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学第十三章保险基金及其运用2本章教学目的让学生明确保险基金的性质、特征、来源与构成,掌握保险基金运动的过程、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形式、结构和意义。3第一节保险基金的性质与特征一、保险基金是社会总产品的必要扣除马克思在总结人类社会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支配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时阐述了“六个必要扣除”原理。他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第四,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4第一节保险基金的性质与特征一、保险基金是社会总产品的必要扣除马克思上述关于社会总产品的“六个必要扣除”原理中有两个扣除三个概念与本书有关:第一,关于第三项扣除中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是以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不存在商品交换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为研究对象,在第三项“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由社会统一扣除的基金称为后备基金,还是称为保险基金,并无二致。但是,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保险基金只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二,“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同“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的补偿基金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的积累基金一样,都是必要的扣除,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5第一节保险基金的性质与特征一、保险基金是社会总产品的必要扣除第三,后备基金的扣除原则“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由社会统一扣除后备基金的数量决定,而且适用于存在商业保险机制条件下的社会后备基金扣除的数量决定。第四,在消费资料方面“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官办济贫事业”基金,即社会保障基金或社会保险基金的扣除,同样是必要的。6第一节保险基金的性质与特征二、保险基金的性质保险基金,是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受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金。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从经济范畴的本质属性上考察,它与其他形式的后备基金在性质上是互异的。财政集中型的国家后备是国家凭籍政权的力量强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是无偿的,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互助型的后备基金是一种合伙出资的共同体共同出资形成的,虽然在合伙人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但他们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则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财务处理手段。而保险基金则是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商品交换关系。可见,保险基金是以等价有偿原则而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7第一节保险基金的性质与特征三、保险基金的特征(一)专用性(二)契约性(三)互助性(四)科学性(五)金融性保险基金的金融性来自两个方面:(1)储蓄寿险中的储金部分;(2)保险基金中的总准备金部分。8第二节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构成一、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1.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来源公共部门一般指政府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它们的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因此,它们的保险费支出只能来源于社会净增价值的m部分。2.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对象(1)公共部门商业保险费的支出(2)公共部门社会保险费支出3.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性质公共部门上述两项保险费支出,应被认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公共消费部分。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这部分支出不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就是为了“官办济贫”事业,对促进社会安定发挥着积极作用。9第二节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构成一、保险基金的来源(二)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1.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的来源如果严格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理,这部分保险费支出可来源于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中的V和m两部分:一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他们的保险费支出来源于收入的V部分;一是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或其他收入者,他们的保险费支出则来源于国民收入的m部分。2.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的对象(1)居民个人财产及附加险支出(2)居民个人人身保险支出(3)居民个人社会保险支出(4)居民个人职业责任险支出10第二节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构成一、保险基金的来源(二)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3.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的性质(1)纯消费性支出(2)储蓄性支出(3)工资税性质的支出(4)营业成本性的支出(三)企业保险费支出1.企业保险费支出的来源企业保险费支出来自于企业净增价值m部分,职工的一部分剩余劳动是企业保险费的源泉。由于企业是以收抵支的经济核算单位,保险费支出在成本中列支,由销售收入补偿。11第二节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构成一、保险基金的来源(三)企业保险费支出2.企业保险费支出对象(1)企业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支出(2)企业社会保险费支出3.企业保险费支出的性质(1)纯消费性支出(2)储蓄性支出(3)不追加商品价值的非生产费用12第二节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构成二、保险基金的构成(一)自有资本金保险公司的自有资本金,包括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和公积金。(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1.保费准备金2.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3.总准备金(三)寿险责任准备金(四)保险保障基金13第三节保险基金的运用一、保险基金运动的过程保险基金利润保费保费投资投资收益收益赔款赔款图14-1保险基金运动过程保险基金的来源是社会生产领域和社会消费领域不断流出的保险费。社会生产和社会消费是永远不会完结的连续过程,因此,保险费流入保险基金这个蓄水池也是连续不断的过程。14第三节保险基金的运用二、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保险基金运用即保险公司运用闲置的资金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融资以增加盈利的行为。(一)安全性原则(二)收益性原则(三)流动性原则上述原则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的,收益是保险基金运用的目标,但又往往与安全性和流动性发生矛盾。由于组织经济补偿职能是保险公司的首要职能,融资职能为其次,所以,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资金运用首先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以增加利润。15第三节保险基金的运用三、保险基金运用的形式(一)保险基金运用形式1.购买债券2.投资股票3.投资不动产4.贷款5.存款保险基金除了上述运用形式外,还可用来投资各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等。(二)保险基金运用结构由于各国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不同,因此,各国保险企业的资产结构也就有差异,很难判断何者更合理,而只能由各国和地区的情况去说明。16第三节保险基金的运用三、保险基金运用的形式(二)保险基金运用结构国别投资形式寿险财险寿险财险寿险财险有价证券72.379.360.497.44147不动产17.48.53.5-5.84.7贷款5.53.127.41.739.421.6银行存款或信托存款英国美国日本4.89.15.10.711.516.5表14-1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参考表各国和地区对各种投资方式的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均加以严格控制,立法取向都侧重于保证保险基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追求资金运用的效率。我国大陆《保险法》第105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0、81条也对此有所规定。17第三节保险基金的运用四、保险基金运用的意义(一)促使保险业务既成为聚积资金的手段,又实现组织经济补偿的目的(二)缓解保险费率与利润之间的矛盾(三)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寿险业务总之,保险公司两大基本业务相互渗透、互动发展的宏观效应归根到底是体现在:(1)经济单位和个人能够以最小的保费支出获得尽可能大的保险保障;(2)尽可能大地聚积保险基金并使之转化为生产建设基金。从而,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这一特有功能得到更充分发挥。18第三节保险基金的运用•#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19第三节保险基金的运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条: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企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同业拆借、外汇投资【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直接入市买卖股票【5%】)。•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体品种的比例以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20•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回顾•在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经过20年的停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1•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对其细分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22•(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23•(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24•(4)规范发展和逐步放开阶段: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至2000年•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1998年10月,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不过仅可从事债券现券交易。1999年7月,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保险公司在国务院批复的额度内购买信用评级在AA十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并可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进行交易,但购买的企业债券额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资产的10%。25•1999年8月12日,保险监管机关发出通知,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交易券种为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交易的国债、央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