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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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目录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补偿原则第五节权益转让原则第六节分摊原则3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诚信(utmostgoodfaith)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诈,都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大诚信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4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有关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5[现代快报2004-04-20讯]保监会叫停“天书”保单像天书一样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有望通俗化。记者昨日从江苏保监局获悉,保监会近日将下发《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时,尽量少用生僻术语,让客户一目了然。对于条款中必须要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一项调查表明,有近10%的人拒绝买保险仅仅因为看不懂合同。实际上很少有人能将保险条款真正看完、读懂。6(一)保证(warranty)1、保证(也称特约)的含义•保险合同中保证,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是保险人签发保单或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严格要求•保证条款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处于良好状态中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72、分类(1)明示保证承诺保证(expresswarranty)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8(2)默示保证(empliedwarranty)•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例如,海上保险中的有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具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93、违反保证义务的处理•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其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自违约之日起,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10案例分析:违反保证的后果如何?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1案情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12(二)告知(representation)1、告知的含义:•告知,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重要事实(materialfact),是能够影响保险人做出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的事实。13•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履行,而且还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标的风险情况有所变化时,须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2、告知的内容14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赔偿(给付)义务的索赔请求,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来履行其告知义务。15案例分析1967年Hair太太为其儿子投保家财险时,为取得保单回答了保诚保险公司无数繁琐问题,如家庭财产表面状态是否良好,房子有多少个出口,她儿子在少年时是否有不良行为或成年后是否有偷窃罪,儿子每天大约有多少小时不在家,每年有多少天休假等等。但尽管如此,倒霉的Hair太太在发生一场火灾后仍未能得到赔偿,原因有两个:一是火灾前几天他儿子一直不在家,另一条竟是其儿子曾因接受过他人偷来的香烟而被判有罪!事后Hair太太回忆当初没有如实陈述的唯一原因就是因为她觉得这和保险压根没有关系!陪审团的三位先生为此也不无遗憾地说:“这个案子暴露了最大诚信原则的缺陷,Hair太太又不是保险人,她怎么会知道什么信息很重要,什么不重要呢?”16•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公司在设计问题时,应该抓出“重要事实”这实质性内容,不应该过于繁杂,为赔付设置重重障碍;另一方面,在采取询问告知这种形式时,投保人应该正确对待每一个看待并不重要的问题,作如实回答,切记既然是询问方式,那么问题是否重要,就应该由保险人判断,而不是投保人。17违反告知义务产生的主要原因:1、投保人对违反告知所导致的后果不了解;2、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通过核保关,故意隐瞒以往的出险情况或病史,不如实告知;3、在投保人已向业务员口头告知的情况下,个别业务员为了个人业绩,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加以隐瞒。183、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即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方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2)询问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需告知。19•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0保险公司的询问实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个人投保单中:被保险人健康状况:1.目前尚在病假中?□有□无2.因病休或因病减轻劳动量?□有□无3.因患有其他慢性病而不能全勤工作或经常缺勤?□有□无4.有无严重病史?□有□无5.癌症、肝硬化、癫痫病、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硬化、性病等?□有□无投保人是否健康?□是□否投保声明:1)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真实,可作为你公司签发保单的根据,并成为双方合约的组成部分,如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你公司仍可不负任何责任。214、违反告知义务的处理(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及其后果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要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判断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主观上,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22②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不真实告知,即误告、欺诈•应告而不告,即隐瞒、遗漏③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各国保险法原则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如下23•(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4阅读资料:日、韩及我国台湾均规定,不论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是基于故意或过失,保险人都可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以上法律规定,对投保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仅有称谓的不同,没有后果的不同。25④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法律对保险人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所作的明确的时间限制•除斥期间的规定,既可以避免保险合同因保险人解除权的存在而处于不稳定状态,也可以避免保险人的投机•除斥期间的长短,各国立法不尽相同26阅读资料:•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自保险人知有解除原因后,经过1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后经过2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德国保险法也有类似规定•日本、韩国将除斥期间2年改为5年•美国寿险合同中有“不可争议条款”的规定,规定保险人在两年内可以行使解约权,超过两年即使投保人有误告事实也不得解约•我国也规定了2年的除斥期间,但仅适用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年龄误报的情况。其他情况及财产保险合同均未规定除斥期间。27案例1某人于1979年在曼谷以$65,000买了222件古代石雕像和青铜像。在新加坡,这批货被估价$3000万,他就以此金额在伦敦投保了去荷兰的货运险。货物装运前,承保人对货物进行检查,认为投保人对商品评价过高,一些事实有虚报现象,因此取消了保单。1982年,他从美国的一家保险公司获得货运险保单,货物装上了船,途中那条船触礁沉没,货物全损。承保人经调查后宣布保单无效,理由是投保人对货物的一系列事实作了错误申报,特别是隐瞒了以前保险单曾被取消一事,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决。法庭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海商法的既定准则,于是作出了有利于承保人的判决。28案例2该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有效?1988年5月上旬,40岁的王某患癌症(本人不知)住院医治。手术后,于当年6月下旬出院,病假在家。同年10月15日,王某委托邻居向县保险公司提出参加“简易人身险”的申请。投保条件规定,参加此种人身保险,应是年满16—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加正常劳动或正常工作的人,并要求如实填写投保单。因王某投保单非本人所填,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且保险公司也未进行认真核实,便准予投保。王得到保险公司核准盖章的投保单后,也未向县保险公司讲明自己情况,每月按期缴付保险费1元。291989年6月28日,王某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王的丈夫罗某以继承人(王未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向县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5000元。后来,保险公司发现:王的死亡病史上载明,王在投保时已患癌症,并正在长期病假中,不符合投保条件,即找罗某协商,要求返还保险金5000元,遭罗拒绝,于是,县保险公司于1989年8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为自己投保无效,责令被告罗某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30对此案,受诉法院有2种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①王在为自己投保时,正处于长期病休,尚未恢复正常劳动期间,虽不是蓄意隐瞒欺骗,但由于不符合“简身险”规定,应确认王的投保行为无效。②但鉴于县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对投保人身体状况进行认真审核,即予承保,也有过错,故应按《民法通则》第61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给被告罗某一定经济补偿。31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县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为有效法律行为。①因为王某本人不知已患癌症,代为填写申请单的人也因不知王某身体具体情况未填写“健康情况”一栏,这本应该引起保险公司的注意,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核查,但保险公司未经核实,即予承保,责任完全在保险公司一方,在签订投保合同过程中,双方完全是平等的,没有欺诈,是双方自愿行为。②至于保险公司对该类人身保险所规定的投保条件,应视为一种要约,不是法律,因此,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确认投保无效,也不能把原告此类工作过错视为重大误解,予以撤销或变更。该种意见认为这样做实际上为那些玩忽职守之人开脱了罪责,应确认此投保行为有效。32(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及其后果①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未明确说明其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就不产生效力的后果来判断,法律对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违反在主观要件上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未尽说明义务,或不能证明尽了说明义务,都构成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违反33②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未对其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未对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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