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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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金融犯罪与诈骗第一节金融犯罪概述一、什么是金融犯罪金融是什么?金融:货币的转移资金的融通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早期:简单的直接融资工业社会后期:以银行信用为代表间接融资后工业社会:股票和债券的直接融资金融本质上是以货币资金为实质对象的信用交易行为。这些交易行为的总合构成金融市场。金融交易的复杂化,风险化——确保金融交易的自由和安全。——金融管理金融秩序的构成金融交易秩序(横向)金融管理秩序(纵向)金融交易秩序是金融秩序的目的和核心,金融管理秩序是金融秩序的手段和保障。金融犯罪是核心经济犯罪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原则是经济领域中的根本价值和最基础的行为准则——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暂时让渡价值的行为——信用在货币流通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构成金融。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机构是经济系统的关键结构。——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即金融安全,是一国经济安全的核心: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保持货币稳定,防止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侵犯金融交易秩序或金融管理秩序的金融犯罪——破坏信用——破坏整个经济系统和经济体制二、金融犯罪包括那些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破坏货币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证券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制度信贷管理制度保险管理制度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秩序本质上是金融交易秩序因为金融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本身并不是财富,亦不能创造财富,它只有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作为交易的代理机构,方能发挥其资金融通的作用;信用只有在金融交易阶段才能充分体现其应有的内在价值。金融诈骗罪是最典型的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的犯罪。另外证券犯罪为例: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金融管理金融管理活动是在金融交易活动基础上而产生和发展的,其实质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保障金融业的平等权不被消极的自由权所吞没,实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相结合的金融市场的真正自由交易。金融管理过程应当适应金融交易过程,而不是相反。破坏银行交易秩序罪破坏证券(证券、期货、基金)交易秩序罪破坏信托交易秩序罪破坏保险交易秩序罪。破坏银行管理秩序罪破坏证券(证券、期货、基金)管理秩序罪破坏信托管理秩序罪破坏保险管理秩序罪。第二节经济诈骗犯罪一、诈骗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推销货物为名的诈骗活动以出售手机监听卡为手段的网络诈骗河南一副局长谎称能办“采矿证”诈骗138万被批捕利用怀孕诈骗黑诊所美国加州一高校涉嫌签证诈骗大量留学生面临遣返北电教师遭开除后以帮人上学为名诈骗数十万“长寿之星”选秀被控诈骗百万33名嫌犯被刑拘电信诈骗利用亲情利用财产诱惑恐吓类周正龙被判刑2年半缓刑3年判周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5种情形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抢劫、诈骗、盗窃,大多属于财产案件,都是用非法手段弄钱。抢劫一般来说是明火执仗,即以非秘密的、暴力的手段弄钱;盗窃一般来说是乘人不备,讲究技能,即以秘密的、非暴力的手段弄钱。诈骗的本质特征是欺骗,一为公开,二为文明,即一般以非秘密的、非暴力的手段获取钱财。诈骗实际上是各取抢劫、盗窃的一半所组合,并以此联系于、区别于抢劫、盗窃。诈骗的本质特征●换言之就是:“三三两两”:△两厢情愿;△两头造假;△两段骗取。诈骗的具体运行规律□利用事主缺陷心理以售其奸;□依靠制造假象以创造条件;□从骗取事主信任转入骗取事主钱财。诈骗的成功主要依靠行骗者的技能。骗术的技能,一是胆大心细,二是巧舌如簧,三是高超演技。●胆大心细。骗子胆大心细,遇事不慌,临危不惧,是什么样的台都敢上什么样的话都敢说,什么样的人都敢骗。●巧舌如簧。骗子一般能说会道,巧言令色,上知天文地理,下知鸡毛蒜皮,凭借三寸不烂之舌,焉知“忽悠”了多少人。●高超演技。行骗如演戏。从一定角度上说,骗子是演员,演员是骗子。骗子可以是一流的演员,而演员不一定是一流的骗子。演员骗你的泪水,让你流出眼泪一大把;骗子骗你的油水,让你流出血汗一大车。诈骗的一般技能二、经济诈骗犯罪市场经济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环节商业活动中的商业欺诈商品经济交换过程中的合同诈骗商品经济分配过程中的金融诈骗商业的本质商业是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的流通的经济活动。商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商业,是一种有组织的提供顾客所需的品与服务行为。一般认为,商业源于原始社会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它的本质是交换,而且是基于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的等价交换。商业欺诈傍上淘宝:电子商务平台面临假货侵袭我国刑法中的经济诈骗罪合同诈骗商品流通金融诈骗资本流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市场经济中的诈骗与诚信诈骗的含义诈:伪装骗:用假话或计谋使人上当。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诚信是什么?1.中国传统道德观中的诚信诚信无欺,讲求信用,构成为人处事的根本道德标准。2.西方的诚信观念诚信观念发源于古希腊,兴起于古罗马,体现于商品经济活动中,是契约的基础。第一,道德心理层面。诚信原则是一定社会的综合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关于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一般道德心理;第二,法律规范层面。诚信原则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第三,客观事实层面。诚信原则当事人及司法者以该原则为依据所为的一切行为。诚信原则之本质,在于使人们在交易中得到道德的保障,因而诚信在本质上是一种交易道德。市场经济是诚信原则最终栖身的“理想园”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对诚信原则的破坏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欺诈和诈骗行为的泛滥。第三节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罪是指为了骗取财产或者银行信用而恶意利用来自被害人自身的弱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方法,使金融机构或开户单位、个人陷入错误认识,自动向骗犯交付财产或者提供银行信用的行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集资诈骗罪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加。焦英霞集资诈骗22亿一审宣判获死刑2010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焦英霞、杨春孝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孙海瑜死刑因非法集资高达40多亿、受害者多达13万人而轰动一时的“南京润在”集资诈骗案近日落下帷幕,润在生物公司总经理孙海瑜被判处死刑,其余12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南京润在生物有限公司以“联合种植开发灵芝”为由,许诺投资人高额利润回报、设骗局非法集资40多亿元,受害人遍布山东、北京、河北等十几个省份,所集资金主要被孙海瑜等人用于归还前期的集资本金、高额利息、代理商及公司高管提成、个人挥霍、对外放贷等,截至案发时还有1.5万名投资人投入的6.5亿元集资款无法追回。2009年4月16日,吴英因被金华市检察院指控涉嫌非法集资罪在金华市中级法院受审。当时的庭审中,针对吴英的行为是民间正常借款还是集资诈骗,控辩双方激烈交锋。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3月二审吴英:我认为我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我认可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其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未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而所谓的部分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2003年11月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经济生活中的融资民间融资概述融资的存在意义合法融资和非法融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有关集资的概念合法集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企业债券以及金融机构依法发行金融债券、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债券的行为二法律意义上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4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备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三以集资为手段的诈骗犯罪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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