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国际金融法第一节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金融法是有关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1、主体的广泛性2、客体的复杂性3、内容的实践性第二节国际货币制度一、国际金本位制(一)金币本位制是金本位制的最初形态,也是最典型的金本位制。它的主要特点:(1)黄金作为本位货币。(2)金币可以自由铸造,任何人都可以按本币的含金量将金块交给国家造币厂铸成金币。(3)自由兑换。(4)自由输出入。(二)金块本位制•1922年世界货币会议决定恢复金本位制,但真正有条件继续实行金本位制的国家只有美国,而英国和法国则不得不采取有限制的金本位制,即金块本位制。在这种制度下:(1)金币已退出流通界,而专门担当大宗国际收支清算的任务;(2)国际以一定数量的黄金做准备,发行代表法定含金量的银行券;(3)银行券进入流通,具有本位币的无限法偿性,但银行券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兑换成黄金。(三)金汇兑本位制•也称虚金本位制。在这种制度下:(1)禁止铸造和流通金币;(2)定有含金量的银行券作为本位币参加流通,参加者不能将其兑换成黄金,但可用以购买外汇,凭外汇到其发行国兑换黄金;(3)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在金块本位制国家或金币本位制国家存放外汇准备基金,并规定本国货币与该国货币的法定汇价,居民可按这一汇价无限制地购买外汇,在所联系的国家兑换黄金;(4)禁止黄金的输出输入。二、布雷顿森林体系•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文本确立的国际货币制度称为“布雷顿森林制度”,它实际上是以美元为中心的金汇兑制度。(一)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3、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被称为《特别提款权协定》,通过该协定,基金组织创设了一种实验性质的新储备货币。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与普通提款权相比,SDR的使用不受条件限制。会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SDR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偿付会员国国际收支逆差。此外,SDR还可以用于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或用于援助、捐助或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等等。•SDR不是货币,而是一种权利,一种记账单位,它只存在于基金组织的账面上,它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直接用于国际支付。•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每日确定,使用四种主要货币组成的货币篮子:欧元、日元、英镑和美元。根据IMF公布的数据,2009年3月31日SDR计值的四种货币中,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的比重分别为42.3%、36.6%、12.5%和8.7%。•SDRRatesforApril231USD=SDR0.673247•Thebasketcompositionisreviewedeveryfiveyearstoensurethatitreflectstherelativeimportanceofcurrenciesintheworld'stradingandfinancialsystems.3、特别提款权的性质与定值4、特别提款权的分配•SDR由基金组织根据需要进行分配。分配建议由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总裁提出,经理事会多数票决定分配。对所有会员国来说,分得的SDR均以按认缴基金份额的百分比计算。份额、特别提款权与投票权•Thequotalargelydeterminesamember'svotingpowerinIMFdecisions.EachIMFmemberhas250basicvotesplusoneadditionalvoteforeachSDR100,000ofquota.Accordingly,theUnitedStateshas371,743votes(16.77percentofthetotal),andChinahas81,151votes(3.66percent).(IMF采用加权表决制。按规定,每个会员国拥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再按其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增加一票投票权。)三、牙买加制度•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又称牙买加协定,于1978年4月1日生效。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第二,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第三,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第四,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第三节国际融资的法律制度国际融资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运用各种金融手段,通过各种相应的金融机构而进行的资金融通。主要融资方式包括国际贷款融资、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等,构成国际金融法的核心内容。一、国际贷款融资的法律制度(一)国际贷款的概念和特点国际贷款又称“国际信贷”、“国际借贷”,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基于信用授受而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有偿让渡,是资金使用权的跨国交易活动。一般通过订立国际贷款协议而进行。特征。(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法律制度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制度特点:(1)贷款对象。(2)贷款的目的。(3)贷款方式。(4)贷款的种类。(5)贷款限额。2、世界银行集团的贷款制度•贷款特点如下:(1)贷款对象。(2)贷款一般只对成员国的特定项目发放。(3)贷款期限长,贷款条件较为优惠,并含有一定的宽限期。(4)贷款的发放通常根据各自的组织章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其条件一般比较优惠,但其程序一般比较严格。世行贷款2000万美元助我各级政府提升机构能力•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记者江国成)据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12日介绍,世行执行董事会11日批准向中国提供2000万美元贷款,支持各级政府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经济改革。世行表示,这项贷款支持的“中国经济改革实施项目”,旨在帮助中国各级政府更多地采纳和运用科学的改革发展思路、政策和实施方案,其主要途径是通过一系列子项目的实施提升机构能力。上述项目的世行项目经理张春霖说,项目旨在帮助那些决心在本部门或本地区实施某项改革或发展计划、但苦于技术知识欠缺和机构能力薄弱的政府决策者,向他们提供技术援助。•据介绍,项目支持的关键领域包括:减少贫困、不平等和社会排斥现象,改进公共和市场机制,管理资源稀缺和环境挑战,为持续高效的经济增长融资,帮助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促进中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英国国际发展部作为联合融资方,已经批准为此项目提供571万英镑赠款资助,用于支持由地方政府实施的、集中致力于减贫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子项目。英国国际发展部驻华副代表阿萨德说,英国国际发展部的赠款将使得中国最贫穷的地区也能利用此项目所支持的外部专家的专业知识,并从中获益,进而促进这些地区建设更公平、更和谐的社会。•上述项目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实施。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在2011年前向财政部申请子项目。贷款和赠款资金将用于支付专家咨询服务、研讨会、培训、考察及其他能力建设活动的成本。上述贷款的还款期为20年,宽限期5年。(完)•(来源:新华网)(三)政府贷款的法律制度•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性贷款。是贷款国与借款国之间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也是援助国向受援国提供经济发展援助的重要形式。•特点:(1)贷款期限长,利率低,贷款条件优惠,具有援助性质。(2)限定用途。(3)政府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四)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法律制度•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银行贷款,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商业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1、国际银团贷款: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即银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2、项目贷款:指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二、国际证券融资的法律制度(一)国际证券的概念和特点国际证券是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特点:(1)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分属于不同的国家。(2)证券的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3)证券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二)国际证券的种类•依其持有人所享权利性质的不同,国际证券可分为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类。•国际股票:指各国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交易的股票。•国际债券:指一国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工商业或国际金融组织,为筹集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债券。按面值货币与发行地的关系,可分为外国债券与欧洲债券两大类。(三)国际证券的发行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又称国际证券的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直接向特定投资者销售证券的证券发行方式,私募发行的证券不得公开向其他投资者销售。发行后也不得进入公开的证券市场流通、买卖。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又称“证券的公开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投资者推销证券的证券发行方式。公募发行的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流通、买卖。三、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一)融资租赁的产生(二)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点国际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承租人已经选定的机器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当上述业务跨越国界,在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租赁三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时,就成为国际融资租赁。第四节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一、陈述与保证条款二、先决条件条款三、约定事项条款四、违约事项第五节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制度一、国际金融监管协作的成因与特点(一)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成因1、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应。2、金融电子化的要求。3、金融危机的影响。(二)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特点1、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进入全方位持续监管阶段2、金融监管法制趋同化和国际化3、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主体不断增加,功能不断完善4、世界贸易组织等在未来的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二、国际银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对国际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主要体现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立及它制定与实施的一系列协议和规则上。(一)巴塞尔体制(二)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三)《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见稿》三、国际证券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一)证券监管的双边合作1、通过法律互助协定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2、通过谅解备忘录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二)证券监管的区域合作(三)证券监管的多边合作思考题•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什么是特别提款权?•主要的国际融资方式有哪些?•简述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什么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