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从良心自由到出版自由——西方近代早期新闻出版自由理念的形成及演变2014年04月10日08:35来源:《新闻与传播研究》(京)2013年8期作者:姜华【英文标题】FromFreedomofConsciencetoFreedomofthePress:TheFormationandEvolutionoftheWest'sFreedomofthePressinEarly-modernPeriod【作者简介】姜华,复旦大学出版社对外合作部主任,副编审,博士【内容提要】随着15世纪中期现代印刷机的发明,新闻出版自由问题浮出水面。与以往论点不同,本文认为,新闻出版自由的思想可以追溯到清教徒的良心自由。其后,约翰·弥尔顿从神学视角论证了新闻出版自由的必要性,因神学观所限,其出版自由观充满矛盾,而新闻出版自由的世俗化是在霍布斯、洛克和斯宾诺莎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得以确立的。【关键词】良心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神学世俗化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获得国会批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到:“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法案将信教自由置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之前并非偶然,它不仅表明美国宪法起草先贤对前辈不朽功业的追慕(最早从英国进入北美大陆的都是反抗英国国教的清教徒),而且预示着,在他们的心目中,信仰自由、良心自由乃是首要的,它们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奠基石。英国新闻出版自由观念的发展历史,也确实经历了一个从良心自由到出版自由的演变过程。一、自由与秩序:新闻出版自由问题的由来恰如约翰·弥尔顿(JohnMilton)所言,对出版自由的控制由来已久。在古希腊,有关渎神、无神和诽谤的文字都曾遭到查禁或焚烧,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在一次演讲中因怀疑神的存在,其所著之书即遭遇焚烧。①公元325年,伟大的宗教异端者、希腊著名神学家阿里乌斯(Arius)的著作被尼西亚政务会判决焚毁。而早在公元494年,罗马教会就制定了一份禁书目录,13世纪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著作就曾被列入这份目录。②但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出版权被教会牢牢控制,国家与社会对出版活动严厉的外在控制确实不多见,更没有成文的法律法令对此加以限制。例如,有研究者指出,“从大约公元6世纪,直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印刷本取代手抄本,书籍都是由抄写员依据一系列常规来复制的。这些抄写员身为修道士,在被称为抄写室(scriptoria)的修道院工场里工作”。③在这种情况下,敢于突破教会限制的手抄书极为少见。事情的转变发生在14世纪末15世纪初。1450年前后,德国美因茨的工匠谷登堡发明了印刷机,依照伊丽莎白·爱森斯坦(ElizabethLewisohnEisenstein)的说法,这不仅仅是一场“印刷革命”,它更是一场“传播革命”。④法国历史学家安德烈·沙泰尔(AndréChastel)则将印刷术看作与照相术、磁盘存贮技术同样重要的信息技术革命。⑤伴随着这场传播革命而至的,是整个欧洲知识版图的巨大变化和社会秩序的重构。据迈克尔·克拉波姆(MichaelClapham)的研究,一位15世纪的意大利书商韦斯巴西亚诺晚年在回顾自己的出版生涯时说,自印刷术出现后的50年中,“一共印行了800万册书,也许比君士坦丁皇帝于330年建立君士坦丁堡以来全体欧洲抄书人完成的手抄书的总和还要多”。⑥而在法国书籍史专家费夫贺(LucienFebvre)和马尔坦(Henri-JeanMartin)眼中,1450-1500年间,印刷术的普及则更为广泛,印刷书的数量也远远超过克拉波姆的估计。事实是,截至1480年,西欧各地拥有印刷机的城镇超过110个,其中意大利大约占了50个,德国约30个,瑞士约5个,波西米亚2个,法国9个,荷兰8个,比利时5个,西班牙30个,波兰1个,英格兰4个。