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海上保险法第一节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一、保险的含义和作用(一)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作用(1)分散风险(2)防灾减灾、防损减损(3)积累建设资金,收取外汇(4)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发展旅游经济二、海上保险的产生、发展和海上保险的概念(一)产生和发展海上保险是适用于海上活动领域内的保险关系的统称。比陆上保险制度具有更悠久的历史。船舶抵押贷款制度:古罗马、希腊,如果作为抵押的船舶因海上风险遭受灭失,借方无须偿还本金和利息最早的保险公司:1424年意大利热那亚的一家海上保险公司。16世纪以后:英国出现了经营海上保险的垄断组织和较完备的海上保险合同,其中的劳埃德保险合同社即劳合社已发展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由其制作的劳氏保险单至今仍在国际海上保险业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二)海上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对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限于海上风险,经双方同意,也可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和陆上发生的风险。三、海上保险的范围和标的(一)范围的变化限于海上风险经双方同意,也可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和陆上发生的风险。(二)保险的标的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四、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当事人(一)定义《海商法》第216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二)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1.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英国:劳合社保险人或保险公司美国:保险公司中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海商法》: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4.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保险经纪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我国的保险业务中,没有保险经纪人,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投保五、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英国法关于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1条:海上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要求时,即视为已经成立,不论当时保险单是否签发。签发投保条、签发保险单经纪人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起草投保条。内容包括经纪人名称、船舶、航程、保险期间、保险财产和保险金额,并提出保险费率的建议和留待保险人报价投保条交由给个保险人传阅保险人如愿意承保,即签署投保条,在投保条上写明保险费率及承保金额。当全部保险金额得到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只差签署保险单这一正式手续。经签署的投保条虽是海上保险合同,但不能等同于保险单,在法律上不能约束对方但如果在签发投保条后、签发保险单以前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照例赔偿。(二)我国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海商法》第221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海商法》第217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保险人名称;(二)被保险人名称;(三)保险标的;(四)保险价值;(五)保险金额;(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七)保险期间;(八)保险费。六、保险费和保险单(一)保险费英国法:保险人已经开立保险单,就要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费以前,没有签发保险单的责任。保险经纪人本人对保险人负责保险费的支付。经纪人从被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费后,支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只能通过经纪人取得保险费,无权直接向被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费的请求,保险人更不得因为支付保险费而向被保险人起诉。不论经纪人是否已将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都必须负责向经纪人支付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未向经纪人支付保险费,经纪人可留置保险单。保险经纪人在被保险人未向他支付保险费时,有权作为债权人取得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破产时,他作为普通债权人有保险费请求权,但无优先权。(二)保险单保险单上证明合同的文件必须作出书面形式,并由保险人或其它保险人签署。(三)保险单必须载明的事项(1)被保险人的姓名(2)保险期间(3)保险标的物(4)承保的危险(5)船名(6)保险单的种类(7)保险费(8)保险金额(9)保险人签署(四)保险单的分类1.按保险价值分类(1)定值保险单: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单(2)不定值保险单:在保险单上不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留待以后确定的保险单2.按保险期限分类(1)航程保险单:承包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至另外一个或几个地点的合同(2)定期保险单:对标的物在一定期间内承保的合同。3.按承保方式分类(1)流动保险单:不定名保险单,船名在订约时不能预先订明。对一定期间内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采取总保险的办法。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立即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申报保险人,保险人即自动承保。(2)预约保险单:开口保单;对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订立总保险的另一种办法;事先约定保险范围,订立预保合同,在这个范围内的货物,经被保险人申报后,全部由保险人自动承保。区别:流动保单为被保险人买进的一张固定的保单,一旦申报完毕即告用完;而预约保单不会用完,在保险期限内承保保单范围内的一切风险。(五)保险单的转让海上保险合同可以转让,除非合同内订有条款,明确禁止转让。在损失发生前和发生后,均可转让。以背书或其他习惯的方式,予以转让转让效果:受让人可以他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起诉七、可保利益(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产生和定义1.产生被保险人对于特定的保险标的应有一定的保险利益方能投保防止将保险用于赌博如果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2.定义“可保利益”《海上保险法》第五条(一)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二)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二)保险利益的拥有者(1)有保险利益的人不必绝对拥有所有权。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指:船舶所有人;货物买主;承运人;租船人;船舶的抵押权人;船舶受信托人(2)“无论灭失与否”:尽管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只要他出于善意而不知标的物的危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就应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物已安全到达,而保险人不知其已安全到达,则保险费概不退还。(三)我国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八、保险期间(一)英国旧货物险条款的规定1.仓至仓条款保险自承保货物离开保险单载明的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保险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所为止。但货物在最后目的港从货船卸下满60天以后,无论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2.扩展责任条款运输途中,如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和转运,则在此期间,保险继续有效3.航程终止条款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运输合同在保险单载明以外港口终止,或者航程中运输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截止前终止,则保险应继续有效,直至保险货物在这些卸载港口卖出去或交出时为止,或至货物在卸货港卸货后满60天位置。4.驳船条款保险人对驳运过程中保险货物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驳运:在岸和大船之间用小船转运客货(二)英国新货物险条款的规定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险A款:(1)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1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2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的之前或目的地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存储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2.1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2.2分配或分派货物,或者3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以上各款以先发生者为准。(2)如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运输契约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港口或处所终止,或者运输在按上述(1)规定发货前终止,本保险亦应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续保要求,并在必要时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