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3日第六章人身保险•保险是今日作明日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作儿女长大时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不能做到这三点,不能算作现代人。—胡适第六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论•第二节人寿保险•第三节健康保险•第四节意外伤害保险•第五节团体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论•一、人身保险概念与特点•二、人身保险常用术语•三、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一、人身保险概念与特点1、人身保险概念2、人身保险分类3、人身保险特点3.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3.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3.3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1、人身保险概念人身保险概念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是被医生证实的死亡;宣告死亡是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因战争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1、人身保险概念伤残有两种:一种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如肢体断离等;一种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机能的丧失或障碍等。1、人身保险概念2、人身保险分类按保障范围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按保险期限:长期保险、一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按投保动因: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投保人数: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其他分类:健康体与次健体(标准体与非标准体)、分红与不分红、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保险等2、人身保险分类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及其所造成残疾或死亡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人身保险的经营受到很多外界因素影响:–1、利率因素影响–2、通货膨胀的影响–3、预测因素的偏差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寿险保单的储蓄性3、人身保险特点通货膨胀与货币价值表年份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通货膨胀率262.41.91.52.89.36.57.318.8实际价值1000980921899882869844766716664年份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通货膨胀率183.13.46.414.724.117.18.32.8-0.8实际价值539442428414387330251208191185年份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通货膨胀率-1.40.40.7-0.81.23.91.81.54.85.9实际价值187189189187189187179176173165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3.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与财产保险产品比较,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品)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意识、观念上的原因某些产险险种属强制投保人身保险产品替代品较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来确定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3.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3.3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经济收益和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无价的,没有金额上的限制可以用货币衡量保险标的的价值,不能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期限多为长期多为一年基本职能保险金给付经济补偿经营技术出险概率(即死亡率)波动较小,比较规则与稳定,基本不具有巨灾风险出险概率波动较大,缺乏稳定性和规律性,具有巨灾风险,费率计算没有寿险精确储蓄性质带有储蓄性质,尤其对人寿保险来说不带有储蓄性质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个人、家庭主要适用于企业适用原则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比例分摊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委付原则,不存在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比例分摊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委付原则,存在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保险利益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有效投保人在投保时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都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有效影响因素受利率、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预定因素变化较大几乎不受利率、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对未来的预计也比较准确二、人身保险术语1、投保主体的三种民事行为能力2、保单所有人3、受益人及受益人条款4、保单的现金价值5、标准体和非标准体6、保单现金价值的选择权7、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1、投保主体的三种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包括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作为投保人独立投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公民: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法定代理人代理时,才能作投保人进行投保;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不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投保。注:罪犯、保外就医人员,在刑期未满期间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解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实现其权利能力的手段。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人寿保险单的所有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时,保单所有人拥有保单中的所有合同权利。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包括:指定和改变受益人、退保时取得现金价值、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2、保单所有人3、受益人及受益人条款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受益人的法律资格自然人、法人、胎儿均可以成为受益人2)受益人的产生方式指定受益人:原始受益人和后继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多人为受益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此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3、受益人及受益人条款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虽然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没有偿债的义务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有偿债义务3)受益人的变更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4)受益人的受益权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受益人自己的行为也可以导致受益权的丧失。共同灾难条款若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同时死于共同意外事故。可确定死亡顺序的:被保险人先死,作为第一受益人遗产被保险人后死,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如指定了第二受益人,归第二受益人所有同时死亡或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按被保险人后死处理受益人案例某年5月,方某之母以方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方某及其母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第二年,方某与梁女士结婚,后生一男孩。第三年8月方某遭遇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方母与梁女士为保险金发生争执。另外,方某生前欠其友王某2万元借款。梁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受益人,方母则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且投保时方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是方的父母。问保险金应当如何分配?受益人案例分析(1)《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与投保人无必然关系,也与保费缴纳人无必然关系。受益人只能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保险公司填写的“法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未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案例分析(2)遗产的继承要遵循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遗产要注意:遗产不同于保险金。若为遗产必须先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并缴纳遗产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继承权不同于受益权。被保险人死亡前,受益人只有领取保险金的“期待权”;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的期待权才转化为债权。期待权不能继承,债权才能继承。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因继承而成为新的受益人。故本案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首先偿还被保险人的2万元债款,其余的8万元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方某的妻、儿、父、母均等继承。思考:下列情况下,保险金如何分配?(1)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为梁女士及其子。若指定受益人,则受益人得到支付的10万保险金;因未指定分配份额,则由梁女士及其子平均分配。故梁女士及其子各得5万保险金。(2)指定受益人为梁女士及其子,梁女士杀死了方某。《保险法》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但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给方某儿子。思考:(3)指定受益人为梁女士及其子,方某与梁女士遇到车祸同时死亡。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视为被保险人后死,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其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故10万保险金支付给方某儿子。(4)指定受益人为梁女士,方某与梁女士遇到车祸,同时死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视为被保险人后死,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在支付债务后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故应先偿还方某生前的借款2万元,余下8万由方某的儿子及父母平均分配。4、保单的现金价值指人寿保险保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现金。由于长期人寿保险通常采用均衡保费,投保人交了一定期的保费后,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在解约退保时,保险人须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保险法》第59条第2款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5、标准体和非标准体标准体:又称健康体(健体)或强体,是指身体、职业、健康没有明显的缺陷,可以用正常费率来承保的被保险人。非标准体:又称次健体或弱体,是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超过了标准体,不能用正常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