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金融理论术语解析(二)一、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一)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与不良贷款余额的比率(注:银监会口径的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而财政部口径的贷款损失准备只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可用公式表示为: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拨备提取必须有前瞻性和逆周期性。当前银行大量投放中长期贷款,潜藏风险可能若干年后才在资产质量上反映出来,因此,刘明康主席在2009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提出,商业银行必须在年内将拨备覆盖率提高到150%以上(2009年初,银监会提出拨备覆盖率底线为130%。至6月末,商业银行平均拨备覆盖率为134.3%)。(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是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贷款应计提准备的比率。资料显示,2008年末,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达153%,同比上升122.2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达198.5%,同比上升28.3个百分点。这说明中国银行业的风险抵补能力已进一步增强。链接:银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是风险抵补类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其中,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2准备之比(信用风险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资产、银行帐户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等),不应低于100%,属一级指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二、打捆贷款搭桥贷款(一)打捆贷款是指以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为承贷主体,以财政出具的还款承诺作为偿债保证,将一城市或区域的若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组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通常是政府和银行之间达成协议,由银行一股脑地经政府担保给某地投放一大笔贷款,这笔贷款可能用于例如自来水、供电、城市道路等若干个项目,而在实际操作中对贷款的使用和偿还能力往往缺乏逐个跟踪审核。(二)搭桥贷款又称“过桥贷款”,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下的一个分支,指银行为满足借款人日常业务活动中阶段性的资金需求,以借款人未来所获得的政府拨款等非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一种短期的过渡性贷款。如,银行看好一个项目前景,愿意提供贷款支持。但由于项目报批周期较长,为解决项目建设初期单位的资金急需,银行提供短期贷款,待项目批准后,用项目投资资金归还该短期贷款。链接: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授信增长过快,风险隐患加大。银监会对此反复强调,严禁发放打捆贷款,严格按项目逐个进行调查、评估、审批、放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已签的也不允许执行;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搭3桥贷款,对非生产性项目发放的搭桥贷款,在原计划资金到位后即应全额归还搭桥贷款本息,不得给予优惠利率,不得长期占用,更不得用作项目资本金(注:搭桥贷款投放的非生产性项目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已列入发改委制定的发展规划,并且政府相关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也须控制在一定额度内。贷款投向主要包括基础建设投资、城镇建设、路桥项目、民生工程等当前扩大内需重点支持领域)。三、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时达成的交易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以市价为基础确定,也称为“市值计价”;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相关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参照类似资产市价确定;如该资产与类似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采用估值模型等技术确定,也称为“估值计价”。近十年来,公允价值运用的利弊争论从未停止。支持者认为相对于历史成本计量,公允价值能更及时、充分地反映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反对者认为其存在大量估计和判断,影响了信息质量,且增加了财务报表项目的波动性,某种程度上造成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的混乱。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公允价值的亲周期性效应(金融机构因持有大量资产抵押证券,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出现了大量未实现且未涉及现金流量的损失,虽然是会计意义上的“账面损失”,却影响投资者预期,导致“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更是备受指责。在此特殊形势下,有关方面针对公允价4值计量暴露的缺陷,采取了相应的修正措施。从国际范围看,现阶段还没有比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更好的替代性选择,其依然代表着财务会计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我国而言,公允价值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末公布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及投资等会计准则中。2006年2月新会计准则体系(简称CAS)发布,公允价值被适度和谨慎引入。虽然实践中尚存在问题,但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善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公允价值有望成为未来会计计量的主流模式。四、季度环比折年率(一)统计学中的基本概念由于采用基期的不同,发展速度可分为同比、环比与定基比。定基比指报告期水平与某一固定时期水平之比,表明这种现象在较长时期内总的发展速度。同比指本期发展水平与上年同期发展水平对比,表明相对发展速度。环比指报告期水平与前一时期(如本月与上月、本季与上季)水平之比,表明现象逐期发展速度。(二)国民经济核算中一般会用到季度同比增长率、季度累计同比增长率、季度环比增长率和季度环比折年率这四个指标。季度同比增长率的计算公式:R={(本季数÷上年同季数)-1}×100%季度累计增长率的计算公式:R={(1至本季累计数÷上年同期累计数)-1}×100%季度环比增长率计算公式:R={(季调后本季数÷季调后上季数)-1}×100%四个指标各有特点和用途。一般来说,季度同比增长率可用来反映季度GDP实际变动情况,并进行各国季度经济增长速度的比较;季度累计增长率适合用来预测全年经济增长率,反映经济发展的累计进5展程度;季度环比增长率和季度环比折年率增长主要用来分析和监测经济走势,鉴别趋势拐点,作为短期经济政策调整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计算环比增长率时需剔除季节因素影响,因为两个相邻季度之间经济条件存在不可比,故也称为季节性调整之后的增长率。也因为如此,严格意义上说,该指标在采用不同季节性调整方法的国家之间不可比。季度环比折年率是将季度环比增长率年化,即假设全年均保持本季度增长幅度,将环比增长率外推到全年而计算的增长率,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环比增长率与年度增长率在增幅上不同步的缺陷。五、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概念来源于英国司法实践,指抵押人对其现在和将来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的一种特殊担保。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兼顾抵押人融资与效益的双重功能,即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我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纳入其中,极大地完善了担保物权的立法缺陷,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融资渠道。《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浮动抵押主体较为广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均可成为抵押人;二是浮动抵押财产范围适当限制,允许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抵押,扩大了抵押财产范围,但同时考虑到抵押物变现能力及易损耗程度、是否易于评估及保持稳定等原因,诸如债券、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其他动产、不动产不包括在内;三是浮动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浮动抵押设定需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四是浮动抵押下的抵押权实现有法定事由。6当然,由于目前浮动抵押制度尚不够成熟,因此银行有必要关注和应对这种担保机制的潜在风险,如,浮动抵押财产容易出现恶意流动,限制性条款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存在障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