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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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一.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本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除外。二.公司补偿保险本公司对被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被保险公司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应以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为限。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请求最终解决前,预付因此所产生的抗辩费用。第二条定义本保险合同内所使用的名词,其定义如下:一、“关联企业”:指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或之前,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中超过百分之二十但少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为投保人直接持有或经由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二、“赔偿请求”:指1.任何个人或组织因请求给予金钱赔偿或其他救济(包括非金钱的救济)对被保险人所提起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2.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求被保险人对特定不当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书面请求;3.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刑事诉讼;4.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特定不当行为提起的行政程序、监管程序或官方调查。可归因于单一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任何单次或多次的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三、“被保险公司”:指保险单的第一项所载的投保人及在不当行为发生日前,在公司组织结构图或类似文件中详细载明并经投保人或其子公司认可的子公司、分部、部门、区域性机构、生产群体或其他的公司内部单位。四、“连续承保日”:指保险单第六项所记载的日期。待决及以前的诉讼的连续承保日是指投保人连续向本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投保本类保险的首日,或其它经本公司同意的日期。如按向其它保险公司连续投保之首日计算,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时向本公司提供其向该保险公司提交的首份投保书,且以本公司接受为条件。五、“抗辩费用”:指完全因赔偿请求的调查、理算、抗辩及上诉所产生且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因提供诉讼保证金,扣押保证金或类似的保证金所产生的费用,但本公司无义务申请或提供任何保证金),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薪金。六、“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指任何被合法指派或选任为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七、“发现期”:指依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自本保险合同终止后立即起算的期间;于该发现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且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不当行为而首次遭受赔偿请求,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八、“雇佣行为赔偿请求”:指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有关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未来雇员的赔偿请求或一系列相关联的赔偿请求:1.事实上或被指称为不公平或不正当的免职,或事实的或推定的雇佣合同终止行为;2.与雇佣有关的错误陈述;3.不当的不予雇佣或提升;4.不当的剥夺工作机会;5.不当的惩罚;6.未提供正确的求职推荐函;7.对雇员的评估有疏误;8.任何形式的在性别、工作地点、种族,残障方面的骚扰(包括被指称营造一种具骚扰性的工作环境);9.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的不合法歧视;10.未能提供充分的雇佣政策及程序。九、“全额年保险费”:指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有效的年保险费。十、“被保险人”:指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担任被保险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或担任针对被保险公司雇员利益成立的年金、退休金或福利金基金受托人的自然人。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将自动适用于在保险期间首日后成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被保险人将包括被保险公司的雇员,但仅以雇员履行管理或监督职责时的不当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为限。仅就雇佣行为赔偿请求而言,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未来的雇员。十一、“本公司”: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公司。十二、“损失”:指判决、裁决或和解的损害赔偿金及抗辩费用,但不包括法律规定的任何罚金或罚款(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或刑事的罚金)、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惩罚性赔偿金)、税金、被保险人非依法承担的金额或依法不得承保的事故。由单一不当行为引起的数起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金、判决、和解及抗辩费用,视为单一损失。十三、“无责任”:指1.用尽所有救济手段后,由于驳回诉讼请求或申请简易判决,所有被保险人在审判前获得无责任的最终有利裁决。2.用尽所有救济手段后,所有被保险人在审判后获得无责任的最终有利裁决。若赔偿请求已达成和解,则“无责任”一词不适用于该赔偿请求。十四、“非营利实体”:指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实体或行业协会或成立于其他国家境内的,为促进其组成成员所代表的商业利益的多数人的类似实体,不论是否为法人。十五、“外部实体”:指任何关联企业,非营利实体或本保险合同的批单所列明的其他法人、合伙、合资企业或组织。十六、“投保人”:指保险单第一项所记载的公司。十七、“保险期间”:指保险单第二项所记载起始日起至到期日止的期间。十八、“污染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固态的、液态的、气态的或具有热量的刺激物质或污染物质,包括烟、蒸气、煤灰、臭气、酸、化学物质及废弃物。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回收、修复或再制的物质。十九、“有价证券”:指被保险公司的任何票据、股票、公债、公司债券、债券凭证、股份或其他股东权益或债务担保品,并包括任何关于上述有价证券的权益凭证、收据、认购权、表决权信托凭证、存托凭证、或其他利益凭证。二十、“单一不当行为”:指一个不当行为或任何相关联的、连续的或重复的多次不当行为,不论是单个或多个被保险人所为,亦不论是指向或影响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二十一、“子公司”:指投保人直接或通过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间接:1.控制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或2.控制其过半数表决权的公司;或3.控制其过半数已发行股份的公司。本保险仅承保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在该公司作为投保人之子公司期间的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请求。但是,应投保人的书面请求,本公司对增加的危险进行评估后,可以将承保范围扩展至投保人购并该子公司前的不当行为。二十二、“交易”:指下列事件任何一件:1.投保人与他人合并或被兼并,向他人出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2.任何个人或实体,单独或共同取得代表投保人董事选举权总数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已发行股份,或取得上述股份的选举权。二十三.