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案例分析小组成员朱小龙090206031135金亮090206031109零乐康090206031111案情摘要•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与A娱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歌舞厅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有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一座3层高,建筑面积为1405平方米的歌舞厅,工程造价为230万元,工期为一年。当第一层建设一半时,A娱乐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在停工期间,A娱乐公司被B娱乐公司收购。B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将正在建设的歌舞厅改建成保龄球城,不仅重新进行设计,而且与某国家级建设公司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时与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协议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时,因工程欠款及停工停建等损失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市建筑公司已停工8个月。为追回工程欠款,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市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损失。•问:请你对此案例进行分析案例分析:由于A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在建工程停工,又因为B公司收购了A公司,应承担A公司原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B公司变更原设计导致工程停建,依法应承担给市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首先应当由B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建筑公司的损失,将积压的材料和构件按实际价值买回;其次,按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第三,赔偿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损失,如支付停工期间工人的工资等;•第四,赔偿因中途停建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机械设备调迁的费用等;•第五,支付合同约定的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THEEND!•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