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00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2Z201011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1.1834年起源于英国。2.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3.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规定出台。2Z201012掌握考试管理1.注册建造师必须即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又进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1.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2.不予注册情况:A、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B、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C、继续教育不合格D、正受刑事处罚E、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F、受其他原因处罚后,不满3年G、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H、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I、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J、年龄超过65周岁K、其他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1.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除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兵经发包方同意)3.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也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4.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1.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2Z20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2Z201017掌握监督管理1.监督检查的措施:A、要求出示注册证件B、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C、询问签署文件人员D、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1.法律部门宪法部门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民法部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商法部门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经济法部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行政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部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诉讼法部门行政诉讼法、仲裁法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1.法的制定机关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省、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国务院。各部、委省、市政府法律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法律的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负责。(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称行政规章)2.法的纵向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法的横向效力:A、新法优先于旧法B、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C、不溯及既往原则※2Z201030宪法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1.7项权利:A、平等权B、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宗教信仰自由D、人身自由权E、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F、文化教育权利G、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Z20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1.6项基本义务:A、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B、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C、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D、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E、依法纳税F、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2Z201040民法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三要素(主体,客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财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权利民事义务2.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及无国籍人。3.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4.自然人民事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出生——死亡(如:继承)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特殊权利能力如:婚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例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5.法人成立条件:A、依法成立B、有财产或经费C、有名称、机构和场所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非法人区分的特征)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7.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内容变更8.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分为:A、自然终止B、协议终止C、违约终止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A、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C、行为内容合法D、行为形式合法2Z201043掌握代理1.代理包括:A、委托代理B、法定代理C、指定代理2.委托代理的终止:A、代理期满或完成B、取消代理关系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3.法定代理的终止:A、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E、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4.代理过错责任(是学习代理制度的核心目的,必考)(1)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5.千万记得:授权不明是有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是无权代理。6.转托他人代理仅在两种情况下合法有效A、被代理人(事前/事后)同意的;B、情况紧急,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1.债的发生根据:A、合同B、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E、其他2.债的消灭:A、履行B、抵消C、提存D、混同E、免除F、当事人死亡(提存和抵消是重点)3.抵消: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意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4.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裁决,予以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无法确定。5.提存属于债务履行方式。标的物自提存之日起,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6.物权的保护方式:A、确认权利B、请求返还C、恢复原状D、排除妨碍E、消除危险F、损害赔偿7.知识产权包括:A、著作权B、专利权C、商标权D、商业秘密8.物权包括: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9.用益物权包括: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D、地役权E、居住权10.担保物权包括:A、抵押权B、质权C、留置权11.发明专利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申请之日起算)。12.注册商标的期限为10年(核准之日起算。)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必考)1.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短期诉讼为一年(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寄存物丢失损坏,拒付延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2.诉讼时效的起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但是从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3.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原因结束继续计算。4.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一方提出要求、起诉或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Z201050物权法2Z201051掌握抵押权抵押权,每个点的可考性都极强,注意全面复习。今年重点掌握两个必考点:(1)在建工程抵押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2Z201052掌握质权2Z201053掌握留置权1.留置权可考性强,注意掌握留置权不适用于不动产,以及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相同点不同点用益物权他物权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看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不动产、动产、权利担保债的履行看重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权不动产、动产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质押权动产、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留置权动产债务人转移占有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2Z201060建筑法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8个条件:A、有地B、有规划C、地可以施工D、施工单位确定E、有图F、有质量安全保证措施G、资金落实到位(工期不足一年,到位50%合同价;超过1年的到位30%合同价;银行证明)H、其他(如消防等)2.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五种情况:A、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B、国务院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C、抢险救灾工程D、临时性建筑E、军用房屋建筑F、文物保护的建筑3.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或批准开工报告后的不同管理方式是考核重点。千万注意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法律后果是“自行废止”或“重新办理”,没有“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后者是无证施工的法律后果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可以延期两次停工满1年,重新核验建委开工报告6个月内开工不予延期停工的,重新办理计委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后果:A、责令改正(补办)B、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C、可以罚款2Z20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1.建筑总承包分为:A、特级B、一级C、二级D、三级2.设计和监理分为甲乙丙三级。(偏远地区可以设立丁级设计资质)2Z201063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执业资格共同点:A、需考试B、需注册C、有各自的执业范围D、须接受继续教育2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1.发包方式可分为:A、招标发包(提倡)B、直接发包(对承包人资质仍然有要求)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1.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接受联合体承包。联合体按资质低的算。2.无效合同:A、无资质或超越资质B、借用他人资质C、工程必须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3.无效合同处理:A、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付款B、竣工验收修复后竣工合格,应付款;不合格不付款C、工程竣工前获得相应资质的,当事人要求按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4.联合体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每个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业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人负有连带责任。)2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1.掌握几点:(1)无论总包合同是否事先约定,所有分包商均需要经过建设单位认可;(2)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是违法分包行为(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该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3)认可不等于指定,业主直接指定分包是违反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规章的行为,但注意:这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因为(3),依据合同法原理,业主直接指定分包的合同虽然可能遭受建设主管部门处罚,但本身是有效合同。小结:未经业主认可的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业主直接指定分包合同是有效合同。2.总分包连带责任。3.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1分包2供应商专业分包甲供1甲供2总包单位2Z2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1.注意记忆强制监理的范围:(1)国家重点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住宅小区(5W平方以上);(4)外国政府、外国组织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