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服从多数(这种思维的适用性有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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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服从多数」这种思维的适用性有多强?少数服从多数,很多时候看起来是很公平的作法。但是这种作法真的公平吗?在政治上是否合适?如果在企业中少数服从多数,是否会导致效率低下?那么政治中呢?----本题来自知乎圆桌»经济学思维,更多经济学相关话题欢迎关注讨论。9条评论分享按投票排序按时间排序242个回答263赞同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王也知乎用户、柠檬花开、大树等人赞同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虽然我们今天一提民主,好像就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其实从西方历史上来看这并不是那么显然。古希腊人的民主表决只用在很有限的场合,比如决定一个人是不是有罪。到中世纪之后,教士们认为在集体决策的时候简单多数原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异议的存在意味着“圣灵没有降临到我们”。所以一开始教宗选举是采用一致同意原则的。然而一致同意原则毕竟协商成本太高,逐渐地,三分之二多数原则开始被教士们接受。他们认为,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少数明智者的意见被忽略的风险。在15世纪的英格兰,简单多数原则也开始再一次被用于审判。但一致同意还是知识阶层追求的标准,他们觉得这样能够确保我们尽可能地接近了真理,或者卢梭所言的“公意(generalwill)”。事实上直到18世纪,在联邦党人文集里,麦迪逊还反复警告民众,党争,也就是精英集团的意见分裂,可能给国家带来各种危害。如果我们相信“公意”代表了全社会追求的善,而多数人的决议又更加能够代表公意,那么就很容易理解为何麦迪逊对党争如此反感。在这些早期的民主理论里,异议者是没有地位的。少数服从多数有助于社会达到理想的状态。但人们逐渐意识到,多数未必意味着真理。而且如果每个人都选择服从多数人的决策,放弃自己的主张,那一开始根本不会有所谓“多数意见”形成。民主的真正价值,并不是帮我们更好地判断正误,而是承认每个人都有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并通过协商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这样,少数派的意见就显示了其可贵之处:通过他们的视角,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个世界的多样性,做出更加全面的判断。当然,这无法保证少数派的意见最终被完全采纳,但他们的存在仍然可以对政策制定产生影响,使得最终的决策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他们的诉求(比如议会中的少数派政党)。而在决策做出之后,如果少数派相信自己的意见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表达,那他们自然会选择妥协,并支持最后的结果。如果他们觉得自己的意见被忽视了,那也可以通过公民不服从等方式进行合理的反抗。更为重要的是,在民主制度之中,少数派改变现状的可能性始终存在,他们可以不断努力使自己的意见成为主流,从而推动政策的更迭。猪月,经济学爱好者李光耀、果冻、天马行空等人赞同少数服从多数本身就是不清楚的概念,感谢@chiwang的澄清。此外,他引用了Mueller书中的附图来说明严格多数通过是比较有效率的。Mueller的书中还有几个命题支持严格多数投票。首先,严格多数投票不会导致同一时段内两个意旨相反的提案同时被通过(Mueller,1982)。其次,严格多数投票还有非常好的规范性质。假设现在有许多个体和两个提案,每个个体如果支持议案,那么对应这个个体的投票变量取1,如果反对取-1,如果无差异取0。我们希望找到一个集体决策函数,在给定每个人的投票之后也给出1,0,-1中的一个,那么简单多数方法可以视为把所有个体的取值直接相加。这样,取0者实际上就弃权了,最后结果只会取决于给出1和-1的人数。如果我们希望集体决策有下面四个特征,那么简单多数方法是唯一可行的方案(May,1952)。imgsrc==854data-rawheight=591class=origin_imagezh-lightbox-thumbwidth=854data-original=这四个要求都是合理的。决定性要求我们给出统一的结果,不记名保证了公平,中立要求独立的提案间不能相互干扰,正向反应规范集体决策不能出现与实际相反的变动。除了简单多数,没有任何一种其它机制能同时做到这四点。类似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定理,比如说,简单多数规则是当未来议案可能对个体造成的损失/得利相同时,使通过每一个体不喜欢的议案的概率最小的投票(Taylor,1969)。类似的,如果外界有一不停变动的状态而个体各期的效用相互独立,简单多数投票也将是最优的(SchmitzandTroger,2012)。不过,也有很多定理说明了多数通过规则的局限性,这些性质和我们的争论在很多地方吻合。比如说,多数通过规则不会导致循环(大家觉得A好于B,B好于C,C好于A)当且仅当个体满足极值限制(Sen,1980)。极值限制要求那些偏好非常不同的人有一些起码的共同点,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个体,他偏好x甚于y甚于z,那么那些偏好z甚于x的个体,他们的偏好形式应当是z好于y好于x。这个假设显然是强加的,我们很难指望它在现实中得到满足,但因为极值限制对于无循环是充要的,我们又很难避免尴尬的局面。最令人吃惊的应该是下面的定理:如果在多数规则下,每个人诚实投票时会产生潜在的循环,那能控制议程的个人就可以在他选定的议案空间中得出任意的结果(McKelvey,1976)。当议案数量上升的时候,循环出现的概率会大大增加,操纵的空间也相应扩大(Merrill,1984;Merrill,1985)。这样的情况我们当然不愿意看见,但如果我们不希望放弃前述May定理中的四个性质,那我们就必须做出牺牲。更多的细节和论题可以参见Mueller的《公共选择理论》教科书,有很好的中译版。