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答: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这些条件是:(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2)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即具有关联性;(3)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2.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答: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案件: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第三,因情况紧依法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反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3.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包括三类;第一类,重大的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通过司法解释将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第二类,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第三类,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等等。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宪法规定的共有原则和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有原则,共有原则是三大诉讼法和宪法、法院组织法所共有的,而特有原则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反映民事诉讼规律的基本原则。特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第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二,同等与对等原则。第三,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第四,辩论原则。第五,处分原则。第六,检察监督原则。5.简述反诉的概念和提起反诉的条件。答: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所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条件。反诉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原告提起;第二,诉讼请求条件。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理由条件。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牵连性;第四,管辖条件。反诉必须属于法院主管,并且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第五,时间条件。反诉原则上应当在法院受理本诉后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提出;第六,适用程序条件。反诉必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6.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一些?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共有七种:第一,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物证。即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第三,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四,证人证言。即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第五,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第六,鉴定结论。即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第七,勘验笔录。即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7.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答:第一,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起诉前申请,后者在起诉后、执行前申请;第二,申请保全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后者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第三,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前者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者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做出裁定;第四,裁定做出的时限不同。前者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后者只是在情况紧急时,才必须载8小时内做出裁定;第五,担保的要求不同。前者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后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第六,诉讼后果不同。前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后者则不存在此问题。8.简述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二者之间的区别。答: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性质不同。前者是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移位,后者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2)作用不同。前者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后者则是纠正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尤其是地域管辖上的错误;(3)程序不同。前者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与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后者则仅表现为单方行为,无须经过受移送法院的同意。9.简述我国的两审终审制。答: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两个审级有不同的程序,并发挥着不同的审判作用;第二,两个审级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判,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两个审级有机地衔接。具体表现在裁判的上诉期间及提出上诉的方式,一、二审法院之间诉讼文书的移交和诉讼案卷的移送,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判上的监督,等等。10.简述执行的原则。答:民事执行的原则,一般是指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中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一般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原则:第一,执行合法原则。即,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第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即,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第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即,要求民事执行不仅要全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应照顾执行义务人的实际需要;第四,执行及时原则。即,及时审查、及时执行和及时申请;第五,执行穷尽原则。即,只有在穷尽了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权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11.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定、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包括:(1)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即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2)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具体包括: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案件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如,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裁判不得申请再审,等等。1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有何区别?答: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适用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后者的主体则包括pol.ice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原本与案件完全无关的案外人。后者的对象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第三,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前者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和执行阶段,后者则适用于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第四,适用的效能不同。前者在于清除诉讼过程中的障碍,故需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为前提。后者则在于防止适用对象逃跑、毁灭罪证或者继续犯罪,故不需以这些行为的实际发生为前提;第五,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前者与判决结果不发生关系,后者则可以折抵刑期;第六,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后者的依据则是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就其社会性质来说,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但就其本身来说,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规范国家(人民法院)对国民行使审判权的程序的法律。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不乏私法的规定,如代理、管辖协议等,但这类规定充其量是一些附随事项,不妨害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质。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它调整的对象是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3.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一般民事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相对实体法而言,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民事程序法中起主导作用。1、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2、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4、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和关系的总称。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1、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是什么?答: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两审终审制是正确的立法选择。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这就有利于发挥上诉审应有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可以弥补审级上的不足。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就为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2、简述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特征。答: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执行活动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进行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程序的法定性。执行是直接运用国家执行权力的行为。因此,无论对何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都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意见》及《规定》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法定程序。(2)执行机构的法定性。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按照民事执行程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任何依法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法律文书,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3)执行行为的强制性。在我国,虽然不能将执行简单地理解为强制执行,但它仍然是以强制执行措施为后昏。促使当事人自动完成所承担义务或者在必要时实施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强制手段。(4)执行根据的有效性。执行必须有执行根据,该根据就是各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未生效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根据。3、答: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的效力:送达的效力,是指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经送达后所产生的必然法律后果。送达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实体上的效力,即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如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后,义务人即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二,程序上的效力,即产生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效力。如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即应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传唤当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有义务出庭进行诉讼活动。答:判决与裁定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