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保险监管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第二节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第三节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和手段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掌握保险监管的含义与内容,理解保险监管的原则,了解我国保险监管的进展;熟悉保险监管历史中一些标志性事件,熟悉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教学要求:掌握保险监管的原因、目标、模式。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一、保险监管的含义一国政府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一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的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达到监管目标;三是保险经营组织为保证保险业内部的健康竞争,促进行业发展,成立同业组织,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二、保险监管的历史1720年著名的“南海欺诈案”(SouthSeaBubble),促使议会立法对保险加以限制。英国于1720年通过立法,授予皇家保险商社及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的权利,禁止任何其他公司或合伙组织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许多保险商人的不轨行为,整顿了保险市场。现代意义上的被认为出现在美国。1851年美国新罕布什尔州设立了保险监督委员会,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监督机构。1855年,马萨诸塞州建立了类似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之后,伊莱泽·赖特被任命为该州的保险监管官。赖特为保险监管的未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保证保险人偿付能力为目标的现代保险监管概念,被称为“保险监管之父”。目前,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比较严格的,直接负责监管工作的是州政府,各州制定专门的保险法或保险监督法,设有保险专员,而联邦政府则对特定项目和特定事项的保险业务进行管理。除英国采取相对较宽松的监管制度外,各国对保险业均进行较严格监管。立法方面,各国关于保险监管的法律主要是其保险公司法、保险业法或保险监督法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律。机构方面,英国是贸工部及其下属的保险局,法国是财政部下属的保险管理局和保险监督官,加拿大是各州的联邦保险部和各省完全独立的保险部,德国是财政部下属的保险监督局,日本是大藏省及其下属的保险部。三、保险监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保险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1.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2.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3.保险业是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案例1日本是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1998年的保险费收入高达4531亿美元,占当年全世界市场份额的21%,日本保险市场存在着高度寡头垄断的现象,所以日本的保险公司也大多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保险公司,1999年,有13家日本保险公司跻身世界财富500强。但是自1997以来,日本发生了多家大型保险公司相继倒闭的事件。其中包括像东邦生命这样在1997年财富500强中排名第196位的大型寿险公司,还有日本人寿保险业的中坚企业,排名第11位的协荣生命保险公司。因为深陷经营危机,该公司于10月20日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了“更生特例法”的适用申请,该法规定了以保险公司为对象的重建型破产手续。此前的10月9日,排名第12位的千代田生命保险公司也宣布破产。短短10余日里两家大型保险公司接连破产,这在战后的日本还是第一次。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不仅对日本保险业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且还直接影响着整个日本金融体系的安全,关系到日本93%以上家庭的切身利益。所以,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不仅是日本经济和金融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也关系到整个日本社会的稳定。四、保险监管的目标1.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3.防止保险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维持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4.防止市场失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案例2保险是“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业”,因此西方国家大多都实施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制度,并建立了以偿付能力为标准的监管预警和防范系统。例如,美国的保险监管是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确保费率的充足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其中对于保护消费者最重要的是偿付能力监管”。在美国,共有6000多家保险公司,几乎每年都有若干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经营失败的问题。例如1992年,美国有91家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其中产险公司59家,寿险公司32家,相对于美国6000多家保险公司的总数来说,其所占的比率是相当小的,对整个市场的影响也不大。但同时,正是因为每年都有着失败和成功的案例,才使得美国保险市场在优胜劣汰中得到不断发展,也使得美国保险监管机构在处理“问题保险公司”的时候更加富有经验。但是,在日本,情况有所不同。一方面,保险公司本来就规模庞大而数量较少,使得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破产方面“输不起”;另一方面,日本在二战后,对保险公司的保护政策使得问题被掩盖,保险监管机构缺乏应付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经验。事实上,日本保险监管机构也曾对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1997年,发生战后第一起保险公司破产事件以后,日本政府在保险监管上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及时公布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信息。日本内阁于1998年3月通过了有关设置“付款保证机构”的相关法案.在日本新的付款保证制度下,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而需要破产清算时,如果此时有愿意救助该破产保险公司的公司,则由“契约者保护基金”对收购公司提供资金援助,例如,承接日产生命契约转移的青叶生命,就获得了契约者保护基金2千亿日元的资金援助.如果没有愿意对破产保险公司进行救助的保险公司,大藏省将设立一家付款保证机构来负责承接破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契约和保险金支付。日本在解决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时的措施有两大缺陷。第一,相对于解决银行问题的方案,解决保险业问题的基金明显不足。第二,缺少资本注入。日本保险业几乎从来没有获得日本政府在资本方面的资助和扶持。尤其是日本的大型保险公司,大多是相互型保险公司,没有能够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本。