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保险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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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教程第十章保险监管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2页第一节保险业监管概述第二节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第三节保险监管的方式第四节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第十章保险监管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3页一、保险监管的概念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具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保险市场及市场主体的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或管理。狭义的保险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一定的目的、目标或原则对保险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约束和管制,以确保保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此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第一节保险业监管概述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4页二、保险监管的原因1.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2.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3.保险业是最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5页三、保险监管的模式(一)北美型北美型的监管是强势监管,既从定性的角度通过对保险经营各环节的监管来保证偿付能力的实现,又从定量的角度通过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来保证保险公司处于有偿付能力的状态。对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信息披露,费率的条件、保单利率、红利分配、一般保险条件等均有明文规定,并在投放市场前受到监管部门严格和系统的监督这种制度的后果是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创造力,使保险产品的差异变小,不利于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和保险公司最大化地分散和经营公司风险。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6页(二)英国型英国型的监管是一种弱势监管。这种形式的监管给予保险公司很大的自由度,监督者的精力集中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上,只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保持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它们的经营一般不会受到更多的干预。这种方式的监管根据在于保险公司只要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以负责的态度经营,政府就不应该干预。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7页四、保险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2.维护保险当事人利益的原则3.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4.综合管理原则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8页五、保险监管的目标1.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2.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9页第二节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保险监管的主体1.保险监管机关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3.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10页二、保险监管的内容(一)组织监管1.组织形式的监管2.市场准入的监管3.组织设立程序的监管4.停业清算的监管5.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6.外资保险的监管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11页新《保险法》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旧《保险法》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12页新《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旧《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13页版权所有RESERVED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3.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14页版权所有RESERVED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应当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15页《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版权所有RESERVED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16页版权所有RESERVED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的条件1.外国保险公司与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2.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达到实缴人民币2亿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3.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4.其他审慎性条件:(1)法人治理结构合理;(2)风险管理体系稳健;(3)内部控制制度健全;(4)管理信息系统有效;(5)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17页版权所有RESERVED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1.申请筹建(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3)筹建方案;(4)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6)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18页《保险法》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版权所有RESERVED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19页新《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1)项规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旧《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依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20页(二)业务的监管1.营业范围的限制2.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3.再保险业务的监管4.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5.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21页(三)财务的监管1.对资本金和保证金的监管2.对准备金的监管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4.对保险投资的监管5.对财务核算的监管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22页新《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旧《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四)资金运用的监管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23页版权所有RESERVED(五)同业竞争的监管不正当竞争行为1.擅自降低保险费率2.提高手续费比例3.违反合同给予回扣4.窃取其他经营者商业秘密5.以行政手段进行保险市场垄断或限制竞争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24页第三节保险监管的方式一、保险监管的一般方式1.公示方式2.规范方式3.实体方式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25页版权所有RESERVED二、我国的保险监管方式(一)稽核(1)承保稽核。包括保险合同稽核、保险费率稽核和承保质量稽核。(2)理赔稽核。即对保险机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赔付义务进行稽核,包括理赔业务的稽核和理赔纪律的稽核。(3)财务管理稽核。即对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状况,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保险防灾费、宣传费、手续费、成本列支等进行稽核。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26页版权所有RESERVED(二)检查1.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派专业检查人员到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实地检查。2.非现场检查是通过对保险公司上报的财务报表和资料进行分析、稽核来进行监督。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27页版权所有RESERVED检查的内容(1)机构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2)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3)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4)是否超范围或跨区域开办业务;(5)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6)机构负责人的任用或变更手续是否完备;(7)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报表是否齐全、真实;(8)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9)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事项。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28页第四节保险公司信用评级评估的内容:经营环境经营理念与战略公司组织结构经营业务能力投资组合风险管理财务分析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学原理》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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