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责任保险电脑技术人员2注意本保险为索赔提出制保障,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由第三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报告给本公司的赔偿请求。法律抗辩费用的支付应减少适用于决或和解金额的责任限额。此外,请注意法律抗辩费用将适用免赔额的有关规定。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部分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8858。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职业责任保险电脑技术人员鉴于投保人向本公司缴纳约定保险费,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第一条承保范围本保险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报告给本公司的赔偿请求。1.专业责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其失职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2.技术产品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由于技术产品故障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3.知识产权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34.名誉侵权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由于名誉侵权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5.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由于任何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项保障不承保该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实施者。6.抗辩本公司有权对本保险或扩展保障项下可能予以理赔的赔偿请求进行抗辩。本公司将支付因该赔偿请求而发生的抗辩费用。除非不当行为首次发生在追溯日当日或之后,并且满足下列条件,否则本公司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完全是在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或(2)由技术产品而引起。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1.调查出庭费用本公司应为下述人员支付调查的出庭费用。若下列人员被要求出庭时,抗辩费用将包括以下每日补偿金额:(1)符合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定义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每天人民币2,500元(2)任何雇员:每天人民币1,250元本公司于本条款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时,不再扣除免赔额。2.电脑记录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由于第三方的电脑记录发生损坏、毁损、丢失、失真、删除或误置所导致的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1)第三方的电脑记录的损坏、毁损、丢失、失真、删除或误置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2)发生在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本条款项下的分项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对本条款项下的每一赔偿请求,将适用人民币5,000元的特别免赔额,而非保险单所列的免赔4额。3.新子公司自动承保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起始日后收购或成立的子公司,但该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1)总营业收入低于被保险人的总营业收入的10%(该被保险人的总营业收入须已通知本公司且被接受承保);且(2)未从美国或加拿大获得任何营业收入;且(3)从事的专业服务与已通知本公司的、且被接受承保的专业服务相同。如果新收购或成立的子公司不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承保该子公司,但本公司有权修改本保险合同的条款。4.延长报告期如果本公司非因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或其它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合同的行为而解除或拒绝续保本保险合同,则投保人有权获得自本保险合同解除或到期后起算的90天的报告期。对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且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赔偿请求,被保险人可于该报告期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果本保险合同或其项下的保障被其它保险合同或保障替代,则投保人无权获得本延长报告期。第三条定义1.出庭费用系指符合被保险人定义的雇员、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根据法律的强制要求,出席与本保险承保的赔偿请求相关调查而产生的合理的费用或开支,包括交通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但上述费用的产生须事先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出庭费用”不包括与该调查有关的任何工资、薪金、其他报酬和企业管理费用。2.人身伤害系指身体伤害、伤病、疾病或死亡,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打击、情绪压抑、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3.失职行为系指在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任何实际存在的或被指称存在违反职责、过失行为、疏忽、错误、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善意违反代理授权的保证、或违反保密义务。4.赔偿请求系指由于任何不当行为而要求获得赔偿金的:5(1)任何书面要求;或(2)任何民事或行政监管程序。5.电脑记录系指任何储存在(1)电脑、数据处理设备或其组件;或(2)电脑软件内的数据,但不包括任何货币、流通票据或其相应的记录。6.赔偿金系指根据对被保险人的判决,或由本公司达成并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同意的和解方案,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仅对于电脑记录扩展保障,赔偿金还将包括被保险人为恢复或重置该电脑记录所需的合理成本或费用,但须满足下列条件:(1)电脑记录损失或损害发生在①传输途中,或②被保险人保管下,或由其委托、寄存他人之保管下;(2)被保险人对于遗失或误置的电脑记录已尽合理和勤勉搜寻的义务;(3)主张上述成本或费用的赔偿请求应有支出证明,支出证明须经由本公司提名并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所指定的适格人员认可;且(4)本公司对任何由于自然损耗、磨损、虫蛀及/或虫害或其他超出被保险人控制的事件导致的赔偿请求不负赔偿责任。7.数据系指任何以电子方式储存的、数字或数字化的信息或媒介。8.名誉侵权系指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任何实际的或被指称的由于书面的、口头的或广播的文字而造成的非恶意的名誉损害。9.抗辩费用系指被保险人因赔偿请求所发生的必要的调查、抗辩、评估、和解或上诉费用。抗辩费用不包括投保人应支付给其负责人、合伙人、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收入、工资、薪金或其它报酬或福利。10.雇员系指与投保人或其子公司签订雇佣合同的任何自然人。雇员不包括任何(1)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或(2)临时合同工、自营人员或劳务分包人。11.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系指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该行为未得到明示或默示的宽恕,且导致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承担责任。612.