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保险的基本原则推荐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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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主要源于海上保险。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1.保险人远离保险标的,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2.由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性与复杂性,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1.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2.投保人真诚履行其告知与保证义务附合合同射幸合同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1.告知的含义•告知主要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2.告知的内容(1)投保人的告知——如实告知(2)保险人的告知——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3.告知的形式:口头或书面(1)投保人: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2)保险人:明确列明、明确说明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明确列明明确说明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4.告知的内容:主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2.保证的形式(1)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表示,在保险单中订明(2)默示保证: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海上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三项默示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现在过去将来确认保证承诺保证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证与告知的区别:侧重点不同:告知强调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保证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目的不同: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约束保险人)弃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约束保险人)弃权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约束保险人)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禁止反言以欺诈或者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约束保险人)禁止反言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约束保险人)1.弃权。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2.禁止反言。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构成弃权的两个要件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一)表现形式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1)误告:告知不实(2)漏报:不予告知(3)隐瞒:有意不报(4)欺诈:虚假告知2.保险人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后果(2)保险人包括2种情况①未尽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则该责任免除条款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2.违反保证的后果(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效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合法利益确定利益经济利益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护标的的安全责任等现有利益期待利益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投保人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失效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赌博投机取巧图谋暴利冒险,以他人损失为代价如果投保人可以就任一标的投保,那么……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道德风险是一种人为风险,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赔付而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既能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立•财产所有人•承包人、经营管理人:出租车、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货物的承运人、承租人、保管人•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一)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从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损失发生时)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保险利益的转移或消灭保险利益原所有权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易主受让人继承人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破产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立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立(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为他人投保保险利益的形成举例亲密的血缘关系父母与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双方、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雇主与重要的雇员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立•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为哪种关系订立保险利益能否转移专属投保人债权债务关系能,投保人死亡时由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非专属投保人特定的人身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一般不得转移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三)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三)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公众责任保险饭店、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的所有人、管理人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三)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产品责任保险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三)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职业责任保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三)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雇主责任保险雇主对其雇员(四)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质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损毁,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2.量的规定——补偿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限质量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补偿量≤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二)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标的、风险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三)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四)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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