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5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浙教工委办〔2015〕1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监督责任第一条组织协调根据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和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第二条履职监督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责任落实。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履职到位。2第三条作风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查纠“四风”。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大执纪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和及时通报违纪违规行为。第四条纪律执行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肃查处纪律松弛现象和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条责任追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检查监督、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以“零容忍”态度查处违纪现象,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第二章监督内容第六条对学校党委的监督:(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二)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规定、决定、命令、指示情况;(三)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情况;3(四)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情况;(五)加强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六)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第七条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一)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二十八条”精神情况;(二)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四)开展交心谈心、执行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情况;(五)根据分工,解决师生员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情况;(六)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第八条对“三重一大”决策和落实情况的监督:(一)重大事项决策情况。严格组织管理和组织程序,按照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商议和决策。(二)干部任免工作情况。按照学校《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浙工商党〔2010〕3号)规定的选拔任用原则、条件、4程序进行,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实施责任追究。(三)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跟踪重要项目决定及采取的重大措施实施情况,专项整治与专项工作开展情况,集体决策项目实施情况等。(四)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了解年度资金预算、投资计划安排、重大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大额专项资金、大宗物品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和进展情况等。第九条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一)招生录取。计划调整、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命题面试、遗留问题处理等重要问题决策和执行情况,参与面试现场监督。(二)基建工程。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情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等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人员接受投标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吃请、收受钱物以及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等。(三)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执行收费政策情况;年度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预算内大额度资金或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等情况;“三公”经费使用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增加、减少、变更、注销固定资产的情况等。(四)物资采购。执行国家和省市物资招标采购规定情况;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物资采购等情况;拆分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情况;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人员接受投标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吃请、5收受钱物以及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五)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公开性情况;重大资产处置情况;工作人员利用资产管理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等情况。(六)科研经费。执行国家、省、市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情况;大额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收入、支出与结清、转拨等流程;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情况等。(七)校办企业。校办企业治理结构、管理权限、决策制度等情况;企业产业经营及自主管理情况;领导干部干预、插手企业经营和在校办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等;后勤服务职能、机制、监管等情况;工作人员利用后勤服务之便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情况;违反食品、药品招标采购及违规收费等情况。(八)学术诚信。教学、科研项目、专利及成果管理情况;评奖评优、人才选拔和师资培养等情况;教职工职称评定和学生奖、助学金工作等情况。(九)人员招聘。信息公开、招聘条件、笔试命题、面试程序、专家组成、考核评定、结果公示等情况。(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三章监督措施第十条开展事前备案与重点环节监督:6(一)落实“三重一大”、招生录取等十方面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廉政风险高、群众关注的事项等工作时,由具体执行的职能部门事先将工作安排向纪委办公室备案。(二)备案内容包含:执行方案、操作办法、工作流程等内容。(三)纪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计划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工作,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第十一条开展专项督查与专项治理:(一)根据上级纪委工作部署和学校中心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二)结合中层干部换届和岗位调整,开展届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三)协助上级部门巡视督查。第十二条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一)督促指导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各学院(部)、各职能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二)针对权力运行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建章立制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信访处理与查办案件:(一)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7(二)调查处理所管辖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及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四条谈话函询与问责追究:(一)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勤政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诫勉谈话和函询材料经本人签字后,由纪委办公室归入个人廉政档案。(二)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中层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三)根据部门和个人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按照问责工作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第四章责任落实第十五条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纪委牵头,组成由组织人事、监察审计处、工会、财务、基建、后勤、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针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商议整改方案,提高监督实效。第十六条健全履职机制:(一)纪委书记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策前的酝酿协商。(二)建立校纪委委员联系教学单位工作制度和基层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作制度。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分阶段任务分解表的整体部署和时间安排,扎实推进基层单位的防治腐败体系建设工作。8(三)建立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例会制度,明确基层党总支纪检委员的岗位职责和履职方式。第十七条完善考核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分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分级、分类考核。第十八条落实通报制度(一)纪委书记要主动向党委书记报告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向领导班子通报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工作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定期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二)纪委每年两次向党委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不定期向上级纪委汇报学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三)各分院(部)党总支书记、纪检委员不定期向校纪委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细则》履行监督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一)参与研究“三重一大”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9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