侵犯知识产权系指任何非故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但不包括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13.调查系指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进行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要求报告给本公司的,由监管性、行政性、市级的、地区的或全国性的机构针对投保人的事务而展开的正式调查,并且指名符合被保险人定义的雇员、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接受调查,依法强制要求其出席听证。14.被保险人系指以下各方,但仅以其按各自身份提供专业服务为限:(1)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2)任何过去或现在担任投保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职务的自然人;(3)任何雇员;(4)独自与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签订合同,并完全受其指导或直接监管的任何顾问、独立承包人、临时合同工、自雇人员或劳务分包人;以及(5)本定义第(2)项和第(3)项所述的被保险人的任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15.本公司系指保险单中“保险人”一栏所载明的实体。16.责任限额系指保险单中“责任限额”一栏所载明的金额。17.损失系指赔偿金和抗辩费用。损失不包括以下各项,同时本保险也不承保以下各项:(1)税金;(2)非补偿性赔偿金,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3)任何性质的罚金或罚款;(4)根据命令、准许或协议而提供指令性或其它非货币形式的救济费用;(5)被保险人的津贴、管理费用和开支;(6)被保险人纠正或重新提供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7)任何根据本保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提出赔偿请求的司法管辖地的法律不可承保的事项。718.保险期间系指保险单中“保险期间”一栏所载明的期限。如果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解除,保险期间则于本保险合同解除生效之日起终止。19.投保人系指保险单中“投保人”一栏所载明的实体或自然人。20.污染物系指但不限于任何自然产生的或以其它方式产生的固态、液态、气态、生物、放射性或具有热量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石棉、烟雾、蒸气、煤灰、纤维、霉、孢子、菌类、微生物、浓烟、酸、碱、核或各类放射性物质、化学制品或废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再循环、翻新或再回收的物质。21.保险费系指保险单中“保险费”一栏所载明的金额,以及任何通过批单形式所作的保险费调整。22.专业服务系指投保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保险单中“专业服务”一栏载明的专业服务。23.财产损失系指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坏、损失、毁坏或丧失功用。24.公钥设施系指任何旨在建立和管理电子信息交换的安全方案的政策、方法、设备及程序,包括软件、硬件、或软硬件组合,可使用认证证书、数字认证、数字签名、公钥及/或密钥。25.免赔额系指保险单中“免赔额”一栏所载明的金额。26.追溯日系指保险单中“追溯日”一栏所载明的日期。追溯日是指投保人连续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的首日,或其它经本公司同意的日期。27.子公司系指投保人直接地或通过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间接地:(1)控制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或(2)控制该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或(3)持有该公司半数以上已发行的股份。对于任何子公司或其任何被保险人,本保险仅承保在该实体属于投保人的8子公司期间内发生的不当行为。28.技术系指投保人或子公司的任何:(1)软件服务;(2)数据服务;或(3)协助获取或利用互联网上的数据或软件的服务。29.技术产品系指任何由被保险人(1)销售、出租或提供的;(2)许可的;或(3)安装、维修或服务的;电脑硬件或固件。30.技术产品故障系指与技术产品相关的任何实际存在的或被指称存在的违反职责、过失行为、疏忽、错误、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善意违反代理授权的保证、或违反保密义务。31.第三方系指除下列之外的任何实体或自然人:(1)任何被保险人;或(2)任何对投保人或子公司的经营具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在投保人或子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担任管理职位或有经济利益的其他实体或自然人;32.商业秘密系指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无法通过正当途径取得,且可因其使用或披露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33.不当行为系指任何失职行为、技术产品故障、侵犯知识产权、名誉侵权或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第四条责任免除本保险不承保下列赔偿请求导致的损失:91.反垄断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任何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反垄断法规、限制贸易或不正当竞争的赔偿请求。2.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除非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1)因被保险人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实际的或被指称的未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注意义务及专业技能所引起;或(2)完全因实际的或被指称的由本保险承保的名誉侵权所引起。本责任免除条款对财产损失的规定不适用于对电脑记录的保障。3.合同约定责任和履约保证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下述任一情形的赔偿请求:(1)所承担的合同责任或其它义务,而此责任或义务高于专业服务通常要求的技能或注意义务;(2)保证或担保。4.成本评估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其他人未能对技术产品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成本做出准确的预估而引发的赔偿请求。5.基础设施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下述任一情形的赔偿请求:(1)机械故障;(2)电气故障,包括供电中断、电力或电压突然升高、短路;或(3)电信系统故障或卫星系统故障,但因被保险人的失职行为或技术产品故障引起的除外。6.破产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被保险人发生破产、被行政接管或破产管理所引发的赔偿请求。7.故意行为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被保险人蓄意的或故意的失职行为的赔偿请求,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对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保障。8.互联网内容因发布或公布在被保险人自己的互联网网站、电子布告栏或聊天室的内容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赔偿请求,且该内容在发布和公布前,被保险人不知晓其10具体内容或来源。9.合营由于被保险人以其参与组建的合资、合营或联营企业或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所引发的赔偿请求。10.制造责任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任何产品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而引发的技术产品保障项下的赔偿请求。11.违法行为由法院或其他正式的裁判庭或合议庭认定的,或被保险人自己承认的犯罪、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若认定为或承认犯罪、不诚实或欺诈行为的,本公司对该赔偿请求相关的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须偿还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