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1章借款(亚洲开发银行)条例-本条例旨在就向亚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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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章-借款(亚洲开发银行)条例1章:271借款(亚洲开发银行)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30/06/1997本条例旨在就向亚洲开发银行筹集借款事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1972年7月7日](本为1972年第42号)条:1简称30/06/1997本条例可引称为《借款(亚洲开发银行)条例》。条:2释义30/06/1997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银行”(Bank)指亚洲开发银行。条:3向亚洲开发银行借入款项的权力L.N.362of1997;60of1999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0号第3条(1)政府可向银行借入不超过附表1所指明的款项,用以进行在附表1中就该等款项而指明的工程,而借入的方式、条款及规限条件,则由政府与银行以协议议定。(2)政府就根据第(1)款所赋权力借入的款项而与银行订立的协议,须以香港政府的名义订立,并可由财政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代表政府签署。(3)在本条所指的协议签立后,财政司司长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将该协议的副本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由1999年第60号第3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条:4发行包括债券在内的票据的权力L.N.362of199701/07/1997(1)凡政府就根据本条例所授权借入款项而与银行订立协议,为施行该协议的条款,政府可按此需要而发行债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据,而发行条款及条件亦按此需要而定。(2)政府根据第(1)款发行的债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据,均可由财政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代表政府签署。(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条:5借款的拨用及记账L.N.362of199701/07/1997(1)政府根据本条例为附表1指明的工程借入的款项,须运用与拨用于该工程,尤其须按政府与银行就该笔款项而达成的任何协议而运用与拨用:第271章-借款(亚洲开发银行)条例2但如该笔款项有任何部分不能运用于该等目的,则可运用于财政司司长与银行所批准的其他目的。(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2)凡根据本条例为某项工程借入的款项未能实时可供动用,而与该项工程有关的支出又必须支付,则该等支出须以预支方式记账,以待日后付还,而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与任何工程有关的预支最高款额,在附表2中指明。(3)根据本条例借入的款项及其所有利息与其他费用,须记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及资产项下并从中支付。条:6履行协议所订的责任60of1999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0号第3条(1)即使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政府就根据本条例所授权借入款项而与银行订立的协议,及政府依据任何该等协议而发行的债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据,以及政府就任何该等协议、债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据而给予的承诺,均属有效和可予强制执行,并按照其各别的条款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2)凡政府根据本条例所授权借入款项而与银行订立或发行协议、债券、承付票、票据或担保,或银行根据任何该等协议、债券、承付票、票据或担保而收得利息或其他收入,因该等协议、债券、承付票、票据、担保、利息或收入而根据任何条例须缴交的税项、费用或收费,均可由行政长官在宪报刊登命令予以减免。(由1999年第60号第3条修订)条:7修订附表的权力60of1999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0号第3条立法会可藉决议修订各附表。(由1999年第60号第3条修订)附表:130/06/1997附表1[第3及5条]第1项一笔为数相等于贰仟壹佰伍拾万美元(21500000美元)的款项,不论以任何货币组成,用以进行涉及以下项目的工程:在新界青山附近兴建由6个单位组成的海水化淡厂,其设计总产量为每日4000万加仑淡水。该项工程包括使该工程能够运作的一切所需辅助设施及装置。第2项一笔为数相等于贰仟万美元(20000000美元)的款项,不论以任何货币组成,用以进行以下工程:沙田新市镇的污水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第I期工程的其中部分工程,涉及兴建(i)污水处理厂;(ii)主要第271章-借款(亚洲开发银行)条例3抽水站;及(iii)敷设约2000米直径为1400毫米的双管压力管道。(由1975年第236号法律公告增补)第3项一笔为数相等于贰仟零伍拾万美元(20500000美元)的款项,不论以任何货币组成,用以进行涉及以下项目的工程:在沙田新市镇兴建两个共可容纳约61000人居住的公共邨屋及附带设施,并在该两个屋邨内兴建四间小学及四间中学,以及在其中一个公共屋邨内兴建一间普通科诊疗所、一间分区消防局及一座商场。(由1977年第100号法律公告增补)第4项一笔为数相等于壹仟玖佰伍拾万美元(19500000美元)的款项,不论以任何货币组成,用以进行涉及以下项目的工程:在沙田新市镇兴建一间约有1400张病床的区域医院,其中包括教学设施及一间分科诊疗所。(由1978年第188号法律公告增补)第5项一笔为数相等于贰仟万美元(20000000美元)的款项,不论以任何货币组成,用以进行以下工程:沙田新市镇发展计划的其中部分工程,涉及(i)兴建一个可容纳约31000人居住的公共屋邨、两间小学及两间中学;及(ii)进行沙田至荃湾走廊的运输研究。(由1980年第91号法律公告增补)附表:230/06/1997附表2[第5条]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与附表1第1项所述工程有关而根据第5(2)条预支以待日后付还的最高款额,为港币壹亿元(100000000港元)。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与附表1第2项所述工程有关而根据第5(2)条预支以待日后付还的最高款额,为港币玖仟伍佰万元(95000000港元)。(由1975年第236号法律公告增补)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与附表1第3项所述工程有关而根据第5(2)条预支以待日后付还的最高款额,为港币玖仟柒佰万元(97000000港元)。(由1977年第100号法律公告增补)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与附表1第4项所述工程有关而根据第5(2)条预支以待日后付还的最高款额,为港币玖仟贰佰万元(92000000港元)。(由1978年第188号法律公告增补)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与附表1第5项所述工程有关而根据第5(2)条预支以待日后付还的最高款额,为港币壹亿元(100000000港元)。(由1980年第91号法律公告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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