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贷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信托法》、《××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入股原则第一条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办法,按规定缴纳出资的法人机构和自然人可成为本公司股东。第二条入股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三条股东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二章公司股权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被选为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的股东出资不得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其他股东出资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监事除外)、股东代表成为登记股东。第六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所有股东、股东代表及实际出资人均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发生股权变更时,《股东名册》均作相应变更。第三章出资证明第七条《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权并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东的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剩余资产2分配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书面凭证。第八条公司登记注册后,由公司向所有实际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加盖印章。第九条《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6)《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条公司每次分派红利、增资扩股、转让出资等都应在《出资证明书》上作相应记载。第十一条《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第四章股权转让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价格由转让双方确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转让后,股东应当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委托管理手续或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相应变更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第十六条股东出现退休、死亡或继承事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股东人选,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每年的3月1日至30日为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作日。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股东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