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生育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生育保险的内容和待遇标准第三节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与存在问题第四节五种社会保险的综合复习第一节生育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一、生育社会保险的概念生育社会保险是妇女劳动者由于生育女子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组成部分之一,生育社会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妇女就业、保护妇女健康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生育社会保险的享受对象从生育保险的概念及作用来看,生育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应为妇女劳动者。世界各国:生育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各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实行普遍社会保险的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等;有些国家规定仅限于妇女劳动者,也即只为职业妇女提供生育社会保险。另一些国家规定,除女职工外,男职工的妻子符合供养直系条件的,也可以不同程度地享受生育社会保险。我国:而我国的生育社会保险只限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生育的女职工。三、生育社会保险的特点从目的看,生育社会保险是为了弥补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更重要的是对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和人类的世代延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从起因看,生育社会保险属于正常的生理性原因而进行的保障,因生育造成的收入丧失是一种暂时性的丧失;从对象看,生育社会保险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已婚的妇女工作者,相比其他的社会保险,其具有明显的性别特征。从内容看,给付项目比较多。在国外,生育社会保险的给付项目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收入补偿、生育医疗保健和子女补助金等项目。从保障水平看,标准高于其他保险项目。从时间上看,生育社会保险实行的是产前与产后均享受的原则。四、生育社会保险的作用(1)实行生育社会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2)实行生育社会保险能够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力的再生产。(3)分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4)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具有提高人口素质的作用。(5)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可以促进计划生育的贯彻执行。五、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的立法情况我国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建立。1、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5年,其政策依据是前政务院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五、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的立法情况3、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统一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待遇。4、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试行办法》;5、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产假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药费接生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生育引起的疾病治疗4个月以上42天4个月内15至30天产后75天产前15天正常分娩流产第二节生育保险的内容和待遇标准其他待遇•1、怀孕期间减轻劳动量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2、哺乳期内给予哺乳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3、基本工资和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节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生育保险为两种制度并存一是生育保险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二是1988年以后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生育保险改革的必然性(1)女职工多的企业因生育费用负担重,而相对增加人工成本,导致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2)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愿意录用女职工,造成妇女就业困难。在下岗人员中,女职工占多数。(3)企业的经营效果直接影响生育妇女是否享受法定待遇。部分破产、兼并、停产等企业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不到保障。《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实施范围: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原则: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提取比例: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3、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4、调整生育的津贴发放基数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5、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6、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二、我国生育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1)覆盖面比较窄;(2)生育保险政策体系不健全,保障功能不能充分发挥;(3)社会化管理程度低;(4)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偏低;(5)生育费用连年上涨。三、生育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人口政策和生育保障计划有密切联系。•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生育保障的发展。–1、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2、生育保险的类型–3、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4、产假–5、生育补助男性是否享有生育保险的待遇?父亲育儿假。假期安排在母亲坐月子期间,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由母亲单方面休假抚育婴儿的做法,让父亲也承担一份养育婴儿的责任。部分地区对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此外,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后月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案例1:李先生是厦门一家商场的员工,户口在厦门,所在单位也为他投保了生育保险。他妻子的户口在泉州。李先生以为他已经投保了,生小孩是夫妻两个人共同的事,应该能享受自己所交的生育保险。但是答案却是不能。那么李先生作为一个男性为何也要缴纳生育保险?•案例分析:•一个企业即使都是男员工,也要参保生育保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统筹,避免企业用工上的女性歧视。•女员工的生育费用不再由企业单独承担,而是由社会统筹支付,这样就为那些女性员工多的企业减轻了负担。•案例中李先生的妻子所在的泉州单位如果也参保了生育保险,那么就按泉州的规定办理。即使夫妻双方都在厦门,先生单位投保了生育保险,而妻子单位没有,则妻子生育仍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案例2:•汤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1998年5月满20岁后结婚,不久怀孕,1999年8月,汤某临近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56天。•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产假就是56天,企业完全是依法办事。汤某希望了解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案例分析:•汤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定产假应该是90天,关于产假时间问题,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的确是56天;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14天。•但是,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案例3:曹女士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在怀孕之后因在上班途中不慎跌倒,造成怀孕7个多月的胎儿流产。曹女士向该公司人事部说明了情况,希望能休一个月的产假。该公司人事部经理答复说:按照公司规定,女工流产,最长只能请假20天,并且这期间只能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即原工资的70%。请评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2)理由:第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曹女士怀孕7个月流产,理应享受42天的产假。该公司以本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为依据,只允许曹女士休假20天,侵犯了曹女士的合法权益。第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按70%的病假工资支付曹女士的产期待遇,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一、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共同点二、某个具体的社会保险类型的比较第四节五种社会保险的综合复习一、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共同点1、计算职工缴纳各种保险费的工资收入组成部分相同职工个人缴纳的各种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即: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四节五种社会保险的综合复习2、均必须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保障的目的均是对职工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4、基金的管理模式相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第四节五种社会保险的综合复习二、作为某个具体的社会保险类型的比较1、适用范围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概括:城镇企业及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上述两保险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失业社会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工伤社会保险: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全体企业。生育社会保险: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企业。第四节五种社会保险的综合复习2、资金筹集的原则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失业保险:参加保险单位和个人征缴和财政补贴。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生育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第四节五种社会保险的综合复习3、资金来源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最高不超过8%;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