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保险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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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保险市场监管2教学目的与要求保险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同时也是公众性、社会性很强的行业。从保险业的发展历史来看,保险监管是保险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保险监管历史、监管产生原因及保险行业自律管理;掌握监管原则、目标、方式及内容;全面把握我目前保险监管现状及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证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3本章重点与难点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体系政府监管的原则、目标、方式及内容关于保险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我国保险监管现状4本章教学内容§10~1保险市场监管概述§10~2国家对保险市场的监管§10~3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5§10~1保险市场监管概述一、保险监管的产生(一)保险监管的历史始于16世纪后半期。(二)现代保险监管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授权给专门的保险机构,使之专司监管之责。(三)现代保险监管制的重要进步体现为保险监管法规的不断完善。6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业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它体现在保险经营的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三大特征上;保险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保险市场发展存在市场失灵和破坏性竞争。7三、保险监管体系(一)保险监管法规(又称保险业法)注意:保险法和保险业法。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保险法:指调整一切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既包括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又包括属于民法范畴的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狭义保险法:仅指保险合同法。它或规定于民商法典中,或单行。8保险业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一般以单行法规形式出现,其内容:一是对保险监管对象的规定;二是对监管机构授权的规定.我国将其与保险合同法合并立法,如《保险法》。保险特别法:相对于保险合同而言,具体指除保险合同法之外规范于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条文。社会保险法:又称“劳动保险法”,规定以保险的方式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济损失的法规。9(二)保险监管机构英国:工贸部下设的保险局(金融管理局)美国:主要为州保险署,全国有55个日本:大藏省银行局下设保险课中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1998年11月18日成立《保险法》第9条10(三)保险行业自律通常以保险同业公会或行业公会、保险协会的形式出现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自己的社团组织,具有非官方性,它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发挥着政府监管所不具备的平行或横向的协调作用。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11§10~2政府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政府监管的原则坚实原则:目的为维护保险业的清偿能力公平原则:监管者对保险加入者的公平和签定合同的公平健全原则:创造保险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原则: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12二、政府监管的目标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教材P443~44613三、政府监管的方式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公开披露的信息须满足如下要求:相关性、时效性、易得性、全面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现场检查教材P449~45414四、政府监管内容组织监管:体现在对保险机构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中介人管理、市场退出等方面。监管依据是保险业法。经营监管: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行为、再保险监管等。财务监管:包括对资产、准备金、资金运用、偿付能力、财务核算监管等。《保险法》第92条、107条《保险法》第92条、107条15关于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即认可资产与负债的差额。2003年3月24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条16§10~3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一、保险行业自律的概念和目标保险行业自律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险企业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制定行业规范以相互约束,维护保险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基本目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本行业的合法利益,达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目的。17二、行业自律组织在国外的发展及其形式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具体实施行业自身管理的机构,指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人组合以及与保险业共生组织的统称。属保险企业自律性的民间社团性质,具体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发展快影响大。18国外自律组织形式英国:1917年成立保险联合会。1977年成立保险经纪人联合会。美国:1971年成立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The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oners,简称NAIS)新加坡:按业务性质分别组成财险、寿险、再保险等同业公会,与官方的保险总监署并存。中国香港:1988年成立香港保险业联合会,另外中介自律团体有: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合会、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等。19上述所有行业组织,对本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作用与意义是相同的,那就是协调国家与保险行业、保险行业与其它行业、保险行业内部的各种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从行业组织形式看多种多样,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形式分类表。注意: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采用保险行业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两种基本形式。20三、行业自律组织参与保险监管的原因分析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具有自发性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有其在管理上的不可替代性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属于内行管理,具有专业性21四、保险行业自律的作用和意义作用:代表会员对议会或政府的有关保险业管理立法施加影响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制定统一的保单和条款制定最低费率标准,避免破坏性竞争意义:它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建立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是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市场法制的需要是同业间互通有无,共同发展的需要22五、保险行业自律的内容制定具体的保险经营管理补充规定,配合保监会检查监督,代表保险主体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提出建议;协调同业关系,促进同业间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宣传,提高大众的保险意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和经营主体的行为;监督各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承担中介人的职业培训工作。23本章小结本章共分三小节内容,重点阐述政府对保险市场监管的必要性、监管目标、原则及内容等,同时对保险行业自律管理目标、形式、内容、意义与作用进行简单介绍。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市场进行的监督管理,该制度产生于16世纪后半叶的英国。保险监管得以普及的原因:一是保险经营具有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二是保险交易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三是保险市场发展存在的市场失灵和破坏性竞争。24保险监管运用的一般原则为坚实性、公平性、健全性、社会性原则。保险监管的目标一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二是为了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从管理的角度看,保险市场的管理包括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严格意义上的保险监管只包括前者,但在现实生活中,保险行业自律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补充,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保险监管体系由保险监管法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自律三大部分组成。保险监管法规包括保险监管对象的规定和保险监管机构授权的规定,具体有:保险业务许可、保险组织形式、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准备金、再保险安排、保险资金运用、财务、中介管理等。25保险监管机构名称因国而异,我国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财险部、人身险部、中介监管部、国际部、发展改革部、法规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运用部、再保险部、派出机构工作部、监察局、统计信息部等15个部门,保监会有自己的任务和职能。保险行业自律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险企业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制定行业规范以相互约束,维护保险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达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目的。它是非官方、非强制的监控手段,是法律手段和政府监控的必要补充,其具体实施机构为各类不同形式的行业组织。我国为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1月16日。26保险监管内容很多,概括起来有三部分:组织监管、经营监管、财务监管。本章重要概念:保险监管、非现场监控、公开信息披露、现场检查、保险行业自律。本章主要问题:关于保险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识我国初步形成的保险监管体系。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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