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已经委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家民委2012年12月5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一、前言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是指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且比例较高,生产生活功能较为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及其聚落特征明显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在产业结构、民居式样、村寨风貌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都集中体现了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文化特色,集中反映了少数民族聚落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类型中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相对完整地保留了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基因,凝聚了各少数民族文化的历史结晶,体现了中华文明多样性,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有效载体,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资源。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中华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提高各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自然、历史等原因,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这些村寨多位于边远落后地区,贫困问题突出;受自身条件限制,传统经济转型困难;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民族文化传承遭受巨大冲击;受多种因素影响,许多传统民居被造价低廉的简易建筑所取代,村寨的民族特色和乡村特色急速消失。因此,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刻不容缓。2009年,国家民委与财政部开始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三年来,中央财政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7亿元,同时吸引多方面资金,在全国28个省区市370个村寨开展试点,取得明显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编制本规划纲要。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扶持对象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改善民生为核心,把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以特色民居保护和改造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以特色产业培育为龙头,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以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为主线,加强村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彰显群众文化活力;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载体,增进各民族交流交往,构建和谐村寨。(二)基本原则。1.立足发展、保护利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既是保护对象更是发展资源,要通过挖掘利用少数民族村寨特有的文化生态资源,促进群众增收,带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做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走出一条有特色、可持续的发展路子。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把握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发展规律,结合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历史背景和发展水平,研究探索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地域特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不同模式,做到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3.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从自身优势出发,与扶贫开发、生态旅游、文化保护区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结合,与当地的各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兼顾,做到科学合理、依法办事、量力而行。要发挥好专家在规划制定中的专业作用,建立健全规划项目的专家论证、社会公示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征集制度。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政府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同时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5.村民主体、自力更生。项目坚持以民生为本,使村民直接受益。项目决策、规划、实施、监督等过程都要吸收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愿。要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充分调动和发挥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村民的文化自觉性和自我发展能力。(三)重点扶持对象。重点扶持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不低于30%、总户数不低于50户、特色民居不低于50%的村寨。重点扶持村寨同时须具有较浓郁的民族风情和较高的文化保护价值,具有较好的区位条件和一定的工作基础,地方政府和村民的积极性较高。(四)保护与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在全国重点保护和改造100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发展目标为:——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试点村寨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其中村内道路实现硬化、饮用水安全率达到100%、广播电视入户率达90%以上、特色民居占80%以上,环境综合治理机制基本建立。——群众收入大幅提高。基本形成“一村一品”的特色产业,且对收入的贡献率不低于60%;村民人均收入稳步增长,年收入超过所在县平均水平,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生状况进一步改善,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村寨风貌、特色民居得到合理保护。建筑典型特征得到彰显,传统建筑技艺得到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得到有效保护。民族文化有效传承,动静结合的民族文化保护模式基本形成,民族文化保护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公共文体设施完好率达到100%,经常开展民族文化活动。——村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60%以上的劳动力享受到相应适用技能培训服务,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村寨建有标准卫生室。——民族关系更加和谐。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农村民主管理规范有序。经常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为载体的活动形式不断深入,各民族相处更加和睦。三、主要任务(一)改善村寨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村寨道路建设质量,重点抓好村寨与干线道路的公路连接和连户路的硬化。加强村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推进集中式供水。结合新一轮农网改造工程,切实保障村寨生产生活用电。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等惠民工程,提高电话普及率、广播电视和宽带网络覆盖率。结合发展规划,统筹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旅游配套设施。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按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着力做好农业清洁生产,积极引导发展循环农业,推广沼气、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能和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以清洁能源利用带动改圈、改厨、改厕;积极开展村寨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村寨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建立健全村寨设施管护、环境保洁、村庄绿化和村容美化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经济发展是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经济发展,培育“一村一品”的特色产业,增加群众收入,是实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大力发展民族特色旅游业。充分发挥村寨自然风光优美、人文景观独特的优势,把经济发展与特色民居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培育壮大特色村寨乡村旅游。加强旅游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引导村民重点发展“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水上乐”,培育和开发少数民族特色餐饮。深入挖掘民族村寨文化,将民族文化元素有机地融入到民族村寨旅游产品开发的各个环节中。举办少数民族节日庆典、祭祀活动,集中展示村寨文化,丰富游览内容。加大对特色村寨的包装、推价、宣传力度,发挥少数民族特色旅游在推动民族乡村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培育一批特色村寨旅游示范点,形成特色村寨旅游品牌,提升特色村寨影响力。改造提高传统优势产业。充分依托当地土地、草原、林地等优势资源,利用现代技术提升传统种养业,鼓励村民优化种养结构,发展特色种植、养殖,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特有品种资源,大力发展绿色无污染的原产地“名、优、特”农牧产品,大力发展特色农副产品、畜产品深加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产业化。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生产技艺,充分挖掘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等特色资源,扶持和发展家户小作坊,积极生产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食品、旅游纪念品。(三)重点推进民居保护与建设。建筑是文化的结晶。少数民族村寨的特色民居形式多样、风格各异,集中反映了一个民族的生存状态、审美情趣和文化特色。保护好特色民居,是保护民族文化的重要措施。特色民居的保护与发展,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保护、改建等不同方式,保护传统的营造法式和建造技艺,保持民族村寨的建筑风格以及与自然相协调的乡村风貌。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可借鉴文物保护的方法,有选择地采取修缮加固、消除火灾隐患等措施加以保护。对这类民居,在维修、保护时要尽可能地保持其历史面貌。在重点旅游景区,对那些没有民族特色的建筑,可采取“穿衣带帽”等方式进行改造,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移民搬迁、村屯合并等项目时,通过专业人员设计图纸,引导群众建设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新民居。新民居的外观通过运用一些民族建筑元素保持传统特色,但内部空间格局和设施应适应现代生活,主体结构也可使用现代建筑材料。新民居设计建设时要综合利用各种适宜技术,满足节能保温、抗震安居、节约土地、经济美观、舒适环保等要求。(四)加强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民族的本质特点是文化,保护民族特色村寨的乡土文化,就是保护民族文化的活水之源。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完善特色村寨的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加强集中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公共建筑,如寨门、戏台、鼓楼、风雨桥、凉亭、民俗馆、文化广场、文化长廊等的建设,为各族群众提供充足的公共文化活动空间。着力加强对民族文化的抢救与保护。积极做好本地区民间文化遗产的普查、搜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并归类建档、妥善保存。重点抓好民族文化的静态保护、活态传承。通过文化室静态展示传统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民族服饰、乐器、手工艺品,保存民族记忆。鼓励、引导村民将民族语言、歌舞、生产技术和工艺、节日庆典、婚丧习俗融入日常生活,活态展示民风、民俗,传承民族记忆。加强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要重视发现、培养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鼓励民族文化进校园、进课堂;鼓励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村寨文化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积极推动民族文化产品开发,通过市场推动文化传承。发挥传统乡规民约在传承民族文化中的作用,提高村民的文化保护自觉性。积极搭建群众性文化活动平台,鼓励村民开展对歌、跳民族舞蹈、举办节日庆典活动等文化活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增强乡村民族旅游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支持群众创办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团体、表演队伍,精心培育根植群众、服务群众的民族文化活动载体和文化样式。(五)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是推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切实打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创建活动,采取文艺演出、体育竞技等多种形式,促进各民族交流、理解和团结。把民族团结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文明家庭和文明村民评选标准,增强各族群众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深入开展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各族群众的法制意识、公民意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形成各族群众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组织动员各族群众投身创建活动,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和模范个人,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引向深入。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领导体制,坚持和完善省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