在15世纪结束之际,即印刷业肇始之后50年,欧洲人至少已完成35000个版本的印刷书,如将册数加总,最保守的估计也有1500万到2000万本;印刷铺的分布,全欧洲各地皆有。⑦更令人瞩目的不仅仅是书籍的数量,当人们看到印刷书是一个很好的牟利途径时,越来越多的人纷纷涉足于此。为了谋求更多的利润,小册子以及以往在抄写室中不可能出现的书籍,也络绎不绝地从印刷商的作坊中流向全国甚至欧洲各地。在1517-1520年短短三年间,新教改革家马丁·路德(MartinLuther)撰写的小册子就在科隆、纽伦堡、斯特拉斯堡和巴塞尔等印刷中心印制了30万册。⑧在法国,人文学者、印刷业者艾蒂安·多雷(EtienneDolet)因撰写推崇无神论的拉丁文著作《拉丁语诠释》和印刷宣扬加尔文(JohannesCalvin)教义,于1546年被处以火刑。⑨一系列的印刷出版物引发教会和各国政府对印刷术的极大恐惧和仇视。在教会及欧洲各国政府的统治阶层看来,印刷术的普及和印刷书的大量面世,对其统治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于是,出版控制成为当务之急。1485年,德国美因茨的大主教发布命令,要求德国境内的所有通俗语译作必须获得特许方能出版;⑩恶名昭著的教皇亚历山大六世(AlexanderⅥ)在去世前两年的1501年,颁布教皇诏书,确立了在美因茨、科隆、特雷沃和马格德堡等地的总主教府的“预防性审查方针”;1515年,继任的教皇利奥十世(PapaLeoⅩ)颁布了更为严格的教皇诏书,确立了所有图书在出版前必须经过教会当局的事前审查:“……在罗马或所有其他城市……如果未经事先检查,人们禁止出版或令他人出版书籍,无论是什么书……”(11)对书籍的宗教审查仅仅是一个开端,不久世俗政府也将此纳入管控范围。1528-1538年间,英王亨利八世(HenryⅧ)先后颁布多项措施,对印刷与出版给予限制,并最终设立特许制度,规定所有出版物必须经过事先特许方能出版。(12)现代意义上的禁书目录则是在教皇保罗四世(PaulⅣ)于1557年颁布的。在这份长长的书单上,伽利略(GalileoGalilei)、哥白尼(NicolausCopernicus)、格劳秀斯(HugoGrotius)、吉本(EdwardGibbon)、培根(FrancisBacon)、弥尔顿(Milton)、洛克(JohnLocke)、亚当·斯密(AdamSmith)、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等科学史、思想史上赫赫有名的学人的著作均在禁止之列。(13)此后,一系列的出版控制措施在欧洲各国陆续推出。由此,围绕“控制还是自由”,欧洲各国教会、政府与思想先进的精英人物展开了激烈斗争,“出版自由”问题由此浮出水面。二、出版自由的奠基:良心自由及其发端在英国学者哈罗德·拉斯基(HaroldJ.Laski)看来,“清教主义的兴起有助于自由主义哲学的成长”,“宗教改革以间接的方式为自由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支持”。(14)阿克顿勋爵(LordActon)也认为,良心自由乃是“所有自由中的首要先锋,因为它是人们得以避免邪恶的自由”。(15)拉斯基所谈宗教改革和清教主义对后世自由主义的发展有奠基之功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其首要的促进作用应该还是体现为其对阿克顿勋爵所谓之良心自由的激发上。良心自由的出现,首先与宗教改革有关。在5-16世纪长达千年的时间里,教会与世俗王权紧密联合在一起,凭借对世俗政权的渗透,宗教权力获得极大扩张。14世纪初,罗马教廷在欧洲各地大量贩卖“赎罪券”,借此集聚了大量财富,而教会的种种腐败与丑闻也频频发生。在漫长的中世纪黑暗统治过程中,欧洲各国陆续迎来文艺复兴的曙光。在文艺复兴的后期,兴起了持续的宗教改革运动。尽管前期的宗教改革家,如胡斯(JanHus)等人,多遭遇失败,个人也身遭不测。但是16世纪的两位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却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恰如圭多·德·拉吉罗所指出的:“从起源上看,良心自由纯粹是新教的要求,它暗示着否认任何教士的权威高于个人的良心。”(16)正是针对教廷的赎罪券,路德于1517年发表了《九十五条论纲》,其中提到:“教宗除赦宥凭自己的权力或根据教规所加之于人的刑罚以外,他无意也无权免除其他任何刑罚。”