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公开制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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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一、指导思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注重规范,以普陀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组员:全体教师三、主要任务:1、建立“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在学校门户网站已有“信息公开”专栏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作适当修改,并更新、充实有关内容。2、定期公开相关要求公开相关办学信息。四、工作制度:(一)责任制度1、实行领导责任制。校长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2、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定各个时期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交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解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3、各处室对外公开内容经本处室初审后,报校办公室和校长复审后公开。4、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需公开的内容,负责人要把好信息公开内容的初审关。5、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做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二)审议制度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2、办公室切实负起审核把关责任,督促有关处(室)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信息。3、审议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4、学校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党支部大会研究审定,方可实施公开。5、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三)信息同步更新制度1、要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信息在文件产生的第一时间上网,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30天。2、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四)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1、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2、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其它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五)备案制度1、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学校信息公开内容材料进行备案。2、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新的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或审议小组审核后,进行备案,并及时对外公开。3、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备案材料进行整理,按期送档案室归档。4、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六)反馈制度1、适时采取上门咨询、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2、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开展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3、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溃4、设立“学校信息公开”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七)考核制度1、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3、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八)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相关法律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1、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3、违反规定收费的;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校业务工作中有关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二条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又要确保不会造成失密、泄密。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总负责,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配合审查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协助本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第四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三)涉及学校业务工作中有关秘密的信息;(四)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对涉及学校业务工作中有关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五条各部门在制定审查信息时,应标明信息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可以公开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公开。对要保密或公开有疑问的,按照单位、部门初审,校保密办公室复审,主管校领导审查,决定公开或者不公开。第六条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对其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的义务。第七条学校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相关上级部门确定。第八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制度导致泄密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凤美初级中学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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