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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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根据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履行给付责任,即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2本章要点:人身保险的特征传统人寿保险的险别新型人寿保险的险别人寿保险的重要条款年金保险的特征及种类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健康保险的特征及种类3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一)大部分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非生即死)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人身保险中寿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一个人非生即死具有必然性。在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人都是以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以及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死亡或者生存作为保险事故来承保的,因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超过财产保险的赔款率,人身险的费率通常也就高于财产险的费率。4(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会出现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的情况,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性。(三)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在财产保险中,每年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一般不会有很大变化,不存在风险性逐年增高的问题。而不同年龄的人,其死亡率是不相同的,人的死亡危险是随着其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加的。5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与产险比,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大。主要原因:1.由于意识、观念上的原因,人们能够更轻松地谈论财产的受损而不大愿意谈论人的死亡和伤残等问题,产险的推销较人身险的推销更为容易;2.有一些产险的险种是属于强制性的或准强制性的;而人身保险产品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自愿性的;3.财产保险属于损害赔偿保险,在现实中,一般没有其他产品可以替代它的这一功能;而人身险,特别是一些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其替代产品相对较多。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保费费率的高低具有更强的敏感性。6二、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1.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并使用均衡费率在人身保险中,如果以当年死亡率作为依据计收保费,就会出现年轻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较轻、年老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过重的情况。为了克服短期保险中的不平衡性,人身保险一般都采取长期性业务大部分险种按照年度均衡费率计算保费。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费: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的数量不随被保险人死亡率的变化而变化,而是每年收取相同数量的保费,费率在整个保险内保持不变。均衡费率不反映被保险人当年的死亡率(自然费率)。在投保人缴费的早期,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而在晚期,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率。保险人用投保人早期多缴的保费来弥补保险后期不足的保费。7•自然保费: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年达到平衡。•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差别。82.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保险人在前期多收的超额保费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只能作为准备金提留,而不能视做保险人当年的财务收入。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需要对每份保单都进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提取。3.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1.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2.保单调整的难度大;3.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9三、人身保险的类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10第二节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11一、传统人寿保险(一)定期保险与定期生存保险1.定期保险(定期死亡保险)概念:也称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如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12特点:1、纯保障性,无储蓄性2、保险费率低3、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适合投保的客户1、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2、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的家庭主户13条款实例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14分类:1.定额定期寿险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保费通常或者递增、或者保持不变。152.递减定期寿险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1)抵押贷款保障保险它提供抵押贷款偿还保障保险金额与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保持一致随着时间推移,贷款未偿余额逐渐减少,保险金额也相应降低。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抵押贷款的机构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的时候,抵押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购买抵押贷款偿还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受益人,以此作为获得抵押贷款的条件。162.信用人寿保险基本含义:如果被保险人在贷款偿清之前死亡,该项保险的保险金将用于支付这笔贷款的未偿余额。保险金额通常等于未清偿债务。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不同的是:一旦作为被保险人的借款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贷款人或债权人。通常,保险公司将信用保险作为团体险出售给贷款机构,并以贷款机构的所有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17(3)家庭收入保险它提供家庭收入保障被保险人死亡,配偶按期领取收入保险金,至约定年龄,或至保单签发后的固定期限(10,15,20年)末通常适合正在抚养子女的年轻家庭,保证家庭必要的收入183、递增定期寿险(1)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2)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递增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递增定期寿险的保费一般随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保单所有人通常有权在任何时候固定递增定期寿险所规定的保险金额。功能主要是应付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问题。19定期寿险——特有条款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2、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20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1)含义在定期寿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续保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续保保费逐期递增,但并非针对个体,且事先确定费率上限(2)续保限制对续保通常有年龄限制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3)评价可续保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calloption)含有可续保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续保的保单高出部分相当于期权费。212、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1)含义转换:将定期寿险转换为带有现金价值的终身寿险转换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2)转换限制对转换通常有年龄或期限限制(3)评价可转换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含有可转换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转换的保单。22条款示例康宁定期保险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23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第十条保证转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前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当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认可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合同而无需本公司核保。投保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缴付转换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转换后新合同的费率计算新合同的保险费,且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以转换日为合同生效日。转换后本合同和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不得低于申请转换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全部转换后本合同即时终止。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本公司不接受上述保证转换的申请。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合同的附加合同。242.定期生存保险定期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条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二)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1.终身寿险终身寿险又叫终身死亡保险,其保险期限从签单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25特点:1.每一张有效保单必然发生给付.2.保险费率较高。因为终身死亡保险的保险期一般都较长,保险人终将支付一笔保险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终身负有责任。3.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4.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人可以享用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终身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为退保金)。26对现金价值的理解: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单的金价值的限额内贷款。当投保人无力继续缴纳保费时,还可以改订合同,将终身寿险改为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终身寿险保单上现金价值的多少受缴费方式的影响而不同。投保人缴费的期限越短,每次缴费的数额越大,他在保险人那里积存起来用于履行将来保险义务的保险费就越多,保险费的储蓄性就越大,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就越多。27条款示例平安祥福终身保险(A)(9906)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28分类:按照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1.普通终身寿险要求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每年都要缴付均衡保费。2.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要求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都缴付保险费,期满以后不再付费,保单有效至被保险人死亡。保费的高低与缴费时间的长短有关,期限越长,每期缴费越少;期限越短,每期缴费越多。3.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费。在这种缴费方式的终身寿险中,储蓄性是它的重要特征,保险的保障作用实际上降至第二位。292.两全保险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届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只要投保人按期缴纳了保费,投保两全保险后总会得到一笔保险金。30特点1.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2.两全保险费率较高;因为保险责任大,而且每份保单必然发生给付。3.两全保险具有储蓄性特点。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不论是生存还是死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都可以稳定地获得一笔保险金,因此,两全保险在形式上与银行储蓄具有相同之处,人们有时也称它为储蓄保险。31分类:1.普通两全保险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还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同样数额保险金的保险。2.期满双赔两全保险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的情况下,保险人给付两倍于约定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只给付约定数量的保险金的保险。323.死亡双赔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如果期满生存,保险人给付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如果期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约定金额的一定倍数。4.联合两全保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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