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规约。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规约为准。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赋予新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本临时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章物业管理小区概况第五条本临时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小区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物业类型: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讯视网络等。3.由物业管理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景观、监控设施等。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法定代表人:邮编:联系电话: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由该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验收完毕且入住3个月后房屋无无违约之处退还装修保证金(无利息)。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业主应在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8:00时午休期间及夜间不得有噪声装修作业,以免噪音扰民。第十五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的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本物业小区的临时停车场公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小区临时停车库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第十九条在物业使用时,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业主/住户不得占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擅自加层增层,如自行强建后果自负。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5.高空抛物,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物或超标噪音。7.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小区内私设摊点。8.在外墙上私开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10.随意在公共小区敞放宠物或宠物随地大小便。11.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物业的维护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一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第二十二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三条本小区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第二十六条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小区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小区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缴纳方式为接房前自行到区房管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更改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第五章物业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筑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1.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4.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三十条本小区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有效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管理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3.物业管理小区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4.对欠费业主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履行交费义务。第三十二条全体业主同意,在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设备需要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损失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价局核准标准执行:住宅多层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乙方交纳;(不含公摊水电费用)。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乙方交纳,具体是电梯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元向乙方交纳;(不含电梯及公摊水电费用)。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公共小区清洁、保洁费用;4.物业管理公共小区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公共小区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法定税费;9.不可预见费用;10.合理利润;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全部用于本临时规约约定的支出。第三十四条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争议方承担。第三十五条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据实向业主分摊计收。第三十六条业主同意自物业备案合格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物业的服务费用服务资金按年、季、月缴纳,各业主应在每年、季、月前十日内履行交费义务。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未经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第三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九条关于停车场地的约定:1.本物业管理小区内公共停车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业主使用公共停车场地,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2.车位产权人(含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车位管理费。第四十条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他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第四十一条建筑物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持票权2/3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个别业主违反本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四十三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应按3‰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应3‰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欠费用3个月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的授权,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规约自行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