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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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责任保险第一节责任风险概述责任风险是指法人或公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对受害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责任风险已成为企业或个人面临的重要风险,源于以下几个方面情况。一、责任风险的含义责任风险从其产生的原因可分为:直接责任风险实施过失行为的人与损害之间必须有一种近因关系。转嫁责任风险由实施方通过某种特殊关系转嫁过来的责任风险。合同责任风险企业或个人通过合同约定同意承担另一方的法律责任。(1)成文法和普通法责任风险可能起因于成文法或普通法。但责任风险通常由过失行为引起,因此,大都以普通法为基础。二、责任风险的法律基础(2)侵权责任风险大都与民法有关,且通常由侵权引起。侵权可分为以下几种:过失侵权:与责任风险相关。故意侵权:此类风险大都作为除外责任。绝对责任或严格责任:不论有无过失或疏忽,都对损害负赔偿责任。(3)过失责任的原则过失的定义。过失责任的辩护。第二节责任保险概述责任保险是将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保险。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生基础——有关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损失的法律。一、责任保险的含义(一)定义(二)责任保险的特点1、责任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的比较责任保险其他的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为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或合同责任财产的保险价值保险事故具备两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二是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保险目的补偿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履行赔偿责任时所发生的损失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2、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过失责任和绝对责任两种。但不包括故意行为所致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过失责任——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时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绝对责任——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均须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二、责任保险的种类责任保险的种类繁多,按承保的方式可分为两类。(1)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其特点是不单独出立专门的责任保险单,而附在各种财产保险中,如汽车第三者责任、旅客责任、油污责任等。(2)单独的险种有四种: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三、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一)承保•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单位、家庭、个人都可投保。•承保方式:可投保主险或附加在财产保险之上。•费率确定:根据各种责任保险风险的大小和损失率的高低•保险金额:双方约定,责任限额。(二)责任范围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三)除外责任战争、罢工、核事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被保险人所有、照管的财产损失。(四)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1、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规定一个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2、责任保险还同时规定一个免赔额。(五)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厘定取决于下列因素:被保险人所从事业务的性质、产品的种类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的高低;对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以往的赔付情况。四、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一)事故发生制(传统)适用范围:只要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和以往任何时期都可以获得赔偿。(二)赔款发生制适用范围:保险人仅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提出的索赔,而不论事故发生在以前的任何年份。为了弥补赔款发生制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留下时间缺口,赔款发生制保单提供一项特殊条款:基本扩展条款。给予被保险人一定时间的扩展报告期。五、责任保险的作用为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责任事故中的第三者(无辜者)的经济利益,维护和促进社会安定。有利于民事赔偿纠纷的解决,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第三节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的含义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法人(各类企业、机关、团体)或个人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公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主要险种:主要险种综合公众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1)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必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法律诉讼中需承担的有关费用支出。(2)除外责任不能承保的风险;不在公众责任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经过特别约定并加收保险费后才能承保的风险。(3)赔偿限额每次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保险单有效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4)保险费和保险费率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分别厘定费率。第四节产品责任保险(一)产品责任及其法律原则绝对(严格)责任制:以美国为代表,根据这种制度,一个人即使尽力做到适当注意以避免伤害他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疏忽责任制:以西欧、日本为代表。这种制度需要受害者承担举证之责。(二)产品责任保险的含义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三)产品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修理或分配的产品发生意外事故2、产品对第三者造成了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它合理费用2、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导致的事故责任;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3、赔偿限额经被保险人提出,由合同双方商定。实行每次事故限额和保单累计限额制。案例分析2004年1月上旬,桐乡灯具厂分别出口同一批次单臂灯共计5320只到瑞典赫尔森堡和意大利热那亚,到岸后经检查发现存在支架无法固定、导线过长的缺陷。根据收货人提出的退货要求,灯具厂决定废弃该批产品,并于6月19日向人保公司报案。桐乡灯具厂曾于2003年6月向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接到报案后,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迅速组织人员前往该厂了解案件有关细节及查核相关单证和双方来往函件。据调查所得,该批灯具是于2004年1月14日出厂,分两批运往瑞典赫尔森堡和意大利热那亚,出库数量与发票数量一致。根据保险协议,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决定按产责险条款“因产品质量原因,遭退货导致的直接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予以受理,并最终确定该案的赔偿金额为14.9万元。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否正确?4、影响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产品的特点和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1产品的数量和价格水平2承保产品的销售地区范围的大小3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4赔偿限额的高低5第五节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是指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法人或自然人因工作上的失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各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医生、建筑设计人员、美容师等。(一)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1)原材料或产品本身有缺陷;(2)人们自身的知识、技术和经验的局限;(3)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四)职业责任保险•2、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的确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的种类;•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及工作单位的盈亏状况;•被保险人每年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的业务数量、服务对象的多寡;•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个人品质;•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统计资料及索赔处理情况;•赔偿限额的高低。(二)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的确定(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的种类;(2)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及工作单位的盈亏状况;(3)被保险人每年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的业务数量、服务对象的多寡;(4)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5)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个人品质;(6)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统计资料及索赔处理情况;(7)赔偿限额的高低。(三)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0年1月28日开办了医疗责任保险,其主要内容如下:(1)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诉讼、辩护费用及其它双方约定的有关费用支出。承保方式采取赔款发生制。(2)责任免除被保险人违法或违规行为所致的责任;被保险人对病人的精神损害。(四)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开办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其主要内容如下:(1)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律师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辩护费用及其它双方约定的有关费用支出。(2)责任免除无有效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委托业务;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恶意串通;律师非职业或故意行为。第六节雇主责任保险(一)含义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雇主根据劳工赔偿法等法令对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二)雇主保险责任主要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新制定的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条款如下:(1)保险对象范围各类企业(国有、集体、个人承包、三资、民营等)、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都可为其所聘员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2)保险责任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3)除外责任第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第三、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第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第五、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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