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的风险管理分析刘伟(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昆明650204)【摘要】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的物流业务模式的延伸,得到广泛推广。但在推广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应加强风险防范研究,以推进该业务的健康发展。文中在对仓单质押风险加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关键词】融资;仓单质押;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2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538(2007)03-0094-02Analysisandmanagementofrisksexistinwarehousingcredituse□LiuWei(KunmingMetallurgyCollegeKunming650204)【Abstract】Asanewkindoflogisticsbusinessmode,warehousingcreditusedtomortgageiswidelyspreadthesedays.Buttherearealotofrisksexistinitsuse,whichisworthwhilestudying.inorder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thisnewmode.Thispaperanalyzestherisksofthismodeandsomemeasurestoavoidtherisksarealsoputforward.【Keywords】financing;warehousingcredit;risk;avoid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存在规模小、经营风险大、信用能力低、财务制度不健全、可抵押物品少等问题,银行为防范风险,一般都不愿将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惜贷”或“不贷”。资金匮乏,融资渠道不畅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发展,如何破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保证企业资金链的顺畅,已成为当前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第三方物流企业与银行协作进行金融服务创新,开展的仓单质押融资模式正是看准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市场,为这些企业拓宽新的融资渠道,破解了中小企业缺少固定资产而产生的融资难、担保难问题。1仓单质押“一举三得”仓单质押是指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然后可以凭仓库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由此,使中小企业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融通监管服务,将银行不太愿意接受的动产,如钢材、矿产、轮胎、酒类等原材料或产成品等转变成其愿意接受的动产质押物,从而架设起银行与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桥梁。作为一种新的物流业务模式的延伸,仓单质押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困难,同时又保证银行放贷安全,还能拓展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服务功能,增加货源,提高效益,可谓“一举三得”。①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可以解决部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由于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和融资难的问题。利用仓单质押向银行贷款,可以缓解并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和融资难的问题,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周转,达到实现经营规模扩大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②开展仓单质押贷款有利于银行规避经营风险并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银行而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吸引和稳定客户,增加放贷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又因为有了仓单所代表的货物作为抵押,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③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言,一方面可以利用能够为货主企业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保有稳定的货物存储数量,提高仓库空间的利用率,同时促进仓储企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服务,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收取手续费、提供场所以及信息等形式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2仓单质押风险分析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必将引起的资金流动,和涉及到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并会随着实践的深入逐渐显露。因此,尽管仓单质押融资渐成中小企业融资新趋势,但风险仍然存在。2.1动产质押物选择风险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和金融汇率的变化,会造成动产质押物在某段时间的价格和质量随时发生变化,从而造成动产质押物变现能力的改变,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2.2信用风险客户的业务能力、业务量及动产质押物的合法性,对仓库来说都是潜在的风险;在滚动提取时提好补坏,有坏货风险,还有以次充好的质量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争取业务,与借款人一起弄虚作假,对动产质押物进行虚假资产评估风险。个别借款人串通第三方物流企业有关人员出具无实物的仓单向银行贷款。2.3仓单风险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但目前仓库所开的仓单还不够规范,如有的仓库甚至以入库单作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提货凭证。2.4动产质押物的监管风险在质押物的监管方面,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都会导致任何一方的决策失误,造成质押物的监管风险。2.5法律风险由于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设计多方主体,动产质押物的所有权在各主体间进行流动,很可能产生所有权纠纷。而我国的《担保法》和《合同法》中有关仓单质押的条款并不完善,又没有其他指导性文件可以依据,因此会带来法律纠纷风险。2.6内部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许多仓库的信息化程度很低,还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会增加内部人员作业和操作失误的机会,形成管理和操作风险。3仓单质押风险防范管理措施仓单质押兼顾了中小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银行三方利益,如不能及时回避上述风险将会给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风险,保证该项业务健康发展。3.1有条件地选择动产质押物为避免动产质押物风险,应有条件地选择动产质押物。