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石家庄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养老保险简述养老保险,又称为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始创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后逐步发展,至1940年,世界上已有57个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险制度。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将扩大社会保险措施确定为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1948年,英国宣布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到1993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163个。具有强制性、普遍性、互济性特征。基本原则:保障原则、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与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广覆盖、管理服务社会化、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法制化。最具影响力的书籍首推《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6第一部分养老保险发展历程●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国发[1978]104号●国发[1991]33号改革●国发[1995]6号深化●国发[1997]26号统一●国发[2005]38号完善●社会保险法●国发[2015]2号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劳动保险条例项目包括养老、伤残、遗属、疾病津贴、医疗工伤和职业病,生育津贴等。该制度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工资总额3%缴费,建立劳动保险金,职工退休后再从基金中支取退休金,伤残津贴也从基金中支付;其它项目由企业按政府规定标准支付,但若有困难,基金给予补助。★目前适用:部分关于工龄的规定发展历程:统一机关与企业退休制度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命令》。男60周岁,女55周岁。1958年2月《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3月,退职规定。统一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职工的退休、退职制度。建立了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办法。★目前适用:无发展历程:规范企业退休●国发[1978]104号△退休条件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龄满10年以上。因病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退职:未达到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工龄满10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工龄不满10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工伤1-4级无年龄、工龄条件限制。★目前适用: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发展历程: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国发[1991]33号△规定、办法、实施意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形成多渠道的费用筹集机制。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实行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改变养老保险费现收现付的做法。确定了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11国发[1991]33号河北省贯彻文件系列冀政[1992]41号冀劳险[1993]4号★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系列劳部发[1993]275号缴费60%-200%劳部发[1994]123号-补充通知实行岗位工资制及其他工资形式的标准工资应封死,时限由各省确定冀劳[1994]108号-改革计发办法实施意见60%-300%发文之日封定档案工资优异待遇冀劳办[1994]323号-计发办法改革具体问题★要点:待遇封定时间12发展历程:深化养老保险制度●国发[1995]6号△规定、办法、实施意见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并提出了两种具体的实施办法,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选择性实践。★目前适用:统账结合原则国发[1995]6号河北省贯彻文件系列冀政[1996]7号冀劳[1996]44号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视同缴费年限。14发展历程: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国发[1997]26号△规定、办法、实施意见1、统一和规范费率(20%,4%)2、统一个人账户规模(11%)3、养老金计发办法(20%,120)4、提高统筹层次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5、加强基金管理6、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发[1997]26号河北省贯彻系列文件冀政[1998]1号冀劳[1998]47号冀劳办[1998]202号★主要是:缴费原则提高待遇具体问题处理△相关文件劳社部发[2001]20号《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要点:灵活人员可按季、半年、年缴费。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农民合同工,未到退休年龄本人申请可一次结清;到龄不满15年一次结清破产无法清偿欠费可核销国发[1997]26号发展历程: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国发[2005]38号△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100%,20%)。▲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8%)▲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缴费时间长短、缴费数额多少与待遇水平挂钩)。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建立养老保险正常增长机制。国发[2005]38号●规定、办法、实施意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提高统筹层次。▲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第二部分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内容:•(一)关于完善养老制度相关政策•(二)社保法实施后相关政策•(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国发[2005]38号•●省政府冀政[2006]67号•贯彻国务院文件具体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办字77号文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规定•●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6]67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问题•●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8]30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字[2006]77号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调节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工资÷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月指数分段全程指数-均衡缴费后指数提前退休不减发过度期4年办字[2006]77号-政策解读女职工退休年龄:女职工采取身份与岗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原身份为干部或工人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应按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女工人或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要点:身份岗位冀劳社[2006]67号-政策解读对符合享受优异待遇的劳模、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以及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等,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提高优异待遇人员范围和提高比例仍按冀劳〔1998〕47号、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3〕80号文件规定执行。提高基本养老金-延伸解读□范围:条件:1994年10月底以前获得,退休时仍保持荣誉★劳模★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军队军以上授予的战斗英雄。★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以上(企业工)。★艰苦三线军工企业20年以上94年10月底前从事有毒有害8年以上,从事高温井下9年以上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截止时间:1994年10月底以前提高基本养老金-延伸解读■项目和比例:提高基础养老金3%-9%提高基础养老金3%-5%提高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1994年10月底前在特殊工种岗位满8年、9年以上,每满1年增加0.3%,最高不超过7%。冀劳社[2006]67号-特殊工种退休1994年10月31日以前有毒有害满8年以上、高温井下满9年以上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按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满1年增发0.3%的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最高不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退休和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以上特殊工种的,不再增发此项待遇。冀劳社[2006]67号-办理退休手续正常退休年龄,由企业或档案保管单位负责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女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按女工人退休年龄退休、参保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本人书面申请,企业或档案保管单位申报不得强迫职工提前退休。冀劳社[2006]67号-延期退休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单位原因退休延期,个人账户继续记载,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按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冀劳社[2006]67号-延期退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调整待遇,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差额由单位给予补齐。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原因,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期间调整待遇的,补调、补发。冀劳社[2006]67号-缴费与查询实行个人缴费以后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包括从事特殊工种等折算的工龄。参保人员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对账通知单后,在60日查询期内提出缴费基数不实并查实的,可以补缴;超过查询期和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再补缴,由此造成参保人员待遇受损的,由参保人与企业协商解决。实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缴费人员,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单位负责其养老问题(现可以补缴)。冀劳社[2008]30号-具体问题处理一、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缴费年限冀政[1986]148号1990年第47号令劳动法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原则三、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四、因病提前退休范围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现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五、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缴费年限(0.5个月)六、特殊工种增发比例时,不同工种累加冀劳社[2008]30号-缴费年限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冀劳社[2008]30号-缴费年限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劳动合同制并开始缴费或未转为劳动合同制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1986年9月底以前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临时工经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冀劳社[2008]30号-认定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