参考文献MayKO.Asetofindependentnecessaryandsufficientconditionsforsimplemajoritydecision[J].Econometrica:JournaloftheEconometricSociety,1952:680-684.McKelveyRD.Intransitivitiesinmultidimensionalvotingmodelsandsomeimplicationsforagendacontrol[J].JournalofEconomictheory,1976,12(3):472-482.MerrillIIIS.Acomparisonofefficiencyofmulticandidateelectoralsystems[J].AmericanJournalofPoliticalScience,1984:23-48.MerrillIIIS.AstatisticalmodelforCondorcetefficiencybasedonsimulationunderspatialmodelassumptions[J].PublicChoice,1985,47(2):389-403.MuellerDC.PublicchoiceII:Arevisededitionofpublicchoice[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9.SchmitzPW,TrögerT.The(sub-)optimalityofthemajorityrule[J].GamesandEconomicBehavior,2012,74(2):651-665.TaylorM.Critiqueandcomment:Proofofatheoremonmajorityrule[J].BehavioralScience,1969,14(3):228-231.编辑于2015-11-0712条评论感谢•禁止转载收起997赞同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王诺诺,微信平台:misswangnuonuo俞程硕、王有钱、乐伟等人赞同楼主玩过杀人游戏吗?杀人游戏有几个特点:1.每个参与者都积极,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2.每个参与者都自由选择投票对象,不受干预。3.每个人的每一票都被公平对待(暂且不论选警长)。4.所有投票过程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假设现在游戏进行到了尾声,在一轮天黑之后,大家睁开眼,只剩下三个人:民,杀手,和警杀手赢的前提:所有的民死了民和警赢的前提:所有的杀手死了通常玩这个游戏大家的心理是:1.都想尽快赢。2.在上一条前提下,希望自己活得尽量久,参与游戏(那些首刀自己的高玩除外,反正我不是)。警察已经验出谁是杀手,他了解场上情况,知道赢得比赛的唯一机会就是拉上平民票死杀手,只要这个白天被投死的不是杀手,晚上他就会刺杀最后一位幸存者,游戏结束。于是警察在发言阶段说出了自己的身份,呼吁民跟着他投票(跳警)。他心中对投下一轮谁死的偏好是:杀手民警(自己)杀手看到有人跳警,他知道现在唯一赢得比赛的机会就是也跳警,于是他声称自己是警察,真正的警察是杀手。他心中对投下一轮谁死的偏好是:民警杀手(自己)而平民面对两位声称自己是警察的人,感到无所适从,但恰巧杀手长得比较帅,于是愚民决定相信长得帅的杀手是警察,民的心里对投票的偏好是:警杀手民(自己)竖轴上的数字越大表示越想弄死那个家伙,总结一下大家的两两关系就是酱紫的:imgsrc==601data-rawheight=361class=origin_imagezh-lightbox-thumbwidth=601data-original=孔多塞悖论(Condorcet'sParadox),是投票悖论中的一种。由于警察和杀手都认为平民比警察更加应该被处死,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社会也应认为平民比警察更加应该被处死;同样平民和警察都认为杀手比平民更应该被处死,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社会也应该接受杀手比平民更应该被处死。综上,我们应该推出,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为杀手比警察更应该被处死才对。。但是,当我们观察杀手和平民两条线(红线和绿线),会发现,处死警察比处死杀手给他们带来的愉悦高,社会上大多数人是认为警察比杀手更应该被处死的。和我们之前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结论出现了矛盾。这是由于折线图里的double-peak造成的。这样的矛盾,在这种简单的游戏里,会造成平票,无法得出有效结论。在现实世界里,则会造成很大的隐患(这个时候,可以通过操纵候选人被选的顺序来操纵投票的最终结果——先让警察跟平民pk呢,还是先让警察跟杀手pk,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关于这个悖论,后来诺贝尔经济学得主Arrow,通过数学方式证明了,不存在同时满足如下四个基本条件的社会选择(函数)——(1)个人偏好无约束,即任何逻辑可能的个人偏好都不应当先验地被排除;2)弱帕累托原则,即社会选择的结果最起码要符合弱帕累托原则;(3)非相关选择独立性,即对某一社会目标的社会偏好排序不受其它目标偏好排序变化的影响;(4)社会偏好的非独裁性,即不存在任何通过独裁方法改变社会成员偏好排序的可能。这就是所谓的“阿罗不可能定理”(Arrow'sImpossibilityTheorem)。这也就是间接说明了建立在自由之上的民主之不可能。至少用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是绝不可能实现的。(Condorcet'sParadox是最简单的投票悖论。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自己去看看别哒,都一样exited!阿拉巴马悖论:《数据之巅》1,2章;扩大委员会悖论:)除此之外,单纯的majorityrule还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tyrannyofthemaj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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