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确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信守诚实的基础上成立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信守诚实,他方得宣告契约无效。”随后各国保险法相继仿效。“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保险法》第5条一、概念、内涵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哪些事实属于重要事实?二、意义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小结]保险是一个对信息具有高度依赖性的行业;而保险人所需要的信息,只有被保险人最为知情.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1.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利益。2.防止保险欺诈。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投保方保险方诚实告知信守保证弃权禁止反言三、适用(一)告知制度1、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2、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3、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间?4、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法怎样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一)——告知制度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一)——告知制度1、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否应当将财产险和人身险区别?团体险中告知义务如何履行?1、主体:告知义务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所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仅仅规定投保人为告知义务人,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条)、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892、1893条)等;第二,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告知义务人,例如《韩国商法典》第651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负有告知义务;第三,在保险立法中分不同情况区分对待,例如《日本商法典》则区分对待损失保险和生命保险,在损失保险中,告知义务人仅为投保人,而在生命保险中告知义务人还包括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主体仅仅为投保人,而对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是否是告知义务的主体,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思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视为“利益共同体”,只要其中一方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即可视为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反过来,只要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中任一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保险人未能获取真实信息,就应视为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2、内容何者为“告知”(Disclosure)在英文用语中,保险法上有关告知一词用“Disclosure”表述,汉语中译为“告知”、揭示或披露;日文译为“开陈”。《布莱克法律辞典》对“Disclosure”的权威解释为:对属于秘密的或者不为他人所完全明了的事实的披露。重要事实的判定2、内容:保险告知义务承担人并非对任何事项都负有告知义务,学说及立法例上有询问告知主义和自动申告主义之分。如实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义务主义有限告知义务主义自动申告主义询问回答主义[主动申告]1、*********************(1)A(2)B(3)C2、*********************(1)A2)B(3)C3、*********************(1)A(2)B(3)C除上述外,你认为还有什么需要披露:[询问回答]1、************************(1)A(2)B(3)C2、************************(1)A(2)B(3)C3、************************(1)A(2)B(3)C4、************************(1)A(2)B(3)C5、************************(1)A(2)B(3)C6、************************(1)A(2)B(3)C7、其他询问回答主义在实践中的问题投保单上设计的一般性问题存在欺诈性隐瞒情形《保险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目前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仅就保险人所询问的,且以对于危险估计有关系的事实,据实告知于保险人,至于询问以外的事项,虽有重要性,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海商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保险法:询问告知主义海商法:自动申告主义3、时间:保险法:保险合同订立海商法: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始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之初,终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契约义务告知之时间:订立保险合同[解析]告知义务的性质为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其根本性特征即为义务履行期间在缔约之际,或者说契约成立之前。4、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1)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不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投保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与后果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并可不退还保险费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应当退还保险费故意重大过失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16-2)解除权行使之阻却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得解除(16-3)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赔不退(16-4)不赔退费(16-5)订立时已知不得解除合同(16-6)(二)保证投保人为什么承担保证义务?法律是如何规定保证义务的?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二)——保证制度契约订立后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道德危险”产生合同不公平现象构成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对保险人显失公平。为了控制风险,法律设置了保证制度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保证制度的含义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真实性的重要条款。2、保证的方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指在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其附件)中明确记载的(表示)、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保证条款和其他保证事项,也称之为特约条款。确认保证承诺保证确认保证,又称事实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或不存在的真实性所作的保证;即投保人确保其申明的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与否的具体事实的真实准确性。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实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投保人确保某种事实不仅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而且将持续存在于保险期间,或确保在保证期间为或不为某行为。默示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的特定事顶。默示保证主要存在于海上保险保证具有适航能力保证不绕航保证航程具有合法性3、保证义务的违反与法律后果违反保证的行为包括确认保证的事项不真实,承诺保证的事项没有完成或不遵守。故意违反确认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过失违反确认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退还保费违反承诺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告知保证目的正确估计风险控制风险性质先契约义务契约义务效力须保险人证明为重要事项,才能作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法律上推定为重要事项,任何违反都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三)保险人告知义务----说明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原因?说明义务履行的时间?说明的范围、方式及其程度标准?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三)——说明制度保险人也具有信息优势•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和附合性•保险作为商事活动,具有批量化、格式化的特点说明义务的含义说明义务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1、说明义务的履行时点:保险合同成立前的先合同义务,应当在投保时。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仅给投保单并不附保险条款。格式条款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说明合同的内容2、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说明思考在赋予保险人履行义务方式灵活性的同时,也具有不确定性,易滋生无谓的纷争3、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为“醒示”与“醒意”两个层次:一是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二是就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将保险条款送交投保人阅读,并“提示阅读”是否履行说明义务?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注意的提示明确说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