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网络自由: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广大民众打开了与现实世界迥然不同的另一个虚拟世界,民众在体会到科技带来的广泛信息和方便服务的同时,也感受到了虚拟世界中的自由。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人的各种感官几乎都可以在网络世界中得到满足,网络所虚拟出的另一个世界也吸引了众多网民的参与,自由是许多网民体验网络世界后的最大感受。互联网这种大容量、高速度、多角度的信息传递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它给予网民的发表言论的选择和权利很多,发表方式多样,还允许匿名可以和其他网民交流互动,这并不需要网民本身来考虑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互联网也因其大容量、高速度、多角度的特性而成为对监管机制的一种挑战,面对这样的信息传播水平和复杂程度以及上亿的活跃网民,法律监管的滞后性就被放大。这种自由来源于网络本身的宽容性,它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予民众方便快捷和发表言论权利的同时,也给了一些不良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人滥用言论自由,干扰网络秩序。对于如何理解这种自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论自由》里的一句话用在这里很合适“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份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这就是教我们认清这种自由到来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种义务,行使言论自由权,一定也要做到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也只有人人都这样做,才能保证每个参与者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本身就形成一种宽松的秩序,限度以外便是法律所规定的地方,滥用这种自由,如董如彬、侯鹏、秦火火等,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并且损害国家利益,便会受到应有的处罚。自由是一种权利,正确对待网络中的自由,便要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网络自媒体传播下到底是否可以虚拟:网络给人们的道德行为和伦理规范带来了危机,人们好像得到了《理想国》中的隐身戒指,可以为所欲为,道德行为便会有失控的危险。特别是自媒体时代下,每个人都能发出声音,不论代表着多么荒唐、不入流、偏执的观念和价值,都不会受到太大的限制。网络的虚拟使道德的主体也虚拟化,致使许多行为规范失效,导致网络不道德的行为层出不穷。所以道德的虚拟是一场灾难,它使道德失去约束的能力,形同虚设,由于网络与现实的物理联系,这样势必也会造成现实世界的道德危机。所以,道德不能在规范和引导的层面虚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我们也需要现实世界中的道德来起指导规范的作用。网络世界源于现实世界,在这种新型的公共空间下也同样有人际关系,一样需要秩序化,离不开道德伦理规范。然而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有很大不用,现实世界的道德在网络世界中可能会显得尺有所短,道德进入网络之中需要建构层面上的更新改良,但不是简单的虚拟化,它仍要遵循着现实世界的要求,把人看作现实主体,在道德语言上保持和现实道德的一致,但具体的内容上,网络道德可能会更宽泛,在施行其效力的方式上有其特殊的一面。总的来说,我们所要建构的虚拟世界中的网络道德不是虚拟的道德,它会是一种新型的道德规范,来源于现实道德,但并非现实道德的外延和简单应用,它有着符合网络水土的适应性,协调网民之间的关系,规范信息流动的行径,在虚拟世界中不失其权威。规范网络公共生活秩序的支点是什么:规范网络公共生活秩序,支点有两个,便是道德与法律。网络世界中,网民之间隔着技术的隔膜,形成一种主体间相对独立的人际关系,少了他人的直接监督,不受现实因素的有效制约,发表言论又没有强制性的规范,这对人性对道德是一种考验。如果网民突破道德的底线,成为欲望的主体,便会化身为网络的暴徒,道德的蛀虫。在这种情况下,网络道德的构建和网民道德意识的提高便很关键。网灾蔓延归根到底是道德的缺失,净化网络空间规范网络秩序,重提道德是一项基础任务。道德教化可以从内净化人们的心灵,直中要的,达到很好的收效。并且,道德的目的和网民追求幸福自由的愿望契合,道德规制下的网络是一种理想的虚拟交流平台。道德软而普适,道德教化润物无声,道德规范无孔不如,网民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每一次思考,到可以使用道德的范畴来评定。在网络道德规范体系的引导下,网民如果都能做到尊重他人,团结友好,诚信友爱,爱国爱党,那么网络中现存的秩序问题便不复存在。所以,规范网络公共生活秩序,道德是一个支点。网络乱象横行源于道德的缺失,且在没有有效的法律强制规范下,网络灾难日趋蔓延。且在无法短时间提高网民道德水平的情况下,完善关于网络秩序的法律体系,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迫在眉睫。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法律有时显得尺有所短,网络信息庞大,网络监管显得虚弱且迟滞,法律主体难以严控在法律规则下,法律的效力便大大削弱,甚至成为一纸空文。同样自由是网络的特点,自由和法治不是对立的,网络自由需要限度,限度的尽头便应当是法律。法律是出于保护言论自由同时维护网络秩序的目的,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它的强制性一面恰恰是维护自由的重要一环。虚拟世界中,法律主体的实在感增强了虚拟与现实的联系。当网民进行网络活动时,都有法律来规范,这样网民顾及法律的强制性和触犯法律的后果,就不会为所欲为、肆意破坏网络环境,达到一种慎独的自律态。法律所起的威慑性要比法律发挥的强制性手段更有规范效果,维护网络生活中的法律权威,有助于网民敬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理智成熟地上网,共同维护网络生活的秩序性。规范网络运营商运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些网络媒体恶性竞争发布不良不实信息蛊惑他人,一些网络公司招募水军严重干扰网络秩序,一些软件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涉嫌抄袭他人发布盗版软件,一些公司为牟利泄露用户私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这些行为不仅污染了网络竞争环境还对网络公共生活秩序造成坏的影响。网络公司发展越来越快,数量越来越多,但相关法律法规却跟不上脚步,使许多不良人士有机可乘。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内的自纠自查自我净化是有局限性的,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第一点是完善网络法律体系,加快立法进程,早日实现虚拟世界中的有法可依,第二点是在法律体系完善之前,执法部门要利用现有法律,加强执法手段,严格规制运营商的行为,第三点是,运营商行业间利用一些行规协定,与政府合作,建立起互联网信誉制度,对信誉度高低进行评分,向网民提供运营商信誉等级,净化行业竞争环境。大型运营商也可以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对客户的行为进行检测,设定一些规则约束用户的行为。通过这样的法律手段,提高网民和运营商的法律意识,便可是很好的实现维持网络公共生活的秩序性。综上,法律,是规范网络公共生活的另一支点。规范网络公共生活,需要道德法律双管齐下,建立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和网络法律监督体系,提高网民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这样一个秩序性的网络世界才可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