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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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2、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观念性。3、时效取得的概念答: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建筑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答: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机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5、添附的概念答: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6、占有防御权的概念答: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7、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质押的概念答:动产浮动抵押权:指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简述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答: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法律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2、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的他物权优先于原所有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3、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以及我国的立法选择答:1.物权变动模式大体分为两种。即意思主义模式和形式主义模式。(1)所谓意思主义指依据当事人意思表示。(2)所谓形式主义指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2.我国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例外的采用债权意思主义。4、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原则答:1.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1)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2)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2)2.公信原则指物权的变动经过公示后,产生法律上承认的效力。即使该物权变动实际上并不存在,或与客观真实有异,法律上仍承让其约束力。5、按份共有的概念以及与共同共有的区别答: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区别:1.成立原因不同。2.享有的权利不同。3.分割的限制不同。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5.对应部分的处分不同。6.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6、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答:区别:1.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2.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3.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4.相邻关系的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而地役权的设定采取登记对抗主义。7、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答:1.对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2.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4.占有的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5.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8、善意取得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答:善意取得又称及时取得,指无处分权的占有人不法将其占有他人之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如果在取得该物是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已经占有标的物且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受让人是通过交易行为取得财产的占有且交易价格合理。3.转让人是标的物的占有人但无处分转让物的权利。4标的物是可以在市场流通的。9、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答:1.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2.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主张。3.不仅适用于对占有人有利益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占有人不利益的情形。4.只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该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证明。5.既适用于现占有人,也适用于过去占有人。6.占有权利推定系法律上权利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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