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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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生育保险教学目的要求:•掌握生育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我国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生育保险待遇。•了解生育保险立法;生育保险基金。本章掌握要点:•生育保险的概念和意义•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第一节:生育保险的概念和意义一、生育保险的定义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的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定义包涵的内容:•保障对象:职业妇女劳动者;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非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因妊娠、分娩导致不能工作并暂时中断收入。•保障内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假期和物资帮助。生育保险的特点•为女职工专门建立•女职工生育子女全过程的物质帮助•对女职工合法生育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二、生育保险制度及其保障对象产生背景:•工业化大生产条件下,妇女因孕、育不能参加劳动就立刻失去收入来源;因孕、育增加医疗和生活支出;身体、精神耗损等•妇女参加劳动的人数逐渐增加国际社会生育社会保险及其保障对象•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对生育补助金作了专门规定,随后又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103号)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95号)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一、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特点•生育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生育保险所需费用的各项资金。生育保险基金的特点:•基金来源的单一性。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基金筹集的可预见性。受计划生育政策控制;育龄妇女可统计性;风险不大等。以收支基本平衡为目标,一般不留有大量结余。•基金负担的均衡性。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不论是否有女职工和女职工多少都得缴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外多数国家:三方缴费或雇主雇员双方缴费,政府承担行政费用。工资比例法。•我国单位缴费,最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形成的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计划内生育女性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基金筹集原则及提取比例:•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交费。•缴费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0.7%三、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支付:生育医疗费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期限:•在测算生育津贴标准时,主要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3个月产假期限为依据。如果支付期限过长,会造成生育保险费率的提高,加重企业负担。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少则15天,多则1年,多数3个月左右的奖励假期。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保险待遇定义•生育保险待遇: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帮助和物资补偿。该定义包括如下含义:•受益人:女职工本人•受益时间:生育期间(怀孕、分娩、哺乳期)•受益依据:依法律和政策•待遇:因生育需要的身体康复和物资补偿。二、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产假;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近日国务院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草案,2012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2、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4、女职工生育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5、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生育津贴;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服务;顺产1500元,剖腹产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其中的定额费用包括:妊娠检查费、产前诊断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生育女职工的职业保障国外生育保险待遇内容:•医疗服务;•产假;世界各国基本一致的内容•收入补偿。•生育补助:生育津贴、护理津贴和婴儿用品。具有福利色彩。如法国、葡萄牙、玻利维亚等。还有的采取发实物办法,如发免费奶票凭证、婴儿全套用品或发给购置婴儿用品津贴等。墨西哥、以色列等国。(少数国家特有)国际社会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产假: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3号规定至少不少于12周。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183号规定不少于14周,一些国家还有延长趋势。•生育津贴:1912年《保护生育公约》3号明确指出,这是一项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医疗服务:即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改革的内容:•实施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原则及提取比例•生育保费列支渠道•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实施范围:•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即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统筹层次:•考虑到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阶段,实行市(地)或县级范围统筹。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生育保险费列支渠道•在计划体制下,企业职工生育费用多渠道列支,如产假工资从原工资渠道开支,生育医疗费从福利费开支。改革后,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办法》的贯彻实施实施情况:截止2000年年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1500个市县开展了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参保职工3000多万人。全国平均费率水平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71%,2000年征缴生育保险基金11.16亿元,当期支付8.35亿元,节余2.81亿元。共有29.3万人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的征缴、支付办法:按照,《办法》规定的1%征缴比例,大部分地区控制在0.6~0.8%之间。各地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二是按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支付;三是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等。支付期限一般在3~6个月之间。医疗费支付大部分采取定额支付,少数实报实销。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覆盖面窄。目前,全国还有近一半左右的城市企业和大多数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二是待遇标准不规范。在统筹给付项目上,不少地区只支付生育津贴、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没有将产前检查、流产等纳入保障范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也不统一。三是社会化管理水平较低。多数地区采取由经办机构将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返还给企业,再由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定额结算办法。没有减轻企业的事务性负担,个别企业还出现克扣女工生育津贴的现象。第四节: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工作一、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的最新规定•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明确指出,在城市,要积极建立并发展生育保险制度。二、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做好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特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在已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地区,重点完善有关政策,提高职工参保率和基金到位率,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由县市级统筹向地市级统筹过渡。•没有建立的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认真做好调查测算,制定实施方案或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切实保障女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落实。三、合理控制生育保险费率水平生育保险的缴费水平要从国有企业改革和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总的负担能力出发,基金筹集和使用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根据前几年全国生育保险费收支情况看,缴费应控制在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左右,最高不超过1%。具体缴费比例根据当地前三年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生育待遇标准(或政策规定的待遇标准)和生育人数,综合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四、努力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在提供生育、节育医疗技术服务的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逐步做到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努力实现生育津贴的社会化发放,方便职工就医,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服务质量,确保职工生育期间基本待遇的落实。生育保险改革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办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覆盖面较窄–待遇标准不规范–社会化管理水平较低生育保险深化改革的思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合理控制生育保险费率水平•实行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案例1•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付给邱某2000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邱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分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管理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结论: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企业支付邱某生育津贴1984.5元,报销医疗费用1470元,共计3454.5元。案例2•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质是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因此,应予以纠正。结论:企业撤销不安排岳某工作的决定企业恢复岳某的工作。案例3福建省某合资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1997年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并按照要求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自行规定按照每个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该企业职工认为,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部门与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分析: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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