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会定名为山东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InstituteCollaboration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DIUR。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产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学术界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的有关单位,以及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宗旨本会以促进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为目标,努力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本会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发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各领域之间密切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产学研合作创新和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推进产学研组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著名品牌,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督管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促进经济、文化、科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政策咨询、宣贯服务工作。(二)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提供中介服务功能。(三)举办推动政、产、学、研、金、用共同参与的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流会等,推进社会各领域的密切交流与合作。(四)创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普及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文化创新、品牌创新等创新创业知识,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生产、设计能力,推进企业强化品牌建设,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和预警体系建设。培养产学研合作各领域的人才,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人才,搭建产学研合作培养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平台,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帮助企业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五)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理论、政策和实证研究工作,指导产学研合作实践活动。(六)发展产业界、学术界、科研界全领域交流与合作,开展包括举办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项活动,广泛建立与省内外乃至国内外行业联盟、协会等团体组织的合作关系,推进产学研合作进程。(七)加强产业界、学术界、科研界等专业机构、行业联盟、协会等团体组织进行标准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创新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技术秘密认定等工作。(八)提高网络、杂志的运营质量和服务功能,联合其他媒体、报纸等,加强产业界、学术界、科研界各领域宣传和推广工作。(九)其他产学研合作促进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单位会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媒体、中介服务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个人会员:关心支持、并致力于产学研合作工作的专家、学者、产业界人士和政府工作人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的章程;2.自愿加入本会;3.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管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管理机关民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也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6.利息;7.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管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加以确定。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管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管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