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提示:本材料仅作为小贷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不作为税收执法依据。企业应依据税收相关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一、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一)应税收入的确认鉴于行业特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贷款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和股权投资业务。⒈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之前提前支付利息的,企业应在实际收到利息之日确认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核算管理规定,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⒊股权转让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二)税前扣除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除了要遵循一般企业有关工资薪金支出及三项经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规定外,对行业特有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等项目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执行。⒈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规定⑴基本规定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有两种计提方法,分别为:第一种方法:金融企业可按照当年年末贷款资产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第二种方法:对于金融企业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而言,可按照以下方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是指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有关上述各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同第一种方法下的计算方法一致。⑵特殊要求上述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政策在实际运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金融企业的全部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本着从优选择的原则,企业可按照财税〔2009〕99号、财税〔2011〕104号文件,根据资产五级分类方法分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也可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统一按规定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但不得交叉重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二是金融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三是对已按资产五级分类方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其中正常类贷款不得再按照财税〔2012〕5号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注意:贷款损失准备财税差异处理方法财务处理应遵循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当账务处理确认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税收确认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限额时,应将其差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反之,不进行纳税调减,以财务核算确认的贷款损失准备作为税前扣除额。⒉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税前扣除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税前扣除,企业应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一条就是企业应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鉴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尚无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经信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财务核算上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不得税前扣除。⒊贷款损失、融资性担保损失的税前扣除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和融资性担保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履行债权投资损失或比照应收账款损失的自行申报手续。其中,贷款损失经自行申报后,应依次冲减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的风险准备金、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要求: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4、财政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准备列支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收到的风险补偿金等财政性资金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发生损失或用于拨付资金文件规定的用途时,发生的支出应从不征税收入中列支,不得税前扣除。(三)税收优惠规定⒈“三个不低于70%”的计算方法根据规定,符合“三个不低于70%”信贷投放要求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所得,经当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这里是贷款业务所得,不包括担保业务所得及其他所得,所以企业应将贷款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核算,分别核算的原则: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要按贷款业务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核算。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可按照合理方法分配其实际发生的费用。)“三个不低于70%”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余额是指,2013年10月1日前发放的贷款,单户月末余额不超过450万,2013年10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单户月末余额不超过300万。;2013年10月1日以后,单户月末贷款余额按以下口径执行:a、如果此贷款余额全部是2013年10月1日以前贷款所形成的,则单户月末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450万元;b、如果此贷款余额全部是2013年10月1日以后新增贷款所形成的,则单户月末余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c、如果此贷款余额由2013年10月1日以前贷款和10月1日以后新增贷款余额累积形成,则单户月末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450万元。二是“三农”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三农贷款”统计口径参照人民银行统计口径执行。三是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借名贷款视同作为同一户贷款。贷款余额包括企业所有形式的贷款,如同业拆借、三农、非三农等。需要说明的是,“三个不低于70%”均按照月末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加权平均计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检查后,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不符合“三个不低于70%”信贷投放要求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应予以追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2.减计贷款利息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二、汇缴申报要求(一)汇缴申报流程⒈企业应按要求填报《“三个不低于70%”计算审核确认表》,并按规定由各地金融办,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审核确认意见;⒉发生贷款损失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按税收规定履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手续;⒊鼓励需要享受优惠的企业出具汇缴鉴证报告,减少企业涉税风险。(二)汇缴申报要求提供的资料1、贷款明细表(按月提供);⒉“三个不低于70%”计算审核确认表;⒊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表;⒋涉及担保业务的,提供贷款业务所得、担保业务所得计算方法;⒌涉及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补助,提供符合不征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资料;⒍原则上出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⒎企业对申报的资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⒏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预缴政策(一)预缴方法预缴与评级挂钩:以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结果为依据,评级结果A级(含)以上的农贷公司按12.5%预缴,评级结果A级以下的、未参加评级的农贷公司均按25%预缴。“三个不低于70%”申报中存在不实的农贷公司,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年内按2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25%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农贷公司,按规定审核符合“三个不低于70%”信贷投向要求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时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年度预缴税款中抵减;按12.5%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农贷公司,经审核不符合“三个不低于70%”信贷投向要求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税收规定予以补缴。农贷公司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各县(市)、区金融办提交“三个不低于70%”的审核确认表,逾期不提交视同不符合条件。(二)未按税收规定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的法律责任对未按照税收规定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要求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地税机关将根据风险管理办法,并结合市金融办有关工作要求,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否符合“三个不低于70%”信贷投向要求以及所得税负担率低于风险预警值、享受税收优惠的小贷公司进行后续管理。经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不符合“三个不低于70%”信贷投向要求的,按税收规定予以处理。以后上级税务机关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