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夫妻财产的种类也不断增加,性质更加复杂。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包括立法结构、内容等,分析国外通常的法定财产制、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管理权及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剖析我国两次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规定上的的立法进步,如立法结构不断完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范围不断细化,对离婚中财产分割认定情节进行补充完善等等,前后对比,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当前实际,分析立法缺失问题,借鉴成型的司法规定内容,提出修改、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建议,诸如增补法定财产的种类、夫妻特有财产登记、财产清单和财产责任规定及具体规范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管理制度。关键词: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非常的法定财产制2目录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国外立法比较……………………………………………1(一)国外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立法结构……………………………………1(二)国外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2二、我国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研究………………………………3(一)经两次修订的婚姻法立法进步………………………………………3(二)修订后的婚姻法存在的立法缺陷……………………………………8三、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立法构想…………………………………………10(一)增补非常的夫妻法定财产制…………………………………………10(二)增补夫妻特有财产登记规定,以完善夫妻特有财产制度…………11(三)具体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管理制度…………………12(四)增设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的规定……………………………………12四、结语…………………………………………………………………………12参考文献:………………………………………………………………………143论婚姻法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内容,建立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维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种类的不断增加,各类婚姻财产新问题频出,现行婚姻法中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尚不能解决现实中的法律纠纷,难以调整发展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本文对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完善试做评析。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国外立法比较(一)国外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立法结构根据瑞士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法定财产制分为通常的法定财产制与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前者指在通常情况下,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其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合并制的规定。后者是相对于通常的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经夫妻一方申请由法院宣告或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解除原依法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非常的法定财产制依其发生原因和程序不同,又分为宣告的非常财产制与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前者如《瑞士民法典》第183、第184条规定:基于某些重要的法定事由,应由夫妻一方的申请,法院可以命令设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后者如该法第18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一方破产时,夫妻财产将依法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对于当然的非常财产4制,虽然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但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个人破产的情形,因此无法适用。应当指出的是,依非常财产制所设立的分别财产制,不同于普通情况下依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设立的分别财产制。它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依法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的变通规定。此外,还需说明的是,除瑞士设有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外,法国、德国的立法还设有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或撤消制度,以满足夫妻在特殊情况下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需要。同时,瑞士、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还各有侧重地对解除共同财产制之诉的具体问题加以规定,包括:诉请分别制的程序和管辖权;分别财产制的开始及其对夫妻第三人的效力;分别财产制的终止与原夫妻财产制的恢复程序等(如《瑞士民法典》规定,一般须按法定程序申请恢复原夫妻财产制。这区别于因夫妻约定而采用分别财产制,可直接按原约定方式予以终止和变更),从而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夫妻财产制体系。(二)国外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一些国家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所得制、劳动所得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的优点在于,这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往往是妻方,尤其是专事家务劳动的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但这一制度存在一个明显缺陷即因夫妻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行使共同财产权,有时不能满足夫妻个人的某种特殊经济需要。为克服这一缺陷,当今世界各国立法在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还规定了分别财产制,明文列举了夫妻特有的财产或婚后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例如,法国、意大利、前苏联等国立法规定,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或者个人从事职业使用的财产归5个人所有;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立法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意大利、罗马尼亚立法规定,保险金、因个人受到侵害所得的补偿金归夫妻个人所有;意大利、西班牙立法规定,夫妻一方出资购买的财产或出卖个人财产所得的收入归个人所有等。2、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管理权及处分权共同财产的管理权依各国旧立法,均属于丈夫。这是在旧式夫权制度下的产物。在现代各国立法中大都废除了此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新)规定,夫妻应以夫妻财产契约决定共同财产由夫或妻单方分别管理或夫妻共同管理,在未有约定时,由夫妻共同管理。这种规定既体现了私法领域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充虑了妇女的权益。至于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行使处分权时,应征得他方同意,在特殊情况下(如为了管理上的必要而处分的)不在此限。3、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由原因不同,实行的方法也有所不同,有因为自然原因而在双方原有财产现状的基础上而进行清算的。例如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瑞士民法典》第212、第213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分离;有以夫妻双方原有财产的归还、分割为目的,例如,离婚、分别财产制的开始等(如《瑞士民法》第154条第1款之规定:“离婚时,不管婚姻财产为何种夫妻财产制,配偶双方可各自收回其固定财产”。又如《瑞士民法典》中第182、第183、第184、第185条的规定,在夫妻一方破产或应一方债权人的申请,夫妻财产制即可改为分别财产制,从而终止共同财产制。二、我国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研究6(一)经两次修订的婚姻法立法进步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说明,经修改后施行的仍然是1980年婚姻法,故应称其为:修正后的婚姻法,但以下为叙述方便起见,简称其为:新婚姻法。)这是我国继1980年之后对婚姻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必须指出,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它的实施对于建立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1980年婚姻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方重婚、纳妾、姘居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现象有增多趋势,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教育得不到妥善解决,老人赡养得不到落实,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并由此引发了女性犯罪的上升等。因此,我国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及早修改婚姻法。这是我国婚姻法修订的国内背景。1、1980年修订版涉及财产制内容(1)、明确了共同财产范围,改变了以往这一方面规定过宽的状况根据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分为两部分,一是直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部分财产指的是所有在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继承、受赠或受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以及其他合法所得等。二是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如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在10以上的,复员、7转业费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继承和受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规定,多年来一直遭到众多学者的批评。无论是在遗赠、遗嘱继承还是在法定继承中,这一规定都是违背私法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违背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2)、扩大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种类,立法结构趋向完善现行婚姻法中,将法定财产制中婚后所得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特有财产制,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立法结构。婚姻法中第18条明确设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表明在特有财产范围内,夫妻一方不仅在财产所有权方面,而且在财产管理方面均享有独立的行使权。设置特有财产制,不仅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便于抵制不劳而获的享乐主义思想,保障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也有利于公民在夫妻个人财产的实际限度内,及时、自由、充分地行使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充分发挥和提高个人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价值,有效地体现了法律对个人尊严和人格权的保障。(3)、确定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将1980年婚姻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法定时期后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首先无庸置疑所有权属于自物权,是最典型、权利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而且物权具有绝对性。婚前财产经过一定的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实际上违背了所有权取得和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的民法理论。若使一方只要一定的时间就能取得不属于其的财产所有权,而另一方因此丧8失一半财产所有权,这会严重地侵犯享有婚前财产所有权一方的合法利益,违背了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和公平原则。这往往会助长社会上不劳而获的思想,给一些人借婚姻敛财提供可乘之机。其次,婚前个人财产在满足时间条件下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也与法律确立的婚后共同财产制度相冲突。婚后夫妻财产是由夫妻人身关系所派生出来的财产权利,以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为依据。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配偶死亡等原因而消灭。而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是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无论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如何,都不能改变其所有权的性质。2、2001年修订版涉及财产制内容列举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增补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完善夫妻财产制新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予以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1)、完善法定财产制,明确列举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夫妻与第三人的经济交往日趋频繁,财产关系更加复杂,夫妻的个人财产观念也有所增强,离婚时夫妻财产纠纷亦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完善,是婚姻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主要存在的缺陷是“重共同财产轻个人财产”,这不利于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因此,新婚姻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予以适当缩小,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并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以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2)、增补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9针对1980年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略的缺陷,新婚姻法增补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