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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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规范发展,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经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在山东省境内运营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特别登记管辖的合作社,以及跨地区合作社,合作社内部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合作社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四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通过政策引导、典型示范、业务培训、辅导服务、监督检查等措施,推动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五条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财务等报表,经逐级审查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厅。二、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第六条合作社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核算。第七条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重大财务事项和涉及成员根本利益的财务事项,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理事长是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对合作社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是合作社财务事项的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合作社内部财务的监督管理和审计,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业务执行情况。三、货币资金管理第八条合作社的现金、银行存款,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部门有关账户管理、结算办法等规定,遵守银行结算纪律。第九条合作社库存现金实行限额控制,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要及时存入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实行业务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进行清点核对。第十条合作社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账户,定期核对账目。大于现金结算限额的收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第十二条合作社有价证券包括各类债券、股票等,要视同现金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并及时组织变现或者结算兑现。四、产品物资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的产品物资要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计价方法和管理要求,进行合理的计价核算。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产品物资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同时填写入库单;出库时,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第十五条合作社为社员代销代购的产品物资应与合作社的产品物资分开,实行单独保管。收到成员交纳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时,须履行必要的会计核算手续。应当准确注明数量及金额,并及时记入成员交易明细台账,年终时登入成员账户。五、对外投资与应收款项管理第十六条对外投资业务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策,严禁个人擅自决定。合作社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应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明确专人保管相关资料。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加强成员和非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对拖欠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明,按程序批准后,予以核销。六、农业资产管理第十八条合作社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应根据农业资产的特点,正确计算购入成本、生长投入费用、年度折耗。第十九条农业资产销售、死亡、毁损时,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批准后,按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及时进行业务处理。七、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条合作社组织固定资产的购建项目,应当经过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或理事会讨论同意,履行程序后接受合作社监事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合作社购建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或开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经民主决策,实行公开招投标。第二十二条合作社应加强固定资产建设过程、建设工期、竣工交付的监督管理,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程效益。投入使用后,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实行折旧使用管理制度,按期提取折旧费,保证及时更新。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底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处理。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应建立审批制度,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八、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管理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对负债的管理,根据自身实际和生产经营需要,量力而行,合理举债,控制债务风险。要严格举债决策和审批程序,重大举债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加强对相关记录、意向、凭证、合同等书面文件的管理。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十五条合作社接受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当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并及时记入成员股金证。合作社对成员拥有的但不属于合作社直接支配的资产,不得记入成员股金。接受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的资产要及时作价入账。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应当为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和成员交易明细台账,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和他人捐赠财产量化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其中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和他人捐赠财产量化份额,仅作盈余分配依据,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九、开支审批管理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开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大额开支由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理事长、监事长联合签批。第二十八条合作社发生的每笔支出都应完善审批手续,注明经办人、开支事由、发生时间、审批意见、审批人,会计方可入账。十、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合作社每年应制定财务预算,并提交合作社成员(代表)讨论、修改通过。年终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并将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第三十条合作社年终决算前要做好盈余分配准备工作,组织全面的财务清查。主要内容包括:1、对合作社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财产安全;2、对现金、银行存款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3、对合作社的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对较长的债权款项应制定追收计划,限期收回;4、对库存物资、受托代购、代销物资的存货结余进行清查,盘亏、盘盈和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5、对其他财务事项进行全面清查。第三十一条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编制盈余分配方案。盈余分配的内容、程序:(1)当年的盈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形成可分配盈余。(2)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3)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记载的成员出资额、成员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4)收益分配方案报理事会、监事会讨论批准后执行。(5)组织分配兑现。第三十二条合作社从年终盈余分配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从其他渠道取得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要及时量化为成员享有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中。量化方法有三种:按出资额比例量化;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量化;按出资额比例与成员交易量(额)比例的一定权重量化。合作社选用何种量化方法,应当在章程中注明,在一个会计年度中,不得改变。十一、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财务公开工作应定期化、制度化,在合作社监事会领导监督下进行。第三十四条合作社至少每半年向成员公开一次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个人账户股金、公积金、交易量(额)等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也要同时公开。年终全面公开财务年度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年内财务收支,年未盈余分配和年终决算。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开可以采取召开成员大会、在合作社办公场所或会议室张榜等方式公布。专项资金使用,在项目结束时当即公布。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对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十二、会计票据、账簿与报表第三十七条合作社所使用的财务票据应当合法有效,规范专用。第三十八条合作社应当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必要的明细分类账。第三十九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账。总分类账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采用订本账。第四十条明细分类账按总账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设置,对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采用活页账。1、往来明细账:用于记录成员往来、应收款、应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专项应付款等科目的核算内容,该明细账按社员姓名和经济业务客户进行登记。2、产品物资明细账:按照产品物资类别、名称详细登记数量、单价、金额情况。3、委托加工(代销)物品明细账:用于记录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按受托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4、受托代购(代销)商品明细账:用于记录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按受托方进行详细登记。5、农业资产明细账:用于记录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牲畜(禽)资产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详细登记。6、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类别名称详细登记。7、其它资产明细账:用于记录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按类别登记。8、股金明细账:用于记录社员入社出资、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等情况,按社员姓名进行详细登记。9、成本费用明细账:用于记录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按各科目发生的具体内容分类登记。10、收入明细账:用于记录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按收入来源项目进行详细登记。规模较小、业务较少的合作社根据会计核算需要,可设置通用明细账。第四十一条对于日记账和分类账不能完整记录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合作社应当设置社员交易登记簿、入社土地备查簿、土地流转合作社土地使用情况登记簿等备查账簿。第四十二条合作社要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种类、格式和填制要求,按期及时编报“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认真分析撰写“财务状况说明书”。十三、财务档案管理第四十三条年终,合作社要对一年的各种财务资料,包括文件、经济合同、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财务报表、有关申报方案、人员接交清单等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第四十四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财务资料归档,安全保管使用。对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归档完整,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借阅登记。十四、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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