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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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实务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第六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主体部分——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中最为重要的项目,也是在世界各国实施最为广泛的一个社会保险险种。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85亿,占总人口13.7%。本章内容:养老保险概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第一节养老保险概述一、养老保险的含义及意义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的,可以从养老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第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安全(老年人口老有所养、在职劳动者心态稳定)。我国曾经制定的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第三,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效率、宏观调控)。二、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障原则(基本生活、物价变动)待遇水平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低、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公平、效率)我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四种表现形式)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涨工资)国家2005年—2012年已连续八年调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使其平均水平达到1600元以上。三、养老保险的主要特征强制性(立法)互济性(大数法则)普遍性(个人、全球性)四、养老保险的基本模式投保资助型(特点、代表国家美、德、日)国家统筹型福利国家型(特点、代表国家英、澳、加)国家保险型(特点、代表国家苏、东、中)强制储蓄型新加坡模式(特点、代表国家新、香)智利模式(特点、代表国家智)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与管理1.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①筹集模式给付确定模式(definedbenefit):是先设定养老保险金为保障一定生活水平需要达到的替代率,以此确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再结合相关影响因素进行测算,来确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以支定收”模式。替代率:是指职工退休时当月(年)养老金与上月(年)工资的比率。给付确定模式示意图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短期横向平衡现收现付制缴费确定模式(definedcontribution):是结合未来的养老负担、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货膨胀率、企业的合理负担、现行劳动力市场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的缴费比例或标准,再根据这个缴费标准来收集养老保险金,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在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后,以其个人账户中的金额作为养老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以收定支”模式。缴费确定模式示意图个人年轻时个人年老时长期纵向平衡︵部分︶基金积累制②筹集方式征税方式国家承担(福利国家、公民保险国家)缴费方式国家和雇主负担(如法国)国家、雇主及雇员三方负担(如德国)雇主和雇员负担(如瑞典2000年以前,新加坡)完全由雇员个人负担(如智利)2.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①给付方式绝对金额制:是将被保险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不同标准划分为若干种类,每一种类的人按统一绝对金额发给养老金。薪资比例制:是按照被保险人退休前某段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或最高工资数额为基数,再根据是否与投保年限有关,按一定比例计算养老金额。若与投保年限无关,养老金的计算通常是工资基数乘以一定比例;若与投保年限有关,养老金的计算通常是计算基数乘以一定比例,再乘以投保年限。②给付条件年龄和投保年限条件年龄和工龄条件年龄、工龄和投保年限条件年龄和居住期限条件补充知识:我国关于离退休的条件及待遇规定退休条件及待遇离休条件及待遇这些规定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现在仍适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部分企业人员退休的条件及待遇。3.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如中国)政府监督下的自治机构管理(如新加坡)由私营基金公司进行管理(如智利)第二节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中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我国养老保险从创建至今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1.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1949-1965)2.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1966-1976)3.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1977-1992)4.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阶段(1993-)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改革是围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进行的,我国政府为这项被誉为“夕阳工程”的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和改革的基本内容分七个方面:1、选择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2、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3、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4、改变计算养老金办法。5、建立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6、实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7、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二、中国养老保险的现状经过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至今,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新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1.基本养老保险概念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发展阶段及其内容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种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体制。这一制度的基本目标是要将养老金的筹资模式从现收现付制改为基金部分积累制,希望通过养老金以收定支,抗拒老龄化问题,同时,通过建立个人帐户,引入个人缴费等措施,强化对个人的激励和约束。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1997年7月,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决定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方案的要点是:全国统一按职工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率逐步从4%提高到8%,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企业缴费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实施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该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支付分两部分:一是按当地年平均工资20%支付的基础性养老金;二是根据累计储存额1/120(领取年限初定为10年)的标准按月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支付。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即所谓“中人”,在发给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缴费前的工作年限,另外增发过渡性养老金,以弥补其个人账户的不足。目前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仍按过去的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部分来解决。2001年初,中央政府决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进一步的改革探索,其中最关键的改革措施是缩小个人帐户规模,将过去按职工工资11%筹资调整为按职工工资的8%筹资,缴费由过去雇主(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改为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且明确将个人帐户做实,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基金部分积累。2005年年末,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新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逐步过渡”的方式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的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由缴费满15年一律发给20%改为发给15%,以后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相当于缴费每满1年发给1%,但必须缴费满15年);计发基数由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上年全省在岗月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平均值(上年全省在岗月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2;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改为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计算。对于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账户前缴费年限×1.3%))。新的计发办法能够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新的《决定》还统一了对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将他们的缴费比例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这两类人员的缴费比例低于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关怀。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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