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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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是针对女性劳动者生育这一风险而设置的社会保险项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生育保险纳入到医疗社会保险范畴,也有一些国家单独列为一个险种。中国将生育社会保险从医疗社会保险中独立出来,建立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专门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给付生育津贴。不过中国生育保险的管理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统一管理。•本章内容:•生育保险概述•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第一节生育保险概述一、生育保险的概念生育保险指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以保障因生育、节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及其孩子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二、生育保险的特点保障范围小(已婚妇女劳动者及其所生育的子女和家庭。我国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非婚生育及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劳动者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福利性(既要维护妇女的简单再生产,又要促进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因而其给付水平较高)实行“产前与产后都享受”的原则(其他社会保险都是在风险发生以后才能享受保障待遇)短期保障(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与医疗社会保险、疾病保险密切相关(一些国家将三者合一)三、生育保险的原则强制性原则(国家法律强制建立,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必须参加)互济性原则(众多企业缴费形成生育保险基金,对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以及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女职工及其子女起到保障和支持作用)个人不缴费原则(女职工生育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再生产、是种的繁衍,因此,国家和社会有义务承担这种责任,企业招聘女职工时就应支付这笔费用)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现收现付制)四、生育保险的内容•西方福利国家,生育保险覆盖一切妇女。有的国家,生育保险不仅包括女性劳动者,而且把男劳动力也包括在内(中国).•中国现阶段的参保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农村妇女可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享受这一待遇。但我国生育保险没有覆盖灵活就业人员、个体职业者及城镇无工作女性居民。1.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2.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为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基金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3.生育保险的给付待遇①生育假期或休假:妇女在怀孕、生育、分娩时休息的期限。不仅包括生育休假、怀孕假期和产后照顾婴儿的假期,而且还包括流产和节育妇女休息的假期。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的《生育保护公约》,生育假期至少为12周。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生育假期为12周,产前产后都有。目前,德国规定为32周,意大利31周。我国规定,妇女生育的法定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增加15天(2012--国务院延长产假至14周—98天)。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妇女做出奖励性规定,增加产假15天,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我校一般晚婚晚育生育假期为6个月,若正碰上寒暑假则最长可达7——8个月。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15天;(2)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3)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4)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②生育津贴:妇女因生育、节育而离开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时,因雇主停止给付生育女职工工资而造成的实际收入中断,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叫生育现金补贴。大多数国家把生育津贴确定为原工资收入的100%。我国规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发放,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0%或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0%,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③哺乳时间:生育妇女为新生儿哺乳的时间。国际劳工组织第3号公约规定,妇女每天可以因为哺乳新生儿中断工作半小时两次。我国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④医疗保健服务:指为妇女生育提供的医疗帮助,其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用、接生费、手术费用、住院费及与生育直接相关的其他医疗费用。该项目一般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可以由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⑤子女补贴费:国家社会给予新出生的婴儿一定金额的补助。子女补助分一次性补助和固定补助。一次性补助表现为国家对每个符合人口政策要求出生的子女给予一次性补助,如我国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子女。固定补助一般都延续到成年时期,如我国规定,独生子女费放到16岁。4.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条件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者,必须事先如数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必须缴足法定时间。一般规定,女职工至少应在分娩前的6个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在怀孕的10个月中有6个月居民生育保险费的记录,或者在失业前2年中有10个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记录。以投保或工作期限为条件。如法国规定,在失业之前的12个月的头三个月受雇200个小时,或者缴纳6个月的保险费,就有资格享受生育保险。只对居住年限有一定的要求。如卢森堡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该国居住12个月,夫妻两人必须在该国居住3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规定只需是其公民即可。不要求个人投保,只对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如我国,企业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承担。5.生育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或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哺乳的女职工从事有害、有毒工种。正在从事有害、有毒工种的怀孕女职工,应调离原来的工作环境。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以保证女职工充足的休息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孕期女职工,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以防止孕妇早产,保证孕妇按期分娩。允许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其产前检查时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知识链接:中国规定女工生育流产医疗费可由用人单位支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二节中国生育保险制度一、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建立我国生育保险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相关法律有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劳动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5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规定的通知》。都对生育保险作了规定。新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降低了婴儿和产孕妇死亡率。改革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开始了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生育保险制度统一起来。在生育保险社会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二、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基金支付范围•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享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参保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生育医疗费生育基金结付范围:•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以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药费和住院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按病种定额结付计划生育手术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参保职工发生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外的妇科及其它疾病的治疗,退休人员取环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划卡结付。生育津贴补偿标准生育津贴标准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三个半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补偿标准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一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女职工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后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300元、保健补贴700元。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费,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划卡结付。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围产期及围产保健•围产期是指怀孕28周到产后一周这一分娩前后的重要时期。•围产期保健是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母亲、胎儿和新生儿进行一系列的保健工作,使母亲健康和胎儿、新生儿的成长发育得到很好的保护。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补贴发放方法•女职工在医院进行生育住院费用结付时,医院应告知职工,可在产后费用结付后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就医证卡、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社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所在社区”是指:•户籍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参保职工,为户籍所在社区;户籍在市区统筹范围外、但居住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参保职工,为居住地所在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参保职工,为单位所在社区。一次性生育补贴•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可申领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补贴标准:流产400元、顺产24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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