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W-4-006-PS-33-3-1-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5楼邮政编码:200120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美亚锦绣前程海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8月)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美亚锦绣前程海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英文全称为OverseasStudentAssistAccidentInsurance,简称为OSA.第二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十二周岁至三十周岁。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三十岁,需递交有效的境外学校入学通知书,由本公司特别审核以决定是否承保。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的,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第三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项下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第四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UW-4-006-PS-33-3-2-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5楼邮政编码:200120第五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第二章保险期间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投保单所载的留学所在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单满期日;(2)该被保险人留学结束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第七条保险期间的延长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自然灾害,或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身体伤害而入住当地医院并因此而导致旅程延长,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本公司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至旅程结束。第三章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的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第四章保险责任第九条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保险责任英文全称为AccidentalDeath,Burns&Dismemberment,简称为ADD.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第八条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留学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UW-4-006-PS-33-3-3-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5楼邮政编码:200120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至第三项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留学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计算。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且不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3)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留学期间遭遇意外事故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计算。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若发生在身体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本公司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经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无论是否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器官部位或肢体,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第五章责任免除第十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3)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6)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UW-4-006-PS-33-3-4-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5楼邮政编码:200120(8)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10)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1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12)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13)受保前已存在之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15)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特技表演。(16)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涉及如潜水,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17)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之类的职业活动。(18)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及分娩引起的伤害;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1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第六章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费的缴付投保人可按本公司核定的保险费一次性缴付,亦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缴付,并根据本公司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计算。若采取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方式,本合同累计给付赔偿金额达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被保险人该保险单年度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宽限期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若在宽限期内发生索赔,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本合同应缴而未缴的到期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第十三条续保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五十周岁生日)。续保期保险费按续保时本公司新核定的费率计算,可于保险单满期日前或按约定缴付。第七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UW-4-006-PS-33-3-5-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5楼邮政编码:200120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1)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注】。【注】利息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款定义的利率计算。(2)若因故意隐瞒而解除本合同,则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若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则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投保人可随时于本合同生效前申请解除本合同,经本公司同意后,所有已缴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本合同项下已缴付的保险费。效力终止申请日至该保险单不同保险期间的退费比例保险单满期日的月数保险期间不超过一个月保险期间大于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保险期间大于三个月但不超过六个月保险期间大于六个月但不超过十二个月足十个月---60%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50%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40%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30%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25%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50%0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40%0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25%0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30%00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000少于一个月0000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保险费到期日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将按日计算退回未满期保险费。第十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公司于本合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