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金融法本章要点:•我国的货币政策及工具及主要业务;•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及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证券的发行、承销、上市及交易的有关规定;•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外汇管理的有关内容和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二、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一)中央银行(二)商业银行(三)其他金融机构第二节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是指规范和调整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以及对外活动的法律规范。(二)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1.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三)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1.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而制定的调控、调节和稳定货币的经济政策。2.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四)中央银行的业务1.负债业务2.资产业务3.中间业务4.中央银行的业务限制(1)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2)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二、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二)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三)商业银行的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节证券法一、证券法概述(一)证券和证券法概念(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4.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证券发行的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它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二、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发行方式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或承销商依法公开向社会进行招募和发售的行为,具体包括股票的发行和债券的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有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二)发行程序1.发行人应按照由依法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的格式、报送方式,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和送报有关文件。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机构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3.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4.发行公司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三、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准则1.证券必须合法。2.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3.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5.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6.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7.证券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8.公司大股东的证券交易限制。9.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10.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二)股票上市股票上市交易大致要经过三道程序:1.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提请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3.上市公告(三)债券上市1.债券上市的条件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2.债券的上市程序(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⑥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2)提请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3)上市公告。3.公司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四)禁止的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行为2.操纵市场行为3.虚假陈述行为4.欺诈客户行为5.其他禁止交易的行为(五)持续信息公开持续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依法经审核其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股票或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过程中,该公司具有公开、公平、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持续不间断地公布一切有关公司的重要信息的行为。四、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以要约或者协议的方式向公司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公开购买部分和全部股票,以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法律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防治持股大户操纵股票价格,我国《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持股大户报告制度(三)要约收购(四)协议收购(五)对收购人的限制五、证券经营、管理结构(一)证券交易所1.证券交易所概念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和自己的组织机构。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总经理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4.证券交易所的职责(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2)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4)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制订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证券公司1.证券公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依前条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3.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要求(1)在资产管理上,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2)在组织和人事上,证券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监事会制度,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3)在资金来源管理上,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4)在操作管理上,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分别为客户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