(17)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教廷发售“赎罪券”的合法性。与认为教宗根本没有权力给信徒刑罚相关。路德认为,信徒能否获得救赎,与教廷无关,并借此大力鼓吹信仰自由。在他看来,“信仰是一种没有限制的自由;任何力量也不能够强令人去信仰”,(18)当然包括教宗本人也不得强迫他人去信仰,而自由信仰的依据就是个人的良心。与路德相似,加尔文也认为,教会的真正首领应该是基督本人,而非教宗,在基督面前,教宗是和普通信众一样的信徒。信仰所依据的是基督的义旨和《圣经》,并不包括教宗在内的教士阶层阐发的教义。虽然路德和加尔文二人所阐述的个人平等与良心自由实际上仅仅是对教廷的斗争策略,不过是将教会的权威代之以圣书的权威,而这个圣书却又是根据“路德或加尔文的解释”的。(19)但二人思想中内含的个人自由、平等的观念,早已伴随宗教改革的开展而深入人心。恰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虽然新教本身算不上非常宽容的宗教,但是新教运动的巨大意义在于信仰个人主义,并提出思想宽容这一论题,“为自由主义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余地”。(20)良心自由的发展,与欧洲当时的世俗王权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15世纪时,教宗基雷西斯致信当时的拜占庭皇帝,指出统治世界的权力有两种,其一为教会的神圣权力,其二为世俗王权,而从终极意义上讲,教会权力却高于世俗权力,这成为教会与国家不断冲突的根源。(21)而这一现象在16世纪以来的英格兰尤为突出。1527年,英格兰国王亨利八世因与西班牙籍的妻子离婚受到罗马教宗的反对,而筹划英国的宗教改革。改革的结果是英国断绝了与罗马教廷的往来,确立了英国国教,国王本人成为英国教会和世俗政权的双重领袖。在对抗罗马教廷方面,英国政府与新教改革者的目标是一致的,由此也开启了英国容忍宗教自由的传统,特别是之后的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Ⅰ)女王(1558-1603年在位),更以开明的宗教态度著称。这就使得英国清教徒争取良心自由获得了保障。在良心自由的问题上,当时的清教徒组织剑桥弟兄会的思想有重要地位。威廉·帕金斯(WilliamPerkins)是剑桥弟兄会的一名清教徒,在他的眼中,“是上帝,而不是王室或者政府,赋予良心以自由”,“教会、政府和个人都有其自身的责任和权力范围,但任何一方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于其他任何一方,事实上,他们的权力都首先来自上帝……人是全然自由的,只有出于《圣经》的命令,才会服从它们……人的良心是全然自由的,不受国家管辖”。(22)帕金斯的良心自由观与路德和加尔文存在明显差异,后者在新教改革的过程中,或许是出于改革顺利推进的目的,或许他们本人思想中确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二人在倡导个人良心自由的同时,都不约而同地言明教徒对世俗政府的服从,帕金斯则在论著中提出个人的良心自由也不应该受世俗政府的限制。概言之,对个人而言,宗教改革运动带来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对个人自由的强调,虽然彼时看重的主要是良心自由,但是“良心自由被认为对人性至关重要,这暗示着宗教自由和思想自由……又加入所有涉及与其他个人关系的内容:表达与交流思想的自由,免除所有压迫的人身安全……”(23)二是提出了朴素的平等观念,当然这个平等主要限于宗教领域,对于世俗的政治、经济地位的平等尚未涉及。如果说都铎王朝的几位统治者,尤其是伊丽莎白一世女王,出于各种原因,对宗教信仰采取了容忍政策,那么此后斯图亚特王朝的詹姆士一世与查理一世对这样的政策则未能延续。而正是宽容政策的收紧,更进一步激化了新教信徒尤其是清教徒与政府的矛盾,进而加剧了反抗的力度,良心自由亦逐渐突破自身诉求范畴,向更广泛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迈进。约翰·弥尔顿正是这样一位从良心自由向出版自由过渡时期的重要代表。三、神学视野中的出版自由观:约翰·弥尔顿及其《论出版自由》约翰·弥尔顿出身清教家庭,但并非普通意义上的清教徒。一般而言,信奉加尔文主义的清教徒,虽然反对教会对个人信仰的干涉,却依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