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机动车辆保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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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机动车辆保险实务主要内容•1.机动车辆保险市场•2.保险市场的概念与特点•3.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4.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地位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广义的保险市场是指进行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和交易活动的总称。•狭义的保险市场仅指进行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有形的保险市场往往以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为中介人,并且具有固定的交易地点和稳定的交易方式。无形的保险市场指并不设立某一固定场所,而是由各种组织和其他代理机构分散完成保险交易。一、保险市场的概念1.保险市场的概念保险市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风险聚集与转移•(2)风险经营与损失分担•(3)供求机制•(4)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特点2.保险市场的特点•(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投保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2)保险商品的需求方•保险商品的需求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也就是保险市场上的各类投保人。•(3)保险中介方•既包括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或保险经纪公司,也包括保险公证人、保险律师事务所、保险精算事务所、保险理算师等。二、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1.保险市场的主体保险市场的客体是保险市场上供给方和需求方交易的对象即保险商品。2.保险市场的客体•(1)机动车辆保险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2)机动车辆保险可以稳定社会关系,维护公共秩序。•(3)机动车辆保险对整个保险市场尤其是财产保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三、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地位第二节机动车辆保险中介•保险中介主要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组成。•保险公司非常有必要将市场营销的功能剥离,由专业的保险中介组织完成,而保险公司应集中精力专注于保险产品的经营。•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认识到其支付给保险中介的相关费用是其经营成本中营销成本部分,而不是额外的成本负担。•1.管理主体•我国对保险中介的管理已经明确由中国保监会专门负责。•2.管理的规则•《保险法》•1997年11月30日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19日颁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3.管理的内容•(1)组织管理(2)业务管理(3)财务管理一、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1.概念•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二、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人•2.分类•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1)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3)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3.从业条件•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4.管理的重心•保费的管理是代理人管理的关键一环。•保险公司应加强保费管理方法,一方面可以通过要求代理人分别设立保费和费用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应当注意动态地监督和控制保费在途的周期。一旦发现有保费可能被挪用和侵占的情况时,应采取果断的措施,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保险经纪人一般较少涉足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领域。三、机动车辆保险经纪人•1.定义•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核保时的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理赔时的公估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和理算。四、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2.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一般分别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住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3.保险公估的程序•(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4.保险公估的内容•(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1.利益关系不同•2.进行业务活动的名义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4.民事责任不同•5.监管要求不同五、保险公估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比较第三节车险条款的组合方式与条款模式•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和车辆类别,险种细化,形成若干种条款。•人保、华安、天安、大众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采取了细化的方式。一、保险条款的组合方式1.细分式保险条款•人保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车损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华安公司:共5类9个条款家用车保险条款A/B两式公务车保险条款A/B两式营运车保险条款A/B两式车行车保险条款A/B两式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摩托车保险条款基本险附加险基本险附加险车行车基本险单程提车险•天安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险种乘用车保险商用车保险私家汽车保险贷款汽车保险汽车损失险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汽车短途保险基本险附加险基本险附加险摩托车保险拖拉机保险乘客伤害责任险驾驶员伤害责任险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车内人员伤害责任险车载车损失责任险•另一类是综合式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此类条款针对所有保险车辆,只是针对不同客户群和车辆类型等方面在费率上有所区别。例如,太保的机动车辆综合险、平保的机动车辆保险、华泰的机动车辆综合险针对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2.综合式保险条款•基本险条款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①保险标的的范围;•②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③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④保险责任起讫期;•⑤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⑥赔偿处理;•⑦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⑧诉讼管辖权。二、车险条款模式平保车辆损失险条款框架第四节机动车辆保险的业务流程•合理选择保险公司•合理选择代理人•了解汽车保险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购买•购买汽车保险的其他注意事项一、保险投保1.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对保险重要单证的使用和保管如实告知义务及时交纳保险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投诉•(1)保险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1)充分保障的原则•2)公平合理的原则•3)充分披露的原则2.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提供合理的保险方案•(2)制定保险方案前的调查工作•1)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情况;•2)了解企业拥有车辆的数量、车型和用途,了解车况、驾驶人素质情况、运输对象、车辆管理部门等;•3)了解企业车辆管理的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的目标,对于安全管理的投入、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往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分类等;•4)了解企业以往的投保情况,包括承保公司、投保险种、投保的金额、保险期限和赔付率等情况;•5)了解企业投保的动机,防止逆向投保和道德风险。•(3)保险方案的主要内容•1)保险人情况;•2)投保标的风险评估;•3)保险方案的总体建议;•4)保险条款以及解释;•5)保险金额以及赔偿限额的确定;•6)免赔额以及适用情况;•7)赔偿处理程序以及要求;•8•9)相关附件。•机动车辆的承保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填写投保单•2.核保•3.接受业务•4.缮制单证二、保险承保核保的主要内容: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附加条款•保险理赔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1.免赔的规定•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每次保险事故的赔款计算应按责任免赔比例的原则。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三、保险理赔•车辆肇事后,经现场查勘或事后了解情况,并由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业务经办人员应按车辆损失险、施救费、第三者责任险分别计算赔款金额。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2.理赔计算•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当足额或不足额保险时。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则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当超额保险时。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1)车辆损失险赔偿计算•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其赔款计算的基本方法为:•第一,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第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款金额及施救费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三,施救费仅限于对保险车辆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支出。如果施救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则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施救总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具体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最价的:•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其基本原则为:•①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②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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