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和谐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日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一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五、十一、十二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一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二条目录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承保范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受益人第八条保险金申请第九条诉讼时效第十条合同终止第十一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二条释义CA05S-C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CA05S-C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1.1本《附加和谐人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1.2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2.1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2.2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第三条承保范围3.1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满20周岁至55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第四条保险责任4.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4.1.1癌症关爱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经专科医生(见释义)诊断确定为初次患有癌症(见释义),我们将根据《和谐人生两全保险》中规定之当时的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和谐人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为初次患有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的较大值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和谐人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1)《和谐人生两全保险》规定之当时的身故保险金的金额;(2)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4.2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5.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癌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5.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5.2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和谐人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一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第六条保险期间6.1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七条受益人7.1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癌症关爱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7.2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7.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7.4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7.5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CA05S-C7.6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7.7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7.8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八条保险金申请8.1癌症关爱保险金的申请人为癌症关爱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癌症关爱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8.2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8.3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8.4上述相关医疗证明和资料,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8.5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相关检查费用由我们承担。第九条诉讼时效9.1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合同终止10.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1)您于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2)主合同解除或终止;(3)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4)本附加合同期满;(5)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第十一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1.1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1.2如您在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和谐人生两全保险》亦一并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和谐人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的任何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11.3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和谐人生两全保险》亦一并解除。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1.4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十二条释义12.1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CA05S-C12.2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见释义)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12.3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须由专科医生依据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12.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2.5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12.6犹豫期:是指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日内(含第十日)。12.7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