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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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风险与可保风险(一)风险的概念1、风险的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2、特征:1)客观性:是一种客观存在。2)损害性;风险与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损害是风险发生的后果,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3)不确定性:空间上的不确定性,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4)可测定性:对一定时期内特定危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可以依据概率论原理加以正确测定,即把不确定性化为确定性。5)发展性:人类在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危险客观存在的确定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构成了保险的危险,两者缺一不可,而且可测定性奠定了保险费率的计算的基础。3、风险的分类(按风险产生的原因)1)自然分险:因自然力的不规范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导致的对人的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及生命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具有不可控性、周期性、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涉及的对象往往很广。2)社会风险: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3)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是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4)经济风险:指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等因素变化的影响导致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二)可保风险1、概念:即可保危险,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2、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既可能使人损失又有获利的机会,因此保险人不能承保。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有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存在不确定性,既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都不确定。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a、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风险事件或扩大损害后果均为道德风险,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b、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4)风险经营的大多数法则要求。即: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不确定性)。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确定性)。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否则不需要保险。二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定义1、经济学上:指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据合理性计算,动用多数社会成员集体力量,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制度。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将集中于个别社会成员的危险,在同类危险的投保人之间分担,或是计入产品更新换代成本或者费用而由全社会来分担,从而实现保险转移或分摊危险的功能。”无危险即无保险”:补偿因不确定危险所造成的损害是保险的本质特征。2、法学上:保险法所调整,通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穿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行为。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行为。保险人为一种双方有偿合同关系,保险法律行为的实质为当事人约定义务的给予。当事人人分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的标的为与财产或者人身有关的利益。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性质上不属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范畴,只是合同义务的履行。(二)保险的本质保险是一种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活动。保险的本质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事故所导致损失的补上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救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人们以共同的联合行动互相共计济,共同分担经济损失补偿,以集体的力量增强同自然界作斗争的能力,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生活的安定。(三)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散危险职能: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导致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费的办法平均分摊个所有被保险人。2、补偿损失职能:分散危险是前提条件。补偿损失是分散危险的目的。3、积蓄基金职能:保险分散危险包括空间上分散及时间上分散。积蓄基金职能就是从分散职能派生而来。4、监督危险职能:保险双方必然要发生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三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保险法的特点:1、保险法具有社会性2、保险法具有技术性3、保险法具有强制性4、保险法具有国际性第二节保险法的作用与基本原则一、保险法的作用1、强化保险企业法律地位2、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3、是促进涉外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4、是深化保险企业内部改革,保障保险事业尖健康刻发展的法律依据。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1、含义:保险双方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主要内容:1)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不仅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也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2)保证: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二)保险利益原则1、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2、保险利益的条件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包括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能够用货币衡量。3、意义1)消除赌博的可能性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度,不允许获得额外利润4、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的区别1)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关系在财产保险中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2)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人身由于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无法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要求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三)损失补偿原则1、含义: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只限于损失财产实际价值,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赔偿是弥补人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当投保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四)、近因原则1、近因: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2、近因原则: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损失补偿责任。3、近因原则的应用1)、单一原则致损失近因的判定: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如果这一原因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履行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2)、多种原因致损近因的判断:若多种原因都属保险责任,对其所致的损失,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若都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论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障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二)种类1、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单中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价值不预先确定,只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损失时,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的合同。2、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1)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即足额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财产价值的保险合同赔偿额=损失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3、特定式总括式流动式预约式保险合同4、特定危险承保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是建立在保险责任发生不确定的基础上。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索赔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以其财产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要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之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三)保险人的辅助人:辅佐、帮助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即履行保险合同的人。1、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1)接受人保险人的委托,2)收取代理费,有偿3)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4)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活动5)可以是单位或个人6)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归于被代理人-保险人与民事代理的区别:1)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代理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义务范围内所为的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授权同意,也对保险人有约束力。2)代理人所知道的一切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履行自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1)特征:视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一方面为投保人服务却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为报酬;另一方面又代保险人收取保费递交保单。2)法律地位a保险合同订立后,向保险人索要酬金b代理保险人收取保费c因保险经纪人过失或疏忽造成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害,保险经纪人要负民事责任,给予经济补偿因此保险经纪人要缴寸保证金或投保费职业责任险。3)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条件①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a须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b须有一定的学历水平c须有具备胜任代理保险业务或经济业务的专长和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d须有3年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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