“不当行为”:指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以被保险公司或外部实体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在执行其职责时的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职责、违反信托、过失、错误、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遗漏、违反授权或其它行为,或其它仅仅因为其作为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身份而提出的赔偿请求所指称的事宜。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与下列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有关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可归因于下述原因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赔偿请求:1.被保险人事实上获得依法无权获得的个人利润或利益;2.如果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受美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事实上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第十六节(b)项或其修正条款或类似的州法买卖被保险公司的有价证券所得的利润;3.被保险人事实上的不诚实、欺诈行为。为确定是否适用上述除外责任,任一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不应被归咎于任何其他被保险人。上述除外责任,仅在其事实经判决或裁决确认后,或被保险人承认相关行为属实后,才能适用。二、可归因于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之前或在本保险合同续保、替代或继受的其它保险合同下已通知的赔偿请求所指称的事实、或相同或相关联的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的任何赔偿请求。三、可归因于保险单第六项所载的连续承保日之前的待决诉讼或以前的诉讼,或由之产生,或以之为基础的赔偿请求,或从该诉讼主张的相同或本质相同的事实中主张或衍生出的赔偿请求。四、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但下列赔偿请求仍予以承保:1.被保险人提出的雇佣行为赔偿请求;2.被保险人要求分摊或补偿的赔偿请求,但以此赔偿请求是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另一赔偿请求直接导致为限;3.代表被保险公司所提出的股东派生诉讼,但以未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要求、协助或参与为限;4.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接管人直接或间接代表被保险公司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但以未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要求、协助或参与为限;5.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的雇员提出的赔偿请求,以其作为基于被保险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或为雇员的利益成立的养老金、退休金、福利金基金成员或受益人的身份为限;6.被保险公司的前董事、前高级管理人员或前雇员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五、直接或间接归因于实际的或被指称的或有可能的污染物质排放、散布、释放或渗漏的赔偿请求;或者对于污染物质、核物料或核废料施以测试、监控、清理、移去、抑制、处理、消除毒性或中和等工作的指令或要求引起的赔偿请求。若被保险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公司的名义声称公司或股东受到损害而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则上述除外责任不适用;但在保险单第六项所载污染诉讼连续承保日当日或之前,若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就有关环境事务、控制或合规负有管理职责的被保险公司的任何雇员知悉或可合理地预见有引起对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情况或不当行为存在者,仍适用上述除外责任。六、由于实际上或被指称违反“美国1974年受雇人退休收入保障法”及其修正条款所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仅适用于在美国聘有雇员的公司)。七、归因于被保险人担任被保险公司以外其它实体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赔偿请求,或由其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赔偿请求;或以被保险人在其它实体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为理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但第四条第二项所规定者不在此限。八、因任何人遭受身体伤害、疾病、死亡或精神损害赔偿引起的赔偿请求,或任何有形资产的毁损灭失,包括使用权益丧失引发的赔偿请求,但关于雇佣行为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在此限。若被保险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公司的名义声称公司或股东受到损害而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则不适用上述除外责任。第四条扩展责任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扩展如下:一、新子公司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扩展至本保险合同起始日后投保人收购或创建的子公司,但该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美国或加拿大境内的总资产价值少于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金额;且2.其有价证券未在美国或加拿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投保人申请将承保范围扩展至不符合上述二项条件的新子公司,应向本公司提供充分的资料,使本公司得以评估本公司可能增加的危险。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间内修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收取合理的附加保险费。除非另有规定,因本条扩展责任而提供予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保障,仅限于当该公司现在或过去作为投保人的子公司时,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所做的不当行为。二、外部董事职位本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人过去、现在或未来,在按被保险公司的明确要求,担任外部实体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因其执行职务时的不当行为而遭受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本条的承保范围,仅对上述损失中超过该外部实体的其它有效保险的责任限额以及该外部实体补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的部份负赔偿责任。若其它保险由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或如非因适用自负额或用尽责任限额,则将会提供),则由本项扩展责任所承保的全部损失的总责任限额,应为减去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予该外部实体的其他保险单所载责任限额后的余额。本项承保范围不包括该外部实体、该外部实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该外部实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的二十的股东等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三、发现期本保险合同之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投保人拒绝续保,投保人有权支付相当于全额年保险费百分之五十的附加保险费,以获得自保险期间到期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本保险合同之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本公司拒绝续保,投保人有权支付相当于全额年保险费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保险费,以获得保险期间到期日起十二个月的发现期。不论是投保人或本公司拒绝续保,被保险人均免费享有为期三十天的发现期,若投保人选择购买十二个月的发现期,则上述三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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