动产质押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②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③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④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⑤规格明确,便于计量;⑥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例如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3.2加强建立仓单质押各方信用,构建健康信用体系我国目前信用机制很不健全,给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埋下风险隐患。出于安全的考虑,银行会在信用状况不明或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惜贷”或“不贷”。因此加强建立仓单质押各方信用,构建健康的仓单质押信用体系势在必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联结货主与金融机构的服务平台,就需要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建立和整合信用。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主的代理人,监管仓库中的质押物,因此,第三方物流公司要与货主建立信用。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则是建立在仓单的真实有效性和对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监管的信任之上。信用的建立是基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实力,第三方物流公司可以利用双方都信任的关系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完成信用的整合。3.3要加强对仓单的管理虽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货物保险情况、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但目前我国使用的仓单还是由各家仓库自己设计的,形式不统一,因此要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使用固定的格式,按制定方式印刷;同时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严防操作失误和内部人员作案,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3.4要加强对质押物的监督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一般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对质押货物的保管负责,丢失或损坏由仓库承担责任。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对银行的承诺,第三方物流企业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货物货单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同时贷款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银行三方保持信息畅通,在协商合作的基础上就相关的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均需严格按照执行。3.5严格按照仓单质押操作流程开展业务,防范法律风险仓单质押参与各方在开展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仓单质押操作一般流程开展业务,以防范法律风险。3.6加快第三方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物流企业信息化作业,可以提高仓单质押有关信息的管理水平,减少作业和操作失误的几率,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了同客户与银行进行信息沟通和共享的效率,降低了仓储和银行的风险,方便了银行对仓储的监管,完善了为客户提供的物流服务。4结束语仓单质押在国外已经成为企业与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增值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仓单质押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项目,在现实中没有经验可言,同时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涉及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可能产生不少风险及纠纷,如果物流企业、银行能够有效的防范以上风险,相信仓单质押业务将会得到健康发展,也势必推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参考文献][1]韩岗.如何进行仓储物料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李伟红.仓单质押:多边三赢[J].中国储运,2006(1):87[3]张金声.物流金融的现状与发展探索——专访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姜超峰[J].中国储运,2007,(1):45[4]佚名.仓单质押.厦门物流探融资新道[EB/OL](2006-02-24)中国行业研究网,【收稿日期】2007-04-04【作者简介】刘伟,(1966~),女,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物流师。研究方向: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仓单质押融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到论坛说两句点击率:顶一下马绪良中小企业融资难,难在哪里?缺少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物权法》生效以来,应收账款、仓单等权利质押担保方式重新获得市场的青睐,被视为银企合作的“新途径”。但以现实案例拷问实际操作效果,其中包含的相关法律问题似有必要重新思考和检讨一番。一、仓单质押业务现有操作模式中的法律漏洞——谁负有验货义务在仓单(本文不涉及期货交易中的标准仓单)质押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中,一般的操作模式是,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由仓储公司签发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借款人与仓储公司三方签订仓储货物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仓储协议中对仓储公司的义务一般规定为:仓储公司应在存储期间对仓单项下的货物负责保管;未经银行同意,仓储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出质人对仓单的任何挂失、更改、注销等申请;只有经银行签发的解除监管的仓单释放通知书方可给出质人发货。【案例一】在一起仓单质押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中,当银行在执行质权时却发现,质押仓单上列明的“冰箱”和“空调”,其中竟有一部分莫名变成了木头框、草袋子等填充物(细节在下文分析时展开)。由此案例引申开去,笔者认为有以下法律问题需要讨论:第一,本案中的质押权是否生效,质物是什么?第二,本案中,仓储公司与银行、借款人是什么法律关系?第三,谁应当承担责任?本案是一起仓单质押纠纷。本案中银行接受借款人持有的仓单时,虽与仓储公司进行的仓单真实性的确认,并签订了《监督协议》,但银行并未“实质性”地查验仓单下货物的真实情况,详言之,银行仅仅在仓储公司检查了货物的表面真实性,由于仓储的“冰箱”和“空调”均包装完好,银行仅核对了外包装与仓单清单是否一致,至于包装中是否是合格的“冰箱”和“空调”,银行并没有实际勘查。仓储公司与借款人(存货人)之间成立仓储合同关系。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从形式上看,本案中的质押权是成立的,但质物不是仓单中列明的货物本身,而是仓单项下的权利,即提货权。在一个理想的法律环境中,仓单质押后并不必然要求质权人与仓储公司签订一份监管协议,因为仓单质押的生效要件仅是权利凭证的实际交付,并以此区别于动产质押生效所要求的质押物的交付。本案中《监管协议》的本义在于限制出质人擅自提货和通知仓储公司本笔仓单已质押的事实,并无其它更多的限制仓储公司或课以仓储公司更多额外义务的初衷。另外,根据《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