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CBRC8282CBRC83专栏18: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按照财政部要求,我国上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全面执行了新会计准则。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14家上市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宁波市商业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执行了新会计准则。为进一步统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标准,提高会计机构会计信息质量,2007年9月,银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要求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于2008至2009年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其中,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于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最迟不得晚于2009年。为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质量,银监会成立银行业实施新会计准则领导小组,协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新会计准则,研究完善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的相关监管政策和措施。为保持监管资本的属性不变,消除会计准则变化引起的资本充足率波动,银监会借鉴欧盟、香港等监管当局的经验,发布计算资本充足率的调整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时间表执行新准则时间2007年2008年2008年2008年2008年2008年2008年2008年2008年2008年2008年2008年2009年2009年2009年2009年2009年改制完成后的次年(不晚于2009年)机构类别上市银行(14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