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词解释1.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损失的不确定性是指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而言,变动程度越大风险就越大;反之,风险就越小。风险具有发生的客观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2.风险频率:是指一定数量的标的,在不确定的时间内发生发生事故的次数。3.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因素通常有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4.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使风险的可能成为现实,以致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它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引起损失。5.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广义的损失概念除了物质上的损失外,通常还包括精神上的损失。6.危险单位:在财产保险中,它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7.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8.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9.财产保险:是指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10.人身保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而导致的经济风险。11.责任风险: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肇事人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12.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13.自然风险:是指由于火山,地震,风暴,冰雹,洪水等自然灾害现象和意外事故所导致财产毁损和人员伤亡的风险。14.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的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的经营失败的风险。15.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它是指对单位风险面临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16.法定保险:即强制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建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险通常是政府为了保障某种社会行为的规范而采取的保险方式,它要求个人或组织必须以购买规定的保险商品作为从事某种社会的前提条件,比如目前大多数国家均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法定规范。17.团体保险:是指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再按合同规定,向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18.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业务后,为了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等目的,将某些业务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经济行为。19.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分入再保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又转嫁给其他再保险人的一种行为或做法,以便分散风险,保持经营成果的稳定。20.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的保险关系。2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22.保险利益:又称保险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23.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4.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5.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或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通常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的项目,供保险人据以考虑是否接受。26.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只是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27.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保险单通常都尽量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28.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和作用。29.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合同,按照约定价格确定保险金额,以此作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事故损失时,计算赔款依据的一种保险,故又称约定价值保险。30.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予以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31.补偿原则:又称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履行其赔偿责任。32.权益转让原则:是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追偿权和所有权,包括代位求偿和委付两方面内容。33.承保范围: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34.财产保险:有侠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又可称为物保险;后者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通常所说的财产保险是广义的财产保险,简称财产险或产险。35.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36.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37.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土木建筑、机器设备安装、船舶建造等工程为保险对象的综合性财产保险,承担工程项目在建造期间乃至工程结束以后的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物质损失,以及因被保险人疏忽和过失造成的第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而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38.团体财产保险:是以法人团体的财产物资及有关利益等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火灾及有关自然伤害、意外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保险,属于火灾保险范畴。39.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它是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团体为职工统一办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承保方式。40.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承担财产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保险。它是团体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仅承保火灾、雷击和爆炸风险。41.财产所有人:是指享有保险财产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的绝对所有人。不论这一财产是法人所有还是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均具有保险利益。42.财产受托人:是指受他人委托负责财产照顾、保管的人。在受托期间,委托人便是法定所有人,对所照顾、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43.财产管理人: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受益人因年幼或其他原因不能自己管理财产,代表受益人管理财产的人。管理人对所有财产具有保险利益。44.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各种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前者简称车身险,属于狭义的财产保险范畴;后者简称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45.海上保险:是以海洋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利益、运费及其责任等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简称水险。当承保标的遭受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等缔约方订明的自然灾害或搁浅、触礁、沉没、互撞、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或责任时,保险人负责赔偿。海上保险的主要承保标的有船舶、运输货物、运费、保赔责任和石油开发等。46.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为挽救船舶及货物而采取合理措施,从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47.海上施救:是指被保2险人在保险财产遭遇承保风险发生损失时,为减少损失、保护财产而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48.海上救助:亦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生命不论发生在什么水域,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援。49.国内运输货物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简称货运险。它是以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各种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综合性保险,承保国内水、陆、空各种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还承保承运机构存仓候运、候提或中转以及装卸时的责任等。50.飞机保险:主要是以飞机和零配件为保险标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同时还包括承运人对旅客及第三者的法定责任保险、机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51.绝对免赔额:是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52.相对免赔额:是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对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不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53.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54.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给付或补偿55.保险营销:是普通营销原理在保险行业中的应用,具体而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公司目标的一系列活动。56.保险营销中的市场细分:指保险企业根据保险消费者的需要特点,投保行为的差异性,把保险市场划分为若干个细分市场,每一细分市场是由具有同类需求倾向的保险消费者构成。57.直接销售渠道:亦称直销制,是保险公司利用支付薪金的业务人员对保险消费者直接提供各种保险销售和服务。58.间接销售渠道:又叫做中介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推销保险商品的方法。59.保险监管:即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险市场构成要素的监督管理,是对保险行业进行宏观调控。60.保险市场:狭义上讲,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或者保险商品行销的区域;广义上讲,保险市场是指所有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61.实体管理:也称作批准主义。实体管理是指国家订有完善的保险监管规则,政府保险监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赋予的权利,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62.禁止不实说明:是指禁止保险行业者或者代理人对其保单、保障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向被保险人做不实说明。63.禁止诱使换保:是指禁止代理人用不实说明诱使被保险人放弃原已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的保单,设法解除或促使原保单失效,而转向其投保。64.禁止放佣:是指禁止代理人以其所有的佣金的一部分给予投保人,诱使其购买保单。65.禁止错价:是指禁止在费率选择合适时,保险人利用分了保准的差异,故意错用低费率以争取业务,致使保险价格使用错误,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66.人身保险:简称身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67.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68.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内死亡或在任何时期死亡为条件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69.生存保险: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保险期届满后,若还生存于人世,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再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任何保险金,表单失效。70.团体人寿保险:简称团体险,以团体为投保人,由保险人与投保团体签订一张总的团体保险单,对团体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71.弱体保险:以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的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72.人身意外伤害险: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他是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73.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从事工,以及因病致残时,有保险公司提供一