业人员的年龄限于男16岁~50岁,女16岁~45岁,该年龄的上限比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岁、女50岁要低;(3)失业率的统计是以每一日历年的最后一天的失业人数来计算,而没有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月度失业率统计方法。(1)劳动力供大于求(2)经济结构的重大调整(3)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4)劳动力素质亟待提高(5)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3、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一)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1、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2、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失业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和各类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要参加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金的支出项目(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家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使失业保险金标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这是保证失业人员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措施。《社会保障法》第五节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具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工伤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2)工伤保险所保之“险”为职业危险,指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险。这种危险客观存在,由外界直接伤害引起,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3)工伤保险的方式为:对已经遭受工伤危害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4)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为职工办理的一种社会保险。(5)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发生工伤事故,只要不是职工的故意行为所致,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是否有过失,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全体劳动者,即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所有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享受相应的救治和补偿,只是各个单位的出资渠道并不相同。2、对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保险的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没有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单位,其工伤职工的所需费用均由本单位承担。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不同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有不同的要求:1.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2.国家机关3.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4.民办非企业单位5.个体工商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6月1日《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尤其是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一)严格区别工伤与非工伤的原则(二)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三)工伤保险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四)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职工本人故意行为所致,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是否有过失,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无须缴纳2.无过失责任。对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无论本人是否有过失,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无过失责任原则不适用于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酗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的情况。(一)工伤认定的条件与排除工伤事故必须与工作、工作时间和地点相关。1921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关于工人赔偿(包括农业工人)公约》中,对工伤事故的提法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事故”工伤事故的范围从最初仅包括工业上的意外事故,扩展到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也算为工伤。(二)在我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及视同工伤的范围,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的规定: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1)、(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职工受到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或第15条的规定,同时这种伤害又是由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某一种造成的,则不属于工伤,该职工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历来为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重视。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提出:工伤保险对工伤工人提供的所需每一种类型的医疗照顾都不允许工人分担费用,对工伤工人提供不受时间限制的医疗照顾第一、在我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1.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