日本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更加关注银行业的改革,却忽视了“影响公众利益”的保险业。五、保险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2.适度竞争3.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相结合4.不干预保险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原则第二节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保险监管的主体指保险行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主要包括国家监管主体、行业监管主体和社会监管主体。这些主体中,有的既有监督权也有管理权,如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有的有监督权无管理权,如信用评级机构。国家监管主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除政府依法设立的保险监管机构外,一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是保险业国家监管主体。行业监管主体——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自己的社团组织,对规范保险市场发挥着政府监管所不具备的横向和纵向协调作用。横向作用主要是协调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纵向作用是指代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向保险监管机构就其制订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予以信息和意见反馈,同时也为保险监管机构制订政策提供准确专业的信息资料。社会监管主体无管理功能,仅发挥监督作用。主要的是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和社会媒体。信用评级机构无强制力,凭借其机构自身的信用影响人们对其评级结果的信任度。目前国际上对保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的机构主要有A.M.贝思特(A.M.Best)、标准普尔(StandandPoor’s)、穆迪(Moody’s)惠誉(FitchRatings),其中A.M.贝思特是唯一一家专注于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机构。二、保险监管的客体保险监管的客体即保险市场的被监管者,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消费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各国都通过保险立法规定了监管客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之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二是市场行为监督管理;三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管理1.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包括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力不足处理。偿付能力评估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进行的评估、检测。偿付能力不足处理《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2012年全年共派出3025个检查组,对3044家保险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778家机构和946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责令撤换高管59人,对机构和个人分别罚款6819万元和1228万元。治理不正当交易行为,配合司法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8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对保险机构的设立、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费率、保单条款、保险资金运用和再保险等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核心是保险费率监督管理。3.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管理第三节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一、保险监管的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并列模式英国模式重点在于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英国的保险立法很严密,但就其监管内容而言,英国市场的监管环境十分宽松,这与英国保险业的历史传统及人们的文化信仰紧密相关。英国的保险市场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方面向来偏重于行业自律管理。英国的监管是一种温和、宽松的监管模式。1.政府监管除相关法律法规外,还确立“责任自由原则”,只要保险公司以负责的态度经营,工贸部就不加以干预。2.行业自律保险人协会、寿险组织协会、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处理保单持有人与承保公司间纠纷的保险推事局与个体保险仲裁服务公司,这是由于英国公众大多偏好自我管理,如当政府认为必须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管理时,保险界就主动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当寿险组织在有关佣金支付方面的协商失败后,政府并未出面干预,只是督促有关方向重新协商。3.“秋后算账”式监管英国崇尚契约自由原则,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对保险业的监管较少,主要监管手段是分析保险公司年度报告,并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这样在年底如果发现保险公司存在偿付能力等问题,有关部门会向社会进行公告,这种公告对保险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是致命的。美国模式既监督管理市场行为也监督管理偿付能力,但以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为主。美国政府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比较广泛而严格,尤其偏重于立法监管。当前美国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监管体制,各州对保险的监督管理主要从三方面入手。1.立法方面各州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法律涉及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标准、费率、投资、市场退出等都方面,美国保险市场监管具有的广泛性和严格性特点主要体现在监管范围上。美国保险市场的监管几乎贯穿于承保过程的各个环节,这与英国市场有很大区别。2.司法方面各州对保险业的司法管辖权主要体现在法院对保单条款的解释及对保险纠纷的裁决上。司法机关甚至可以裁决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是否违法,若违法,司法部门可以对此进行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3.行政方面主要是指对保险业的行政监督权由各州的保险监督官行使。保险监督官由各州的州长或选民选举产生,负责对州内保险业的监督与管理,1942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保险业是一种州际商业,应受联邦政府管辖,此后联邦政府开始行使对保险业的管辖权,并与各州政府一起履行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而且联邦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出现越来越强的趋势。日本模式主要用于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如亚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